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一 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的公共服务社区化实践很早,也有一些研究成果。大部分研究成果分散在对市场供给理论的相关研究中。因而,我们首先梳理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或资源配置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而过渡到公共服务社区化相关研究中。
(一)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相关研究
国外许多公共服务社区化思想散布在不同著作中。特别是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遭到质疑、提出公共服务市场化后,很多专家把社区化作为市场化的一种形式来进行研究。根据文献,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经过了政府提供、非政府提供(含社区提供)、多元化提供(含社区提供)以及联合提供(含社区提供)等实现机制。
(1)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和配置研究。市场失灵给西方国家带来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凯恩斯主义得到认同,政府干预经济成为主流,政府也强化了在公共服务的配置中的作用。公共服务的政府配置得到学者的肯定。萨缪尔森(1954)认为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供给。马斯格锐夫(1939)根据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得出私人供给必然会造成福利和效率损失,从而政府需要提供公共服务。大卫·N.海曼(2001)、Carmelo(2008)认为公共产品应该是由政府提供。以韦伯的科层制为代表的传统公共管理理论提出公共服务应依靠行政力量,由政府供给。但是,随着公共服务的需求增长,公共部门的规模日益扩大,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福利病”,需要进行公共服务改革。
(2)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研究。西方国家很早前就开始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与民间化机制。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科斯等从产权的角度提出市场可以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由市场提供可减少交易成本。科斯(1974)在《经济学中的灯塔》中,以私人灯塔为例,证明了对灯塔进行私人收费是可能的,由私人供给的效率远比政府供给要高得多。阿特金森、斯蒂格利茨(1994)认为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政府要放松管制,生产与提供应通过委托代理制进行。罗森(2002)研究认为可以将美国众多的私家花园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布坎南(1965)等提出俱乐部产品的概念,认为通过公共产品俱乐部成员之间反复的讨价还价,俱乐部性质的公共产品可以通过市场供给。Dorota(2012)认为市场化是公共产品改革的方向。
另外,以戴维·奥斯本及特德·盖布勒(2006)为代表提出了重要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应该“掌舵而非划桨”,将竞争、“企业精神”引入政府公共服务中,这是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思想。
(3)公共服务的第三部门及其多元供给研究。许多学者提出公共产品(服务)由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区等供给以及其他多种供给机制。奥尔森(1995)早在1965年就对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理论进行了论证。萨瓦斯(2002)提出了公私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是一种伙伴关系,公共服务供给可以采用多种运作模式:如公有民营、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政府出售、政府补助、凭单供给、自愿服务、社区供给等。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99)提出“以多样化的提供方式取代单一政府提供方式”,提出可以运用包括社区在内的集体组织来解决公共服务的提供问题。以罗伯特·B.登哈特(2004)为代表的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应以公民的需求为中心,与社区、私营组织及非营利组织一起,为社区所面临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办法。
(二)社区社会资本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相关研究
普特南(2001)在比较意大利南北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资本的存量后,揭示了社区“公共精神”(civicness)与治理质量的关系,考察了意大利众多社区社团组织和社团生活及其居民参与,并通过剖析社区“轮流信用”、换工、修建公共房屋以及互助论证了地区(社区)社会资本,如信任、网络、声誉、规范等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影响,认为社区社会资本对社区治理及公共服务的提供具有重要作用。奥尔森(1995)认为如果不存在经济激励促使个人为集团利益做贡献时,大多数人很看重与朋友及熟人的友谊,并且很看重社会地位、个人声望和自尊。实际上,还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社会资本对公共服务的作用,如霍布斯很早就提出了国家促使居民相互信任,从而解决公共服务集体行动困境和促进相互合作。罗伯特·贝茨(1987)强调社区共同体和信任的作用,“在一个存在着囚徒博弈困境的社会里,合作性共同体将使理性的个人能够超越集体行动的悖论”。科尔曼(1990)认为社会资本可以使某些目标实现,他列举了农村社区通过合作提供公共服务而达到目的的例子:“在一个农村共同体中……农民相互大量出借或借用农具,这样,社会资本使每一个农民用更少的物质资本干完了自己的农活。”奥斯特罗姆(1999)建构了公共池塘资源模型,认为一地居民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在面对规避责任、“搭便车”以及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时,能够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
(三)社区发展(建设)与公共服务供给相关研究
国外有关社区发展(建设)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相关研究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社会公共问题与社区发展实践研究
