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情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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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层民主

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是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2014年,山西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在相关领域取得积极进展。

严密组织开展全省农村“两委”换届工作。2014年下半年,全省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迎来三年一届的换届选举。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10月16日召开了全省农村“两委”换届工作动员会。会议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换届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村农党组织和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根据安排部署,在这次全省农村“两委”换届工作中,创造性地推行了“先定事、后定人、揭榜竞选”和“先晒业绩、后绘蓝图、再选班子”的模式,明确了“十种不宜做候选人”情形、“九种贿选表现形式”。“先定事、后定人、揭榜竞选”和“先晒业绩、后绘蓝图、再选班子”的模式,即:换届选举前,乡镇(街道)党(工)委全面开展村“两委”和村干部任期承诺考核,公开晾晒上届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三项承诺”兑现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组织候选人、竞选人围绕目标和任务开展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等活动,引导党员群众的注意力从“选什么人当官”向“选什么人干事”转移,以防止那些对党委政府工作不支持、主要精力不在村、占着位子不干事的人当选。“十种不宜做候选人”情形是: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3年的;因嫖娼、吸毒、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行政拘留未满3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动、参与赌博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的;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3年的;换届期间直接或指使亲友(他人)利用各种方式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被有关部门查证的;换届期间拉帮结派干扰选举,以谣言、非法大(小)字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行为干预选民正常表达选举意志,被有关部门查证的;参与非正常上访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3年的;选举前未按规定签订杜绝贿选承诺书的。“九种贿选表现形式”是: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其他影响选举人意愿的变相贿选行为。同时,对参选者还划出了“三有三带”的硬杠杠,即:有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能带来希望、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能带领发展、有良好品行和公道之心能带出和谐作为,并对照“三有三带”要求,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主要是:从本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现任村干部、团组织负责人、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乡村医生教师、优秀大学生村官中提名推荐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鼓励土生土长、素质好、有见识、有本事、有业绩、对家乡有感情、愿意回乡服务的民营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工作在一年以上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力争使全省每个乡镇有一名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主干。按照组织部署,全省农村“两委”换届工作,按照先村党组织、后村委会的换届顺序进行。选举分为3个阶段推进:10月31日之前进行准备部署,重点开展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形成选举工作方案及预案、组织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宣传培训等工作;1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选举,重点开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一次直选或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完成村务交接等工作;2015年1月1日至1月20日进行总结。在全省省市县乡各级党委政府的严密组织部署和推动下,全省农村“两委”换届工作按期展开如期基本完成。全省28104个村党组织换届完成率为99.92%,村委会换届完成率为99.72%;剩下未完成换届的22个村党组织和79个村委会,全部列入2015年的软弱涣散村级组织整顿范围进行整顿。这次,全省农村“两委”换届工作呈现“四高四好三低”的特点。“四高”:一是参选率高。全省共有1555万余选民参加了村委会换届选举,69.4万多名党员参加了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参选率分别为87.4%和89.4%。二是文化程度高。“两委”班子成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有18691人。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别有4021人和2441人,比上届增加572人和104人。三是大学生村官当选比例高。全省共有1845名大学生村官当选村党组织书记,比上届增加了308人;有449名当选村委会主任,比上届的比例提高了0.8%。四是妇女进入“两委”班子比例高。全省共有35707名妇女进入村“两委”班子,比上届增加了1605名。其中,1479人当选村党组织书记,比上一届增加了458人。“四好”是指换届氛围好、换届秩序好、换届风气好、社会反响好。本次换届中,全省共处理违法违纪人员362人,是上届的12.1倍,并对108名选票过半的不合格人选进行了依法依规劝退。“三低”是指平均年龄低、信访案件数量低和没有完成换届选举的重点难点村数量低。新一届村党组织书记平均年龄为45.6岁,村委会主任平均年龄为44.7岁,均较上届有所降低。其中,村党组织书记35岁及以下的有2931人,比上届增加了231人。

统一规范全省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全省各地城市社区及农村社区,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全省各地社区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社区“三有一化”(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建设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效。同时也存在各地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不够统一规范的问题。针对此问题,结合2014年第四季度开展全省农村党组织和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11月13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印发《进一步规范全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对推进全省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制度化、规范化作出部署。《通知》要求,全省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先社区党组织后社区居委会换届的顺序,由各区(县、市)委、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2014年第四季度组织全省农村党组织和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同时,同期组织开展全省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本次换届全省统一界定为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今后各地执行全省统一的换届届期和换届时间。统一规范的具体办法是:2013年市级统一组织过本地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不参加全省第五届社区换届,延时到下一届统一进行换届;2012年市级统一组织过本地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原则上不参加全省第五届社区换届,也可在广泛征求当地居民代表和街道(乡镇)工(党)委意见的基础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是否参加全省第五届社区换届;2012年、2013年市级没有统一组织过本地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统一参加全省第五届社区换届。《通知》还对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方式、社区工作人员构成、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任职条件、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选任渠道、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选任渠道是:鼓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具有社会学、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等专业技能的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积极参与社区“两委”选举,经过法定程序担任“两委”成员;在社区任职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要求参加选举的“大学生村官”,经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参加换届选举,并力争通过社区换届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全部进入社区“两委”,力争每个街道有一名“大学生村官”担任社区“两委”主干。按照部署,全省11各市除于2013年已进行社区“两委”换届的太原、阳泉2市外,其余9个市都开展了社区“两委”换届。通过这次全省统一社区换届选举届期,进一步规范了民主选举程序,为提升社区干部整体素质和民主自治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步统计,到2014年末,全省共有社区居民委员会2407个,社区工作人员3.16万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13万人,中共党员1.16万人。

创新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一是出台政府规章率先在全国推行国企信息公开。12月3日,省政府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这种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在全省推行国企信息公开,在全国省级行政区域属首创。《办法》对企业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公开的方式和时限、监督和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开主要内容是:企业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环保信息、企业领导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等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在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网站、企业网站以及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其他媒体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限企业年度公开信息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企业临时公开重大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和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二是立法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或企业方面代表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为全面推进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1年11月22日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总结几年来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经验,为弥补法律规范不足和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2014年9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并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总则、协商代表产生、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与生效、工资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如何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即劳资双方一般每年都应当就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有工资分配办法,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奖励性工资等工资标准及津贴补贴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协商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标准,试用期和病事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拖欠工资的清偿办法;离岗职工的生活费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条例》还厘清了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工资集体合同中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增加了对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三是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工会组织,是机关和企事业基层单位落实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近年来,全省省市县三级总工会每年都要集中展开“工会组建月”活动,大力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2014年,全省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企业和现代农业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为重点,以青年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和新入职职工为工会会员重点发展对象,新增基层工会组织1010多个,基层工会覆盖法人单位新增4290多个,工会会员新增会员7万多人。2014年末,全省工会组织发展到5.9万余个,覆盖法人单位17.3万多个,工会会员达778.7万多人。其中,全省16.3万多家企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16.2万多家企业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全省66个重点产煤县(市、区)中,34个成立了煤矿工会,组织覆盖面达到了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