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现代澳门的社会结构特征
从澳门长期以来人口的族裔结构分析,葡籍人口的比例长期以来远远不及华人(见图2-4),而在澳门的葡籍人口中,他们绝大部分在澳门出生,即一般意义上的“土生葡人”(见图2-5)。
图2-4 1910~2006年间澳门人口的族裔分布
注:由于适用于澳门的国籍法律在历史上曾经历过多次变更,加上历次人口普查所采用的统计分类不同,因而未能单纯以历次人口普查公布的国籍统计来直接比较,而需采用其他的统计数据。图中1981年前为澳门人口的国籍分布,1991年和1996年则为澳门3岁以上人口使用第一语言的分布,2001年和2006年则为澳门人口的族裔分布。由于1981年举行的人口普查并无调查受访者的族裔和日常使用语言,因此图中显示该年葡籍人口比例包括了具葡萄牙公民资格的华人在内。
资料来源:历年《澳门统计年鉴》。
图2-5 1950~1970年间葡籍人口出生地分布
注:1970年的统计未将葡萄牙与其他海外属地和地区出生的葡籍人士分开。
资料来源:历年《澳门统计年鉴》。
而华人在澳门的经济实力,一直以来也远远要比当地的葡裔人士强。例如根据1950年人口普查的统计,在华人就业人口当中,从事贸易及保险业(如企业主)、运输及通信业(如搬运工人、司机)和住宿及家庭服务业(如佣人)的,已占当时全体就业人口的一半。而从事各类工业,包括关乎澳门全体居民生存的食品工业的华人就业人口,比例也不少(见表2-5)。另一方面,由于葡萄牙文作为行政当局的唯一官方语言,加上通晓葡语的华人不多,土生葡人凭借本身通晓葡语,又因为其生活文化中认为从商是一件“有失体面的事”(Pina-Cabral and Lourenço,1993),所以自然与其他葡裔人士一道在行政当局和法律等公权力领域,以及其他以葡文作为主要工作媒介语言的专业领域处于支配地位。相对于葡裔人士在公权力和部分专业领域的主导,华人在澳门的经济领域明显处于支配地位。
表2-5 1950年华人就业人口中从事行业的主要分布
按照艾布拉姆森(Abramson,1980)的定义,族群多元化是“产生持续的族群差异和异质性的条件”。显然,以澳门的社会情况,除了文化、关系结构、生理和心理特征之外,两大族群分别在澳门的政府和经济领域处于支配地位,这也是澳门社会具备族群多元化性质的条件,也决定了澳门社会多元化的形成,进而决定了澳门多族群社会的类型。
马杰(Marger,2003)提出族群之间在接触、竞争和分层后可能出现的三种发展方向:同化、平等多元化或不平等多元化。其中同化会使族群之间透过整合而达至融合的最终目的。平等多元化则在所有群体效忠于一个共同的政治体系,参与一个共同的经济体系,以及有一套共同和普遍的价值共识的前提下,换取族群存在的承认。族群也成为政治利益群体的单位,不同族群之间“在社会共同接受的规则背景之下合情合理地予与取”。平等多元化的其中一个模式,就是团体多元主义(corporate pluralism),即协商民主(consociationalism),其最终结果会是政治自治。至于在不平等多元化的社会中,族群分隔为主要特征,权力和特权也处于高度的不平等。支配群体掌握着权力和权威,各族群透过强制而联结起来。国家只保护支配群体的利益,而支配群体和少数群体的关系,仅局限于工作和政府管理的功能接触。族群分隔的后果,是社会上出现各自由支配和少数群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同一个政治架构内,不同的社区相比邻但却相隔离。即使在经济领域内,也按照种族进行劳动分工”的“等级体系”。不平等多元化的极端后果,会是少数族群被驱逐甚至被消灭。
从上述族群关系发展方向出发,马杰进一步提出多族群社会的三种类型。首先,殖民地社会以不平等多元化为特征,只有一个支配群体透过政府本地群体而进入本地社会,掌握政治和经济权力,并透过传统和法律,严格地分隔与支配少数群体。其次,在团体多元化社会中,各群体在政治和经济权力上相对平衡,而且自愿地接受群体隔离,并表现在地域集中方面,政治框架也已把社会多元化的特征考虑在内。最后,同化社会是透过支配群体鼓励文化同化,以达至同化的最终目标。“群体间的隔离程度、机构分离水平以及冲突随文化和身体差异的显著性而变化。”
一如马杰指出的,并无一种固定的族群关系模式,会完全适用于个别的多族群社会,而更多地会出现两种以至全部三种的模式。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澳门。首先,历史上葡萄牙对澳门华人社群的管治得以确立,主要并非通过战争占领的方式,而是利用清朝政府在19世纪末叶积弱的时机,结合哄骗和强制的方法而获取(娄胜华,2004)。但另一方面,尽管华人社群于葡萄牙在确立其在澳门地区管治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一些零星的反抗,但最后还是接受了葡萄牙对澳门实施管治的现实,虽然这并不完全等同于对葡萄牙在澳门政权的认同。正是华人社群相对接受葡萄牙在澳门确立政权的现实,使政权有了对澳门地区行使有效管理的基础,而华人社群又在澳门的经济领域上处于支配地位,因此作为在澳门社会内的一个族群,华人社群仍然是支配政权的族群必须承认的对象。而由于葡裔人士在澳门的政治、行政、法律等公权力领域占支配地位,族群长期以来成为政治利益群体的单位。从这点观察,澳门的族群关系可以说是“平等多元化”的。