西方在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社会不公、失业、吸毒等社会现象,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这些社会问题实际上就是公共服务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社会问题,西方学者很早就提出了经由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在18世纪末,德国的汉堡制就是以社区为单位解决济贫事务的制度。德国的汉堡制是由德国的布什教授提出的以社区为单位解决济贫事务的制度,此制度包括为失业者介绍工作、为贫困者提供救济、将贫困儿童送往学校、将无钱治病的患者送往医院。此后又实行了爱尔伯福制,是德国爱尔伯福市1852年开始实行的一项社区救助制度。19世纪中叶,英美相继建立了慈善组织协会,以募集捐款、救济贫民为宗旨,将每一个市划分为若干个社区,解决救济问题。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开展了社区居民自助互助运动,提出通过合作改善环境,为贫民提供公共服务。1955年联合国社会局在《社会发展经由社区发展》一书中提出了社区发展的十条基本原则,希望通过社区发展来解决社会公共服务供给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在《社区残疾人训练》《关于社区康复的联合意见书》等著作中提出了社区康复目标方法等。参议员肯尼迪提议建立美国社区发展合作组织(Communi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CDC),以解决社区居民的实际困难,部分解决就业问题,增加穷人的收入。英国还提出了社区照顾,并通过政府予以实施,主要目的是动员社区资源,为老人、儿童和残疾人提供服务。西方国家还实施了社区矫正,整合社区资源和家庭资源,通过社区与家庭的社会资本的作用来减少犯罪,这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39年美国学者罗伯特·兰尼较系统地提出社区工作与社区服务的理念。二战后,一些新兴国家面临失业、贫穷、疾病、人口压力、教育落后等一系列公共服务问题。为此,联合国组织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以乡村社区为单位,政府与社区合作开展“社区发展运动”。另外,还有众多学者围绕社区公共服务的价值来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布拉吉尔研究提出社区工作是一个解决居民困难,为弱势群体请命的工作。海科提出社区工作能促进弱势群体加强团结,合力消除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结构性障碍。[1]
2.社区参与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相关研究
社区及居民参与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能促进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邓纳姆认为应该重点培养居民参与、自决公共事务及合作的素质。克雷格通过研究认为社区服务工作者应培养居民的参与和自主意识,以实现改善社区环境与提高居民福利水平的目的。梅尔文·德尔加多在论述社区建设时,提出社区服务工作第一个原则就是促进社区参与公共服务。[2]联合国非常重视居民参与“自救”,提供公共服务,1956年联合国曾经提出:“……促进居民的参与和自力更生的能力,以提高生活水平和提供技术和其他服务,去鼓励居民的主动意识、自助和互助。”国外学者如Frank、Nee在研究中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间接阐明了居民参与对公共产品社区供给的重要性,认为在农村劳动密集型公共产品供给中,居民的参与率降低了,政府和村集体的动员远不如改革前见效,农村公共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公共产品供给不断减少。[3]
3.社区流动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研究
Tiebout在1956年提出了一个地方性公共产品模型。其假设条件有:消费者充分流动、消费者了解收支模式的相关信息、忽略就业机会、有大量的社区可供消费者选择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在各社区无外部性、每个社区都存在最优规模、规模不足的社区会寻找新居民以降低公共产品的平均成本。如果各个社区服务满足以上要求,将会使各社区规模最优、资源配置最优、偏好相似的人聚集在一起共享公共产品。Tiebout构建的地方性公共产品模型弥补了前人的不足。这一模型暗含了一个基础性条件:将公共产品供给置于社区建设之中,政府要分权,社区能自主地按照居民的要求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的社区化供给。
(四)乡村社区治理与农村公共服务相关研究
实际上,我们所谈论的公共服务的研究成果很多都是与治理有关的。我们前面所谈论的彼得斯的《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奥斯本与盖布勒的《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斯蒂格利茨的《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罗茨的《新治理:没有政府的统治》以及林登的《无缝政府》都阐明了治理与公共服务的关系。前面谈论过的不再赘述。
首先,集权、分权与公共服务供给。有学者认为分权与集权对公共服务供给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有学者研究认为,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应采取不同的分权或集权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如Peyvand Khaleghian(2004)以儿童防疫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发展中国家采用集权模式能提高防疫能力,国家越发达越应该分权,从而越有利于公共服务的供给。有学者认为公共服务的决策权越分散、越与居民接近越有效率,因而他们提倡社区参与决策,如Musgrave(1939)、Renfa(2007)等认为分权利于居民的偏好显示,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奥斯本与盖布勒(2006)提出了社区拥有政府,“把所有权从官僚机构那里夺过来送到社区去”,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
其次,农村社区团体治理与公共服务供给。主要是国外专家利用中国和非洲等一些不发达国家来进行的研究。如滕尼斯(1999)对中国农村宗族和非洲部落的研究,认为共同体治理能有效解决公共事务。Tsai(2002)通过对中国316个行政村的调查,认为农村存在与社区发展休戚相关的团体(如宗族),政府通过参与这类团体、履行职责而成为团体的道德权威,它利于政府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短期内可缓解村镇一级政府的压力,长期内将有助于推动正式体制改革,农民和政府都能从中获益。
