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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业主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房产管理机关应该处罚业主还是物业公司?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政府规划部门的审批,在规划区以外建设的房屋及设施,常见的违章建筑有私自搭建的地下室、阁楼以及阳光房等。一方面,业主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外观;另一方面,侵犯了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业主的此类行为,房产管理机关是应该处罚业主还是物业公司呢?
一般情况下,业主入住小区后需遵循业主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并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如果协议中有关装修管理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业主都应当遵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若业主违反相关管理与法律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的,物业公司负有劝阻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业主搭建违章建筑经物业公司劝阻无效,物业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由此可见,业主擅自搭建违章建筑,物业公司负有的是及时劝阻、报告的义务,业主作为过错方,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房产管理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处罚业主。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公司并非行政执法部门,其无处罚业主违章搭建的权力。对于业主的违章搭建行为的处罚,须由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也可以由相邻业主或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物业公司不宜强制拆除违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