而在另一方面,因为华人的“外国人”身份,使他们没有资格去“干预”行政当局的“内部事务”。此外,大多数华人不谙葡语,而且对葡萄牙在澳门的政权又未予完全认同,再加上在制度上的各种相对的限制,使华人的社会活动范围往往集中在经济领域内。在一般的情况下,华人无须关心公权力领域的情况,由葡萄牙人把持的澳门行政当局基本上也没有能力和需要去照顾这批“外国人”的民生事务,从而在客观上产生了族群之间自然分隔的效果,进一步影响行政当局在华人社群中的认受性。这种“不平等多元化”,可以被认为是由于葡裔人士在政治权力和权威上处于支配地位而导致的。葡萄牙海外行政系统时期的澳门政治行政制度的设计,也反映了这种政治权力和权威不平等的特征。即使在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实施以后澳门的政治行政制度开始部分引入普遍性和地方性的民主,并有意识地逐渐脱离与葡萄牙的联系以催生本地化的政治行政生活,但由于该制度的实际操作基本仍主要由里斯本派驻的葡裔人士把持,使不平等的情况继续存在。最后,尽管葡萄牙“新国家体制”宣称其海外属地政策的其中一个特点是“文化同化”,澳门的两大族群之间实际上反而出现分隔的局面。同化的族群关系,仅在土生葡人的社群和少数华人居民中出现,未能为推动澳门社会多族群关系的发展产生足够的临界质量(critical mass),一直以来并无在澳门普遍存在。
综上分析,在葡萄牙实施行政管理期间澳门的族群关系,在社会实力上长期处于平等多元,但受到制度、语言、资源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澳门社会又同时出现在同一个政治行政架构内,两大族群长期互相隔离的情况,因而使澳门的族群关系,长期带有不平等多元化的特征,且是相对的不平等多元。
由此引申出澳门多族群社会类型的判断,在葡萄牙管理澳门期间,作为公权力支配群体的葡裔人士和作为经济支配群体的华人,两者虽然在政治行政领域上基本属于家长式的关系,但在更广泛的社会层次上,则基本处于对等。由于各族群本身都有自己的社区机构,每个族群都有属于本身的内部阶级分层,例如在葡裔社群内欧裔葡萄牙人和土生葡人之间的分际等,因而使族群之间除了基于生活的需要而在情感层次和经济领域中有较广泛的交往外,在政治行政领域上长期处于分离状态。
此外,在葡萄牙管理下的澳门,行政当局基本上长期没有对华人社群的民生事务行使直接的责任,而在“新国家体制”时期实行的法制更无明确和绝对地强制华人必须与葡裔人士隔离。两大族群的分隔,往往是出于彼此在语言、宗教、文化、生活习惯等方面的不同。行政当局没有主动鼓励彼此广泛交往固然也是一个原因,但两大族群的分隔局面基本上是倾向自愿的。由于生活习惯不同,混合居住的情况也不太普遍。虽然族群之间在文化、语言等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分别,族群之间产生冲突的频率却相对较低。
由此可见,尽管历史上澳门政治行政制度的设计一方面带有明显的殖民主义和威权主义成分,使政治上至少朝着殖民地社会的方向发展,同时葡萄牙又一度以文化同化作为建构澳门社会的最终目标,但另一方面团体多元化社会类型的不少特征,往往更能相对准确地描述澳门多族群社会的实际面貌。因此,在葡萄牙行政管理澳门期间的多族群社会类型,并非纯粹的殖民地社会,亦非纯粹的团体多元化社会,更不是同化社会,而是长期以来属于在殖民和威权政治行政体制下的团体多元化社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政府的合法性和认受性得以确立,澳门的族群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葡裔人士过去在政治和行政建筑的影响力消失,在澳门社会构成上向其作为澳门人口构成少数的从属群体回归;而华人不但成为经济领域的支配群体,更一跃成为同时支配澳门政治行政领域的群体。
