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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变量命名规范
在命名变量时,需要遵循的规范如下。
(1)变量名必须以字母开头。
(2)变量名可以包含字母和数字。
(3)变量名可以包含美元符号、下画线、英镑符号等特殊字符。
(4)变量名长度限制在30个字符内。
(5)变量名应使用有意义的名称。
(6)不能用保留字。
为了便于阅读,提高程序的可读性,一般还遵循如下命名规则。
(1)当定义变量时,建议使用v_作为前缀,如v_empname、v_job。
(2)当定义常量时,建议使用c_作为前缀,如c_rate。
(3)当定义游标时,建议使用_cursor作为后缀,如emp_cursor。
(4)当定义异常时,建议使用e_作为前缀,如e_integrity_error。
如表2-1所示的是变量命名举例。
表2-1 变量命名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