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资本与商品经济
恩格斯在《资本论》第3卷中说过:“商品交换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前就开始了,在埃及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三千五百年也许是五千年;在巴比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四千年,也许是六千年。”[2]简单商品经济在人类历史上很早就出现了,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存在过。正是这个商品形式即简单商品经济构成资本的逻辑起点或历史起点,用马克思的话说即资本的“细胞形式”或“资本充实的历史前提”。
斯密(Adam Smith,1723~1790)作为古典资本主义的代言人系统地阐述了资本世界的经济学根据。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把人们天赋上的差异归因于职业分工,说人们壮年时在不同职业上表现出来的极不相同的才能是“分工的结果”,这种“分工”造成了人类“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倾向”,且这种“倾向”为人类所特有。他进而将人类特有的这种“倾向”归源于人类同胞的“利己心”。他说:“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3]他还把这种“利己心”抽象为“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4]这样一种人性“假定”。他的精神导师休谟就提出人类“天性是自私的”[5],后来的马歇尔把斯密所假定的这种拥有“利己心”的人明确概括为“机械地和利己地孜孜为利”的“经济人”[6],科斯提出西方经济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研究私有制”。
斯密还论定人类职业“分工”促成商品社会。“分工一经完全确立,一个人自己劳动的生产物,便只能满足自己欲望的极小部分。他的大部分欲望,须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劳动生产物,交换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来满足。于是,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也成为商业社会。”[7]他认为,商品“交易”形成了交易“法则”,而“这些法则”又“决定所谓商品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商品价值“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即使用价值(“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和交换价值(“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人类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斯密指出:“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所以,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商品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么为了尊重具有这种技能的人,对于他的生产物自然要给予较高的价值,即超过他劳动时间所应得的价值。”[8]他提出商品价值或国民收入有三个“来源”,即工资、利润和地租。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则提出价值(即“交换价值”)有“两个泉源”:“具有效用的商品,其交换价值是从两个泉源得来的——一个是它们的稀少性,另一个是获取时所必需的劳动量……”“有些商品的价值,单只由它们的稀少性决定。劳动不能增加它们的数量,所以它们的价值不能由于供给增加而减低。”[9]李嘉图在这里的确提出了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即某种商品或资源的稀缺性。不过,整个古典经济学关于商品价值的概念实际上被混同于“交换价值”概念而不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价值”概念。正如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指出:“价值一词在没有附加语的情况下使用时,在政治经济学上,通常指交换价值。或者按照亚当·斯密及其后继者的说法,指可交换的价值。”[10]。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手稿中扬弃了斯密、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的成果。他肯定“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资本主义社会“元素”,认为人们彼此之间的普遍联系都建立于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商品可以超越一切宗教、政治、民族和语言的限制,代表着某种“世界主义”。那么,如何剖析这个作为资本的“细胞”或历史前提的(简单)“商品经济”现象呢?
马克思是这么分析的:资本的出发点是“商品流通”,而作为“商品流通的物质内容”的“商品”本身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是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物品,这属于商品的物质的方面,由于这个方面在历史上不相同的生产时期是共同的,因而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但是,使用价值由于现代生产关系而发生形态变化或者它本身就影响现代生产关系而发生形态变化,它就构成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的物质基础,从而商品的使用价值构成其交换价值的承担者。问题是,使用价值怎样变为商品呢?使用价值怎样变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呢?马克思认为,就是通过商品的转让。由于一个商品同另一个商品相交换,商品所有者占有了该商品的使用价值。通过转让而进行占有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形式,交换价值是这种社会经济制度最简单、最普遍的表现。
马克思不仅继承了斯密、李嘉图等人的经济理论成果而肯定商品“二因素”,并且用“价值”概念取代了他们的“交换价值”概念,对商品这一现象给予了一种全新的剖析。