另外,速水佑次郎等(1989)探讨了社区建设及其与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五)世界各国公共服务社区化改革趋势
近年来,各个国家有力地将社区与公共服务结合起来,实行公共服务的社区化改革。在20世纪90年代初,社区建设与社区化服务成为克林顿政府实现“再创政府”“复兴美国”的重要手段之一。小布什总统在位期间,提出了“以信仰和社区组织为基础的志愿者活动”的政策建议,为保证政策的实施,组建了相应的政府组织——基于信仰和社区行动白宫办公室,在教育部、司法部、劳工部、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五个联邦政府部门分别设立了“基于信仰和社区行动”的执行机构。美国开展了多样化的社区化服务实践: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健康方面的参与性研究,将环境健康相关专业技术与传统社区的相关知识相结合,获取、分析环境健康数据,评估环境健康的分析结果,为环境健康管理提供依据;利用社区改善妇女、老人、少数民族和精神疾病患者等群体的居住条件、提高获得服务的质量和提高就业率等。加拿大注重社区土著居民、社区市民、环境组织者、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加拿大很多省的财政拨款与社区紧密结合,政府根据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就社区内需帮助对象和服务内容所提出的申请给予资金支持,并对社区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将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的服务质量等状况作为来年能否得到政府资助的依据。澳大利亚的土地保护政策是在社区自组织的推动下,政府环保组织将土地与农村社区的实践结合起来,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有效的环境政策。法国通过城市共同体、聚居区共同体、村镇共同体等不同等级的社区的居民的参与和合作,提供公共服务。
二 国内相关研究
国内对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相关研究较少,尤其是新时期农村社区建设刚刚起步,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还在摸索之中,研究还有待加强。下面对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相关内容进行综述。
(一)关于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相关研究
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实际上研究的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体制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问题。因此,有必要首先简单梳理一下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1.公共服务政府供给机制相关研究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公共服务政府供给机制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有学者认为政府应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如张军、何寒熙(1996)认为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吴丽芬(2006)、曲延春(2012)提出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增加供给,合理配置用于农村的公共资源。
有学者认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供给机制存在一定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对策。陶勇(2006)、李圣军(2012)等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政府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的需求,而是政府根据其利益和政绩提供的。因而必须改变农村公共产品的决策机制和供给机制。徐强、王耘(2006)、徐双敏(2014)等认为政府财力有限、供给无力,为此,应合理确定公共财政对农村供给的优先顺序,把有限的政府财力运用到农村急需的公共服务之中。陈永新(2005)得出结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划分不清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症结,需要进行制度创新。
国内很多学者对政府的二元供给体制造成进行了研究。林毅夫(1994)等认为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实行城乡二元体制拉大了城乡差距,也形成了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叶兴庆(1997)、彭艳(2013)通过对制度变迁进行研究后认为制度外供给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长期以来没有改变,现行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制度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供给体制。王玉华、赵宇(2005)、田歌(2012)等认为农村公共产品质量低下、数量不足是实行城乡二元供给体制的结果。
2.公共服务市场供给相关理论研究
针对政府供给与配置资源以及我国农村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市场化策略。研究者认为市场化对公共服务供给的作用较大。林万龙(2003)、陈荣卓和祁中山(2014)认为可以通过市场化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善供给结构。薛元和李春芳(2007)、史耀波(2012)针对制约农村公共服务的主要障碍,认为应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可以克服农村公共服务的障碍,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焦少飞(2006)认为通过集体行动中强势个人介入,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和“搭便车”行为,提高小集团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王廷惠(2006)提出公共服务通过产权制度、组织和技术等手段发挥作用,促进私人有效供给。王磊、刘希勤(2006)、刘卫东(2013)也认为公共服务市场化可以节约交易成本。
