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实务指引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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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的原则

何为税收?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的分配方式。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的征税主体是国家、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征税的依据是税法,其特征是强制性、合法性与无偿性。

我国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及实质课税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主体的权利义务、课税要素、课税程序由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那么政府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1.税收的征收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完成立法。

2.纳税义务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纳税义务的设定是《税收征管法》的前提和基础,《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义务的规定是对宪法的具体化。《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义务的规定是一般性的规定,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税种的法律法规对各税种的纳税义务都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设定来自法律和经法律授权的行政法规。

3.课税要素法定

每个税种都有各自的征收范围、税率、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收优惠等,这些内容统称为课税要素。从税收法定的原则出发,此类课税要素也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增值税的税率、征收范围等由《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收范围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4.征税程序法定

税收的征收有严格的程序,并且所有的程序都是法律规定的。《税收征管法》就是关于征收税款的程序法,其从税务登记的办理到税收相关资料的报送、纳税申报、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等,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的征收要遵循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坚持公平与平等的法律原则也是对税收的基本要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公平税负也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从不同的维度来看,税收公平的含义是不完全一样的。

(1)从横向来看,税收公平体现在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其税收的负担应当相同。例如,张某和李某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所取得的工资收入一样,这种情况下两人的税收负担也应当一样。如果张某多交税,李某少交税,就破坏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2)从纵向来看,经济条件不同的人,其税收负担应当不同。例如,张某与李某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工资也一样,但张某有一个孩子,李某有三个孩子,并且李某的经济条件比张某要差很多,这种情况下,如果李某与张某负担相同的税收,就会加大李某的经济负担。对此,201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这里的税收效率原则不是指税务机关要多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既不能多征收也不能少征收。它是指在税款征收的过程中,从税务机关的角度出发,怎样能够将征税的成本降下来;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怎样能够将纳税的成本降下来。

也许有人会说,无偿性是我们一直以来所坚持的税收特征之一,既然是无偿的,又何来征税的成本?其实,这要看从什么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征税一定是有成本的,税款不会从纳税人的口袋里直接“蹦”到国库中去,中间还隔着税务机关,税款要通过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进入国库,而税务机关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如人员工资及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的运行费用等。

国家从纳税人处取得税收不用像做生意一样支付对价,从这个角度上看,税收是无偿的,但税收的征收是有成本的,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税收又是有偿的。税收的效率原则是要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如通过智慧税务的建设精简办税缴费流程,降低人工成本等。

纳税人缴税也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主要表现在时间成本与物质成本上。目前,税务机关开展的只让纳税人跑一次、非接触式办税等,都是为了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收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意思是一项经济行为不能只看其形式,要看实际的经济目的及经济实质是否符合课税的条件。实质课税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出现避税行为。虽然目前实质课税原则没有在任何一个涉税的法律中明确提出来,但却在一些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得到确认。

实质课税原则在企业的改制重组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为了推动企业的改制重组,同时保证国家的税收安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要求企业在重组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才能适用特别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以上5个条件,无论是合理的商业目的,还是股权支付的比例、持续经营的要求等都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体现。

当然,实质课税原则在其他的规定中也有体现。例如,增值税上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上关联企业独立交易原则的确认,以及税收的核定征收等都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因此,涉税的法律上虽未对实质课税原则予以明确,但是在税收法制的实践中,实质课税原则已得到了认可和广泛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