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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相关公共政策日益完善
相关立法以及政府推动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2006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案在其总则第五条中明确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标志着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公共管理步入发展新阶段,各级政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与企业自主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上海浦东新区(2007、2009)、国务院国资委(2007、2011)、杭州市人民政府(2010)、宁波市法制办(2011)、沈阳市环保局(2011)、厦门市国资委(2011、2012)、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委(2015)等先后出台有关推进政策和评价标准(见表1-2)。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目前,多数中央企业建立或正在筹建由公司高层领导的社会责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30余家中央企业加入各种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组织。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率先发布中国大陆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截至2014年底,所有中央企业都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创新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树立了良好范例。
表1-2 2006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等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南或指导意见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