研究者认为公共服务市场供给需要政府支持,如给予政策和制度支持、创造好的环境等。吕恒立(2002)、李智(2014)提出政府应该为公共产品的市场供给提供产权界定等制度支持以及为私人提供公共产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吕达(2004)提出公共产品的市场供给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公私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市场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生产与购买的关系。市场组织生产公共产品需要与政府合作。
3.公共服务其他供给主体的相关研究
很多学者根据政府与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由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区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
研究者提出了包括社区在内的多元化或混合供给机制。如程又中、陈伟东(2006)在研究国外农村公共服务的基础上,认为可将农村公共产品按技术属性分为资本密集型产品、技术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三类,提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区农民分别是上述三种产品的供给主体。王国华和李克强(2003)、史传林(2009)认为在政府没有足够的公共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激活民间资本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陈朋(2006)、徐双敏(2014)认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短缺的原因在于制度外供给模式。要摆脱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重点是发挥政府、市场、社区和第三种力量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合力作用。李昌平、于建嵘等认为应该主要通过培育民间组织来提供农村公共服务。辛波、杨海山(2006)、吴业苗(2013)、黄大金(2010)等认为社区文化建设、灌溉、乡村道路建设等这些具有“俱乐部”性质的公共产品,应由乡镇级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或两者联合来供给。温俊萍(2009)、邱会菊(2012)研究了城市公共服务社区化的模式,提出公共服务社区化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模式作用巨大,强调“政府、民间组织与公民”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还有学者提出发展社区民间金融,解决农村金融贫血问题。
一些研究者重点强调了应发挥社区的作用。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农村社会具有村民自治组织的特征,可由社区负责提供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如修筑村内道路、建设灌溉设施、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修建沟渠、建设社区文化以及提供就业信息等。杨团(2002)提出基本卫生服务被确定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基本目标后,农村卫生服务应该由社区供给。她认为社区组织应提供公共服务,且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主要是如社区生态环境优化、社区文化体育、社区公共设施、社区安全等半公共产品,如社区医疗保健、社区社会保障、社区人际关系维护等。赵丙奇(2002)、吴业苗(2013)认为应该挖掘社区潜力,发挥社区供给公共产品的潜力,利用社区社会资本提供资金弥补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投入不足。
(二)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缘由、作用和意义相关研究
少有的公共服务社区化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缘由、作用和意义的研究上。
很多学者研究了社会转型、社会问题的出现与城市公共服务社区化。迟福林(2008)认为随着福利制度、企业制度、医疗卫生制度及住房制度等的改革,有关个人与家庭的诸多利益从原单位剥离出来,许多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越来越多地需要在社区内得到解决。因此,要搞好社区定位,发挥基本公共服务社区化作用。田华(2005)、刘春萌(2010)认为公共服务的社区化是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社区功能和结构变化、公民民主意识提高以及政府积极推进社区建设等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卢爱国(2008)认为中国公共管理社区化是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推动下实现的,前者是指政企分离和政府内部权利关系的变迁,为公共服务社区化打下了基础;后者是指政府与社区分权改革使各种社会问题向社区沉淀,使社区成为社会问题的仓储域,推动公共管理社区化。钱红(2005)认为公共服务社区化已成为世界性的选择,公共服务社区化是对公共服务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做出的合理回应,是解决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不可缺少的有效途径,更是对政府包揽公共服务不合理体制的根本性冲击。金一虹(2005)认为在转型社会,社区作为新的社会救助主体,可以构筑运行机制消除贫困。
部分学者专门针对农村进行研究,认为社会转型、社会问题的出现需要农村公共服务实现社区化。有学者认为在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农村居民的公共服务供需存在矛盾的情况下,由作为一种非政府的民间力量的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社区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用巨大(史传林,2008;王志刚,2014)。杨团(2006)认为在新时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忽视了原制度中孕育的以社区及预防为本的中国传统经验,使得农村医疗陷入了大规模公共事务的治理难题,提出只有以社区为主,将社会提供作为社区提供的支持系统才能使基本卫生服务质量得到提高。
还有学者提出了要重视社区组织和社区机制的作用。杨团(2002)等认为社区组织是政府与社区居民的中介,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是政府无力或不能提供的、市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乌东峰(2003)认为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只能在社会的运行中起到部分作用,而在公共物品积累、使用和利益的平衡等方面作用受限,因而需要社区机制来进行调节。钱红(2005)、孙炜明(2014)研究认为要改变我国目前公共服务社区化中的行政化倾向、市场化倾向必须实行公共服务社区化。