马杰(Marger,2003)指出,相对于文化同化倾向行为、价值和信仰的融合,结构同化是指不同族群之间社会交往程度的深化;随着少数族群成员遍布社会上的各种机构,与支配群体成员之间的社会接触会不断增加。而结构同化又分为情感层次的初级(非正式的)和次级(正式的)关系,其中次级结构同化又称为整合,各族群的成员有机会在较大的社会机构中交往而不再受制于其族群的身份,意味着在社会上的经济、政治、教育等主要机构内,权力和特权上趋于平等,生活机遇的分配与社会成员个体的族群身份无关,族群不再成为引导群体歧视的单位。而戈登(Gordon,1964)的同化阶段论更认为,结构同化的出现,其他类型的同化,例如婚姻、认同、态度待遇、行为待遇,以至公民同化,都会随之出现。
按照上述定义,尽管在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生效后澳门的政治行政生活朝着本地化的方向发展,而且澳葡行政当局也开始有意识地建构属于澳门本身的认同价值,但由于在政治行政领域始终存在着语言甚至血统的障碍,导致次级结构同化(整合)仍未能全面开展。回归后,《基本法》第25条和继续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公约,对于澳门居民不因国籍、血统、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的规定;以及《中葡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对于尊重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在政府任职葡籍人士基本得以留用的确保得到有效落实,社会同化透过法律体制成为公共政策而实施,并以葡裔居民融入支配群体为指向和目标。另一方面,澳门政治法律地位的明朗化,以及社会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取得实质和持续的发展,使得华人和葡人社群对于身份认同的变化,以及对未来的期待不同。原来澳门只是双方生存的空间,现在成为双方共同的家园。
正因为过去因为语言甚至血统而产生的藩篱消失,使得回归后的澳门,才真正全面开始葡裔人士向以华人居民为主的主流社会的次级结构同化进程,并深化或发展出在认同、态度和行为待遇,以至价值观和权力冲突的可能性消失的同化进程,这具体表现在基于主流社会的中华民族意识和澳门本土意识,随着华人主导澳门的政治行政生活而分别得到巩固和确立,以及在政治行政领域的次级社会交往中,因语言甚至血统的关系而潜在产生的偏见和歧视消失。最后,澳门本土的公民认同,也随着过去中葡族群之间在价值观和权力的分野的消失而逐渐得到确立。
与这个次级结构同化进程同步发生的,是澳门的族群社会特征出现改变。由于澳门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关系,使澳门传统农业社会的色彩逐渐被淡化,并向工业社会以至后工业社会过渡。支配群体和少数群体的关系,也不再是过去的那种家长式的关系,而渐渐转化成竞争的关系;而随着政治行政领域和经济领域的支配群体的统一,每个族群内部各自存在的阶级分层也随之消失,少数族群的成员也开始融入并分散在单一阶级体系的各层级中:与回归前一段相当长时间内华人未能得以大量地进入政治行政机构的中上层建筑不一样,以土生葡人为主的葡裔人士在回归后在这方面的待遇截然不同。根据2008年的统计,担任政府行政机关内的领导和主管人员中,以葡语为母语的占16.5%(行政暨公职局,2008),还有一些担任主要官员[如警察总局局长白英伟(José Proença Ló Branco)]、行政会委员[如欧安利(Leonel Alberto Alves)]或被委任为立法议员[如戴明扬(José Manuel Rodrigues)]。社会同化透过法律制度而成为公共政策而实施,其目标在于达至澳门社会的平等多元化。然而,纵使每个族群内部各自的阶级分层消失,族群关系的整合也从过去的经济领域扩展至政治行政领域,两大族群之间由于身体和文化差异甚大,而仍处于高度的制度性分离状态,两者的隔离仍然出于自愿,初级结构同化仍局限于土生葡人社群和少数的华人居民,而两者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则由于过去因殖民政治行政体制的设计而产生的藩篱、偏见和歧视的消失而进一步降低。
综上分析,澳门的多族群社会类型,在回归后已开始向同化社会转化。套用诺埃尔(Noel)的理论,即对稀有资源的竞争是分层体系的动机,族群中心主义引导竞争沿着族群分野展开,而权力差异是决定各族群从属关系的决定性因素(Marger,2003),回归后,社会成员之间的竞争关系基本不再以族群中心主义为引导,彼此对政治行政职位和权力的竞争已变为以对权威的认同作引导,“族群”不再是导致澳门社会分化的导火线。同化社会的形成对澳门治理以至社会成员关系产生的最重要后果,在于“族群”不再是导致澳门社会分化的导火线,取而代之的是社会阶层和界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