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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章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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