(三)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对策相关研究
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出了一些对策。
第一,从财政方面提出了对策。如胡鞍钢、魏星(2007)等认为应建立农村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使城乡、地区间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并通过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数量、质量和可及性标准等,引导财政支农支出在不同地区朝着均等化的方向发展。钱红(2005)、巩晓林(2012)提出在公共服务社区供给中应建立社区公共财政体制。
第二,从权利改进方面提出了对策。杨团(2007)以农村社区卫生为例,提出了应重新确认社区公权力,改革农村基层社区的权力结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和公共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将农村社区卫生的规划者与生产者分离,提高服务的供给效率。温俊萍(2009)、贾先文(2012)认为基本公共服务的社区化作为公共服务的新模式,决策权和执行权相互分离、供给主体多元化是其特征,强调赋予消费者参与权利。戴星冀、吴绍中、朱冰玲(1999)认为应给予居民选择权,居委会可以根据多数居民的选择,决定社区环境的建设和保护方式。黎炳盛(2001)、彭彭(2011)、董红(2012)提出应该重构农村社区权力体系,实现村民自治组织与村党组织的整合,共同治理农村,提供服务。
第三,从社区需求表达方面提出了对策。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叶兴庆(1997)、张军(1998)、李英哲(2010)、邱焕双(2014)等就提出应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从而利于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改善其供给。王国平(2004)以环境保护社区化为例进行了研究,认为可通过农村社区机制,调动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让环境保护成为居民与社会的共同事业。徐丽敏(2007)从社区慈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通过社区的“自下而上”决策与社区居民的参与进行慈善资源的募集、分配和整合,有利于充分调动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鼓励社区居民捐赠,增加服务供给。
(四)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服务供给相关研究
在我国农村,乡村治理、社区建设的研究与实践起步很早。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为了改变农村日益破败、贫困等问题,梁漱溟、费孝通等学者在中国农村开展了一场场声势浩大的乡村建设运动,希冀提供服务、改变贫困、促进农村发展。但是效果不好,“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的困境,出现了“我们动,他们不动。他们不惟不动,甚至因为我们动,反来和他们闹得很不合适,几乎让我们作不下去”(梁漱溟,2006)。
近来对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研究很多。很多学者从治理、善治角度研究公共事务,区别于统治。徐勇(2005)等以治理理论作为分析框架研究乡村社会和村民自治,提出“村治”“乡村治理”等概念来研究乡村治理结构问题与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他认为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基点与平台,应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陈振明(2003)、胡祥(2010)、钱锦宇(2014)等从“合作网络”角度研究治理,提出治理就是对合作网络的管理,促进政府部门与企业、社区、个人共同行动实现公共利益。俞可平(2000)从公民生活部门的角度关注治理问题,认为治理和善治的本质特征是居民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独立管理或与政府合作管理,善治需要公民社会的发展,认为在公共事务中自治的社区民间组织能影响政府决策、制约政府行为。
很多研究者从社区建设、社区组织机制等角度研究社区农村公共服务。甘信奎(2007)、周阳(2012)、卢璐和许远旺(2012)等认为应通过农村社区建设与自治机制建设,以社区服务取代行政管理。程又中和陈伟东(2006)、陈世伟(2011)等诸多学者在介绍国外的状况后,提出村民通过社区合作,建立自治组织、各类群体协会等来实现公共服务自我管理与服务,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张晓萍(2008)、张素罗和雀艳蕊等(2012)认为农村社区是农村建设中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可依托农村社区力量,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强化农村社区功能,满足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需求。
还有研究者就村民自治体制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作用进行了讨论。一些学者如党国英(2006)认为乡村治理机制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村民自治制度应继续推行,范围还要扩大到乡镇一级。另有一些学者对村民自治体制在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持怀疑态度。贺雪峰(2006)严厉地批评了村民自治体制,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硬性使国家权力从乡村退出有关。鞠正江(2005)、马欣荣(2012)、陈春(2012)认为乡村治理结构不完善,乡镇政府强,而村委会自治能力弱,难以充分体现农民意愿,必须重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五)基层政府组织建设与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相关研究
