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必须采用直接法,同时要求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但是没有在准则中明确规定用间接法,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中解释用间接法。国际会计准则在第18条中明确定义了直接法和间接法,企业可以按照两种方法之一“报告源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在第19条中明确鼓励采用直接法,没有提及反对采用间接法,但提及“直接法提供了有助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能通过间接法获得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