一方面,他阐明了商品价值“质”的规定性,称之为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即抛弃了各种具体的劳动形式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商品中这一因素代表了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人类劳动力或积累的人类劳动(包括智力因素),属于“社会实体的结晶”。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挑明“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本身没有别的任何‘物质’”[11]。他明确断定,“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的经济上的质”或“纯经济存在”[12]。他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认为,商品的“价值”只是以历史上发展的形式表现出那种在其他一切社会形式内存在的、表现在一定的物之中的作为社会劳动力的消耗而存在的“劳动的社会性”。当然,价值作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是“被物的外壳掩盖着的关系”。这样,原来作为古典经济学特有的“交换价值”概念不过是马克思所规定的商品的“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另一方面,他提出了商品价值“量”的规定性即“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切商品的价值(交换价值)都决定于它们的平均生产费用或者说制造它们所需要的平均劳动时间,价格不过是商品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价值量的过程中揭示了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这一“隐藏在商品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后面的秘密”。一是价值的生产或确定,即商品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劳动时间决定,准确地说,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制造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其中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具体表现为“劳动力在它被使用的专业中,必须具有在该专业占统治地位的平均的熟练程度、技巧和速度……这种劳动力必须以通常的平均的紧张程度,以社会上通常的强度来耗费”[13]。因而,商品价值量与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二是价值的交换,即几个含有等量劳动或在同样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商品价值量相同,一种商品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在价值上的比例就是前者的生产必要劳动时间同后者的生产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比例,不同商品之间交换所表现出的等量关系正是以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为基础的。三是价值的实现,即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正如马克思指出,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商品的价值与价格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商品与它之外的货币之间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大于或小于该商品的价值量,商品一般就是按大于或小于它的价值量让渡的,甚至“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占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14]。价格和价值量之间在量上这种不一致或价格围绕着价值发生波动的可能性正包含于价格形式本身之中。这个(一般的)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15]。
马克思进一步探究了商品“二因素”的成因即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他认为,从社会关系来看,一切劳动都是人类劳动力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形成商品价值;从生产过程(力)来看,一切劳动都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生产使用价值。这样,马克思就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将商品价值毫不犹豫地锁定于“劳动一般”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实现了把商品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源泉“从对象转到主体的活动”——“创造财富的劳动”这一经济学飞跃,完成了作为“现代经济学起点”的商品价值理论的制定。
马克思把分析商品世界当作对资本世界所进行的一种“猴体解剖”,因而他对“早先的历史生产方式”进行了“历史考察”。他从“价值形式”即所谓“交换价值”的具体形式入手,详细地分析了商品经济如何从人类原始部落之间的“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到后来的“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和“货币形式”的历史演进过程,不厌其烦地分析了商品交换过程中作为“起主动作用”的相对价值形式与“起被动作用”的等价形式之间在量上的比例关系。通过分析价值形式的这些特殊性,马克思发现资本关系在古代世界“处于从属地位”或“夹缝”位置,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在逻辑上)起源于人类文明之初的最简单价值形式或简单商品经济即“物物交换”。他在《资本论》中就这个方面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论断:“简单的商品形式是货币形式的胚胎”,“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是“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因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前提”[16],“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生产才表现为生产的标准的、占统治地位的性质”[17]。当然,“鲁滨孙孤岛”“欧洲昏暗的中世纪”“自由人联合体”都不存在商品交换或商品生产,“资本关系只有在社会的经济发展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的历史阶段上才能出现”,“表现为属于经济发展即社会生产的一定的历史时期的关系”[18]。对资本世界所进行的这种“猴体解剖”表明,资本的存在以商品经济为历史根据,而商品经济只是在人类历史的某些阶段存在,这注定了资本关系的存在的历史性或历史暂时性。
马克思还“深挖”了为什么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产品“采取商品形式”(即具有“二因素”)以及商品生产劳动具有“二重性”的社会原因。一是商品生产主体是私有制社会条件下的“私人生产者”。尽管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以他们互相之间的全面依赖为前提,但同时是以他们在私人利益上的完全隔离与社会分工为前提,“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19]。所以,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正是由商品生产者自己的这种私有制社会关系造成的,同他们的劳动产品物理性质及其物的关系没有本质联系。这种特有的“社会关系”或“社会性质”就在于生产者的私人性或生产劳动的私人性。劳动产品成为商品是由于这些劳动产品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些私人劳动的总和构成社会劳动;又由于私人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这一中介才发生彼此之间的社会接触,他们各个私人劳动特殊的社会性质只能在这种“交换”中表现出来。质言之,各个私人交换他们劳动产品的过程事实上是将他们的私人劳动“证实”为“社会劳动”的过程,只是在生产者面前,这些私人劳动之间的社会关系不直接呈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社会关系,而直接呈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或“物之间”的交换关系,包括物物交换、货币与物品之间的交换。概言之,在私有制社会条件下,商品生产主体的各个“私人劳动”不能直接转换为“社会劳动”或“社会总劳动”,而是呈现为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对立或作为特殊的具体劳动与作为抽象的一般劳动之间的对立。