研究者提出改革基层政府组织,合理利用社区,以增加或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黎炳盛(2001)、扈红英(2014)间接论述了村民自治制度与农村公共产品社区供给之间的联系,认为只有以政府改革、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及财政体制改革为前提,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才有可能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王国华和李克强(2003)、谢正阳和汤际澜(2014)等认为必须进行乡镇基层组织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重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农村公共服务决策程序,才能真正建立起农村社区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制度,提高效率。吴朝阳、万方(2004)、马俊军(2011)也认为应大力推行乡镇基层政府机构改革、建设基层民主,对于农村本地区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应按照公共选择原则,以投票形式由农民自下而上地决定。
研究者还从政府与社区权力边界或权力划分角度研究农村公共服务社区供给。钱红(2005)、申利侠(2010)认为应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权力与社区权力的边界,政府不得将行政事务转嫁给社区,社区和社会中介组织只承担社区范围内的公益事务。凌丽莉(2001)、彭兵(2010)认为政府与社会(社区)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社区承接了下放的职能和权力,政府职能的让渡使社区的职能增多、群众的参与意识增强,从而提高了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
三 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国内外关于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相关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很多不足,还有待继续深化,特别是针对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第一,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实践历史悠久,但相关理论研究缺乏。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实践早于西方,且早期的社区化服务带有自然性和内生性特征;而西方国家大多在后来因为社会问题才启动社区化服务,且多由政府的外力推动。因为中国自古就以农业为生,与以游牧业或工业为主不同:游牧者可以逐水草而居,进行工业化生产的人可以择地而居,而农民却不能弃土地不顾。我国农民占有一块土地后从事相对固定的农业生产,经过几代的发展,就形成了居住在一起的较为稳定的宗族和社区。因而,我国农村社区特征是“聚族而居”,自古就以宗族为核心提供社区服务。至今我国农村社区和宗族意识还比较强。但是,西方国家近代以来有关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研究成果多和社区化实践联系密切,伴随着工业化的开始,社会问题的不断出现,西方政府推行了社区化服务,并进行了较多的研究,涌现出了一些相关的优秀成果。我国对社区和社区化服务研究不足,乃至出现了许多外国专家研究中国的农村社区和社区化服务问题的现象。
第二,国外公共服务社区化的某些研究成果在我国具有一定的不适应性。我国学者在研究公共服务社区化时,往往借助国外的某些理论和实践,但由于我国与国外在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国外的某些理论在中国不具适应性,需要根据我国农村经济、民主、文化特质来实现公共服务社区化。
第三,许多公共服务社区化研究成果散布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供给研究中,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专题研究相对较少。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当然主要是国外,有关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供给、多元化供给的研究文献非常多,且很多研究是跨学科的,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交叉学科展开。但公共服务社区化专题研究较少,很多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研究成果散布在多元化或市场化的研究中。
第四,我国目前已有的一些公共服务社区化研究成果,以城市为主,农村研究相对较少。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才起步,很多研究是借鉴国外农村社区化或我国城市社区化的研究成果而展开的。
第五,已有的研究主要分析了公共服务社区化的原因,但没有结合我国农村现状提出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具体运作机制、模式。目前,我国学者针对国内的现状,对公共服务社区化进行了某些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实行公共服务社区化原因分析和简单的对策提出上,很少给出公共服务社区化的运作机制、运作模式。尤其是没有针对中国农村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等提出相应的社区化运作机制和模式,没有论证农村社区及居民如何参与公共服务的决策、生产、监督、评估过程。而且研究以公共服务的某一方面为主,如以农村环保、医疗、社会保障等的社区化为切入点,缺乏对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的整体性、系统性研究。
第六,对公共服务社区化的理解存在偏差。一些学者认为公共服务社区化供给就是农村社区居民自己出资、自己提供公共服务,其实并非如此。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公共服务投入过少,农民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为实现工业化、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国家对农村公共服务欠账太多,为此,在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过程中,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农民视经济状况进行一定的资金投入。在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过程中,农民要用好国家和社会投入的资源,通过农村社区、居民的参与,搞好公共服务的决策、生产、监督工作,使投入的资源利用达到帕累托最优,使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与结构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
此外,国内研究存在理论与实践脱离的现象,某些研究结论或对策操作性差,在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