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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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区域经济而言,一切长期、客观、普遍存在的问题均是体制、机制引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制度变迁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城市发展协调机制。国家主席习近平“2·26”讲话强调加快建立能够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的关键是协调三地之间的经济利益。本书站在政府的层面,仅研究三地之间的经济利益协调。如无特殊说明,本书所涉及的区际利益均指区际经济利益。换言之,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就是三地经济利益的协调机制。

区际经济利益非均衡是掣肘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核心矛盾,具体表现为:产业同构与恶性竞争、区域市场分割与地方保护、区际公共物品供给不足、贫富分化与生态恶化、政绩竞争与重复建设等。造成京津冀区际经济利益非均衡的直接原因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要求同行政边界刚性约束的矛盾,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有限理性和市场的不完全性。基于上述原因,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是一种区际利益再分配机制。这种机制不仅对缩小区际差距十分重要,还是化解区际经济利益矛盾,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必不可少的工具。本书的理论意义旨在突破行政边界刚性约束的羁绊,冲破地方政府利益固化的藩篱,破除制约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机制障碍,以经济的内在联系为基石,进行区际经济利益协调。

要想破除制约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机制障碍,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即对京津冀协调机制进行创新。熊彼特告诉我们,创新是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所以京津冀协调机制必须打破既得利益格局,对京津冀区际利益再分配。本书证明了京津冀区际利益再分配的帕累托最优条件是区域考核指标一体化。

区际经济利益强调区际关系,它侧重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区际经济利益是指特定的区域从其他区域或国家获得的排他性收益,属于社会福利再分配范畴;是生产要素不完全流动性、市场不完全竞争性、地方政府不完全理性所表现出的空间优势。区际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产业区际转移税收分享、区际基础设施共建成本分摊、区际生态补偿等。

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是以专门联合委员会制度为协调形式的一种区际经济利益让渡与分配的长效机制,是解决区际经济利益冲突的规则,是地方政府间的合同,是一类利益分配函数,是一个区际经济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区域经济协调权威机构被国家授权对各区际利益主体的立场加以评定,并作出对各方在执行过程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仲裁决定。

本书将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分为五个分机制,分别是:协商机制、仲裁机制、分享机制、分摊机制和补偿机制。协商机制基于横向视角;仲裁机制基于纵向视角;分享机制基于财税体制改革的视角,对应横向分税制,针对竞争性领域;分摊机制基于投融资机制改革的视角,对应横向成本分摊制,针对半竞争半公共产品;补偿机制基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视角,对应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针对公共产品。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的实现路径是纵横结合。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本书不当之处在所难免,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发现本书存在任何问题,欢迎以邮件方式与笔者沟通。笔者联系方式:13671150112、qzxok@vip.163.com。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京津冀产业区际转移与疏解非首都功能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15CJL0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