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情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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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状况

充分发掘全社会劳动力资源,积极促进劳动力人员就业和发挥作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2014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和促进了城乡新增和富余劳动力人员的就业;强化宏观调控,加强和推进了全社会劳动力人员的就业和作用的发挥。全年全省全社会劳动力人员的就业形势保持了稳中趋好。

2014年,年末全省全社会劳动力资源总数2760万人,同比增加15.6万人。除去16岁以上在校学生,全省需稳定就业和新就业的社会劳动力人员总量为2552.1万人。

2014年,在经济下行、企业困难的新形势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积极应对经济不断下行的压力和推动经济抓转型发展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积极稳定从业人员就业和促进城乡新增就业人员就业。一是出台实施多项稳定和扶持就业的重大政策措施。5月份,省政府密集出台了包括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4项新政策新措施。①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了“五缓三补两协商一报备”的重大政策举措。“五缓”,即: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2014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三补”,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两协商”,即: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重点围绕工资按时支付以及稳岗增效措施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做到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其他困难企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个人协商一致,在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职工可以在约定的时期内到其他缺工领域劳动,约定期满劳动者返回原企业工作,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一报备”,即: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向人社行政部门报备。实施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直接覆盖了企业职工38万人。②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了“七补一贷”的重大政策措施。“七补”,即:财政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实训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就业补贴、星火项目资金扶持、创业园区建设补助。“一贷”,即: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将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成功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可以申请到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实施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5373名大学生实现成功创业,占应届毕业生的3%。③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了购买公益岗位、开发见习岗位的政策举措。实施这一政策,全省为11个市乡镇(街道)、社区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6992名,新开发就业见习岗位3万个。④扶持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实施了“六补一缓”的重大政策举措。“六补”,即对吸纳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就业补助、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财政贴息支持、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缓”,即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小微企业可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扶持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政策,促进创业主体新创办小微企业5.4万户。二是启动和大力实施职业培训全覆盖计划。全年全省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两后生”进行了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实行了实名制管理,累计培训69.3万人次,有力地促进了城乡就业。其中,全省4.6万名农村贫困劳动力通过培训实现了稳定就业。

2014年,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1.5%,同比提高0.5个百分点;城镇新增就业51.4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0.8%;转移农村劳动力37.7万人,完成全年任务的101.9%。城镇登记失业率3.4%,低于4.2%的控制目标。

2014年,全省从业人员达1862.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4.6万人、其他劳动者665.2万人,同比分别增加18.1万人、增加2.3万人、减少24万人。从业人员占年末劳动力资源总数之比为67.5%,同比提高0.3个百分点。在全社会劳动力资源总量增加的前提下,从业人员总量和占比提高、其他劳动者数量减少,表明全省劳动力配置结构进一步优化。

全省从业人员按产业分类,第一产业从业人员达662.1万人,占总量的35.6%,同比增加11.5万人,同比提高0.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从业人员达505.3万人,占总量的27.1%,同比减少13.8万人,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从业人员达694.9万人,占总量的37.3%,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第一、三产业从业人员占总量的72.9%,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第一、三产业是吸纳全社会劳动力人员就业的主渠道和增长力量。

全省从业人员中,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达452.09万人,占总量的24.3%,同比分别减少11.95万人、下降0.9个百分点。在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中,按企业、事业和机关分组,从业人员分别为299.24万人、106.09万人、45.75万人,分别占总量的66.19%、23.47%、10.12%,同比提高0.62个百分点、0.64个百分点、下降0.08个百分点,在非私营单位中,企业和事业单位是吸纳从业人员的主渠道和增长的主要力量。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从业人员为250.20万人,占从业人员总量的13.4%,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农村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1160.0万人,占从业人员总量的62.3%,同比上升0.11个百分点。城镇私营企业和农村及镇企业是吸纳全社会劳动力人员就业的主渠道和增长的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