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
一、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的概述与临床表现
特发性炎性肌病(IIM)是一组以四肢近端肌肉受累为突出表现的异质性疾病,其中,以多发性肌炎(PM)和皮肌炎(DM)最为常见,常伴肺间质纤维化或食管吞咽困难等内脏器官的受累,内脏器官受累者病情重,预后差。
PM主要见于成人,儿童罕见。DM可见于成人和儿童。PM/DM常呈亚急性起病。在数周至数月内出现对称性的四肢近端肌肉无力,仅少数患者(特别是DM)可急性起病。PM/DM常伴有全身性的表现,如乏力、畏食、体质量下降和发热等。当累及到骨骼肌、皮肤、肺部、消化道、心脏、肾脏、关节等器官,可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5]。
二、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的诊断要点与治疗原则
(一)诊断要点
目前,临床上对PM/DM的诊断仍然采用1975年Bohan/Peter建议的诊断标准(简称B/P标准):
(1)对称性近端肌无力表现:
肩胛带肌和颈前伸肌对称性无力,持续数周至数月,伴或不伴食管或呼吸道肌肉受累。
(2)肌肉活检异常:
肌纤维变性、坏死,细胞吞噬、再生、嗜碱变性,核膜变大,筋膜周围结构萎缩,纤维大小不一,伴炎性渗出。
(3)血清肌酶升高:
如CK、醛缩酶、GPT、GOT和LDH。
(4)肌电图示肌源性损害:
肌电图有三联征改变,即时限短、小型的多相运动电位;纤颤电位,正弦波;插入性激惹和异常的高频放电。
(5)典型的皮肤损害:
①眶周皮疹,眼睑呈淡紫色,眶周水肿;②Gottron征,掌指及近端指间关节背面的红斑性鳞屑疹;③膝、肘、踝关节、面部、颈部和下半身出现的红斑性皮疹。
判定标准:确诊PM应符合1~4条中的任何3条标准;可疑PM符合1~4条中的任何2条标准。确诊DM应符合第5条加1~4条中的任何3条;拟诊DM应符合第5条及l~4条中的任何2条;可疑DM应符合第5条及1~4条中的任何1条标准。
B/P标准会导致对PM的过度诊断,它不能将PM与包涵体肌炎(IBM)等其他炎性肌病相鉴别。因此,国际肌病协作组在2004年提出了另一种IIM分类诊断标准,见表4-1。
表4-1 国际肌病协作组建议的IIM分类诊断标准
续表
续表
(二)治疗原则
典型而无明显内脏器官受累者,首选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同时酌情加用免疫抑制剂如甲氨蝶呤、硫唑嘌呤等。皮肌炎皮疹明显者还可加用硫酸羟氯喹。
伴内脏受累如肺间质病变或吞咽困难的重症患者,开始可用大剂量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冲击治疗,同时给予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环磷酰胺等其他免疫抑制剂等药物。
三、治疗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的常用药物
特发性炎性肌病首选泼尼松(或者相当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剂量为1mg/(kg·d),一般在1~2个月内皮疹及肌无力症状改善,血清肌酶降至正常。达缓解后,可逐渐将泼尼松减量至最小维持量,如5~10mg/d。维持6~12个月后可考虑逐渐减量至停药。若停药后复发,重新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治疗仍可有效。
重症患者在排除感染的情况下,可用甲泼尼龙冲击治疗3天,剂量500~1 000mg/d,静脉滴注;后改为泼尼松1mg/d口服治疗,同时加用免疫抑制剂。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在PM/DM的治疗中用法尚不统一,常用方法为:初始泼尼松1.0~1.5mg/(kg·d),晨起顿服,维持4~8周左右开始递减,减量速度通常是高剂量时每1~2周减5mg,至30~40mg/d以下时每1~2个月减2.5~5.0mg,根据情况调整减药速度,可减停或小剂量维持。临床缓解并稳定、肌酸激酶基本正常、肌电图无自发电活动时可以考虑停药。激素疗程一般在2~3年甚至更长。对于症状严重的患者,如出现吞咽困难、呼吸困难或同时合并其他脏器受累,如间质性肺炎等,可在口服之前进行甲泼尼龙冲击治疗,剂量为1 000mg/d静脉滴注,每3~5天减为对半剂量,至相当于泼尼松的初始口服剂量时改为口服,服用方法同前。大部分PM患者在2~3个月后症状改善,若改善不明显或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无法耐受,则加用或换用免疫抑制剂。另外,还应考虑是否为初始治疗时间过短或减药太快所致;是否出现了激素性肌病。
为预防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不良反应,需要同时补钾、补钙、保护胃黏膜并监测血压、血糖、血脂等。注意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禁忌证,特别是活动性乙型肝炎等。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后,肌力和肌酶的改变常不平行,因此,观察疗效更重要的是临床肌力的改善[6]。
除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外,《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诊断及治疗指南(2010年)》[5]中推荐治疗PM/DM的其他药物尚有:①免疫抑制剂,包括甲氨蝶呤、硫唑嘌呤、环孢素、环磷酰胺;②抗疟药,如羟氯喹;③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