二是社会分工造成这种私人劳动的二重性即“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之间的对立又统一特征。劳动产品出现有用物和价值物的分裂是在发生商品交换已经普遍、物的价值性质被人们普遍认同这样一个特定背景之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各个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获得了二重的社会性质: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只有作为某种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时,才能证明其作为总劳动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分工体系的部分,同时,各个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只有能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交换并等价,这些私人劳动才能满足各个生产者本人的自身需要。而各个完全不同的劳动之所以相等,是因为这些劳动的具体差别被抽象掉,而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即抽象劳动从而实现彼此间的通约。当然,私人生产者对他们私人劳动的这种二重的社会性质的意识只是本能地体现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只有马克思这样的思想家或科学家才把这些奥妙系统地表述了出来。
商品经济就是这样:“我只有为社会生产才是为自己生产,而社会的每个成员又在另一个领域中为我劳动。”“交换的主体生产各种不同的商品,以适应各种不同的需要;如果说每个人依赖于一切人的生产,那么一切人则依赖于每个人的生产,他们由此而互相补充;因此,单个人的产品,按照个人占有的价值的大小,通过流通过程而成为参加社会总生产的手段。”[20]这就是为什么存在每个商品生产者生产他自己所不消费的产品却消费他自己所不生产的产品的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之经济学阐释。换言之,“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他的存在,而他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前一个人的存在。”[21]这一普遍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让渡的社会经济事实,绝不是只靠“利己心”或“良心”所能“单挑”的,必须辅以上述经济学“原理”。显然,马克思关于商品经济的思想把那些所谓商品世界的“交易”来源于人类的交换“倾向”,而这种“倾向”又来源于人类的“利己心”之人性抽象玄论给“废”掉了。恩格斯对马克思这一科学工作作了恰当的评价,认为马克思的经济学所研究的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即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只是这些关系同物结合并呈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以往的经济学家偶尔觉察到这种物的关系中所渗透着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则在经济学史上第一次使这个最难的问题变得简单明了。
所以,马克思不像斯密等经济学家那样把商品主人的牟利行为归结为人类的本能“倾向”或“利己心”,而是归之为商品和商品生产的内在矛盾性;不像斯密等经济学家那样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行为这一“既成事实”抽象化或永恒化,“把资本看作永恒的和自然的(而不是历史的)生产形式”,“把资本生成的条件说成是资本现在实现的条件”[22],而是“历史考察”它的逻辑起点和历史形式,从而获得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资本形成的“纯粹现象”即资本的“种子”是“简单商品经济”。
就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而言,“资本”不过是“商品形式”的“典型的形式”[23]。资本的“细胞形式”原来是简单商品经济,“资本”只是商品生产的“发达”形式而已。既然资本的“根”植于商品经济或准确地说在简单商品经济之中,那么,资本不管如何发展都必然会依据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运行。
尽管“资本”是资本主义史前的“商品形式”或商品经济的完成形态或典型形式,但历史上只有“资本形式”经过商人资本形式而成为整个产业部门的一支独立的力量,并发展一种历史性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态。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中认为,作为独立形态的资本最先在16~17世纪出现,至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是随着机器大工业出现才获得充分发展,即在18世纪70年代才真正出现。
如果说从非商品经济即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那么,从“商品形式”“货币形式”到“资本形式”(包括从商业资本到产业资本即工业资本)同样是一个艰难的历史飞跃。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固然最初来自商品货币关系,但商品货币关系不一定演变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小商品生产滋生资本主义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只要存在小商品生产,就会由此产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24]要把资本的“逻辑起点”与其“历史起点”区分开来。当今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资本形式”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获得持续成功的国家或地区也只是少数。我们不仅不能因此得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行不通”的判断,反而应该得出这样一个判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孕育或运行不仅需要相应的历史条件,而且是对人类文明能力或智慧的一种巨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