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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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最新美国和国际分类与躯体症状和主诉相关障碍诊断名称比较

修订ICD-11以临床实用性为首要目标,为此精神行为修订工作组与DSM-5修订工作组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在学术上达成高度一致,使得这两个精神医学领域最重要的诊断工具在诊断单元上基本保持一致,具有很好的兼容性。因此DSM-5的诊断名称类型在ICD-11中大部分出现,但是归类却是大相径庭。疑病症名称在ICD-11中仍得到应用,但却把它放到了强迫障碍中,同时把躯体变形障碍也放到了强迫障碍中。之所以如此归类,估计是出于疑病症和躯体变形障碍的顽强程度只有强迫症可与此媲美了,前者和后者虽然内容相反,但收集证据和反复求证的方式类似。强迫障碍患者的表现是担心自己患上疾病,需要让医生或其他人保证自己没有患病,而疾病焦虑(疑病症)和躯体变形障碍是担心自己有病或者身体外形发生改变,不断向医生或他人求证,证明自己的感受是真实的。

ICD-11仍然没有像DSM系统一样割裂躯体分离症状和意识、人格分离的精神病理性的联系,保持了分离障碍的完整性,单独成为一节,做作性障碍也自成一节。在DSM-5中影响其他躯体疾病的心理因素并未再进一步进行详细分类,只需表明轻、中、重以及极重度,而在ICD-11把这类放在了第6章精神与行为分类的比较靠后的单独一节中,总称心理或行为因素影响分类于他处的疾患或疾病,再细分影响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疾病的精神障碍,影响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疾病的心理症状,影响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疾病的人格特征或应对方式,影响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疾病的适应不良健康行为,影响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疾病的应激相关生理反应,其他特指的心理或行为因素影响分类于他处的疾患或疾病,心理或行为因素影响分类于他处的疾患或疾病,未特指的,亚型名称繁多,估计在实际应用中将不如DSM-5系统简便实用,但是可能有利于研究使用。

两个分类系统的与躯体症状和主诉相关障碍的归类编码对比见表1-3。

表1-3 DSM-5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分类与ICD-11诊断分类对应比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