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法律层次与立法体系
既然法律层次与法律部门是一种立体交叉关系,那么在国家的立法实践中,是按照层次的体系还是按照部门的体系来构建立法体系?笔者觉得,可作以下几种选择:
第一,纯粹部门立法。即颁布若干部部门法法典,每部法典中都包括宪、礼、罚、刑四个层次的内容,而不再颁布宪法法典、刑罪法法典等层次法法典。
第二,纯粹层次立法。即按法律的四个层次分别制定内容全面完整的宪法法典、礼法法典、罚错法法典和刑罪法法典,每部法典都包括所有的法律部门,而不再制定政治法、经济法、家庭法等部门法法典。
第三,混合立法。即既制定层次法法典,又制定部门法法典。每个层次法法典中都基本上包括所有的法律部门,每个部门法法典中都基本上包括所有的法律层次。
第四,以部门立法为主,以层次立法为辅。即制定若干部跨层次的,但不一定是全层次的部门法法典,再制定一两部内容并不全面的层次法法典对内容也不全面的部门法法典加以补充。
第五,以层次立法为主,以部门立法为辅。即制定四部内容基本全面的层次法法典,再以若干个单层次的部门立法以及个别跨层次的部门立法作为补充。
笔者赞成第五种选择方案,因为只有第五种选择才是可行的、节约的和合乎逻辑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层次之间的界限比之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要清晰得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更容易划清楚。因此,按层次立法比按部门立法更方便。
第二,法律层次基本稳定,法律部门则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细。部门立法的稳定性赶不上层次立法的稳定性。因此,立法体系应当以层次立法为主。
第三,也正因为法律的部门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因此,任何一个层次立法都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法律部门,任何一部层次法法典都只能大体上或基本上包括所有的法律部门。所以,就有必要制定若干个单层次和个别跨层次的部门立法来补充层次法法典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