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明实践与志愿服务
在精神文明与社会实践两个维度,志愿服务在当代社会发挥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受到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的重视。虽然自愿性、无偿性和公益性是志愿服务的基本属性,但是现代社会的志愿服务实践不仅带来了经济和社会效益,还具有不可估量的精神文明价值。
根据威廉斯对“文明”(civilization)一词的历史溯源,文明通常被用来描述有组织性的社会生活状态。从词源上看,civil在14世纪的英语中出现,它源自拉丁文的civilis,最初表示公民和市民。在16世纪,civil进一步引申出“有条理和秩序”以及“受教育的”之意。在17世纪的英语中,civility用来描述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它也被当作我们今天所用的“文明”来使用。威廉斯认为,自18世纪末以来,“文明”一词由“过程”和“确立的状态”所组合而成,背后还含有启蒙主义的精神,强调进步与人类的自我发展。今天,文明所体现的现代意涵,不仅具有礼仪和行为的指涉,还包括社会秩序与有系统的知识(威廉斯,2005:46-47)。
在中文语境中,《大辞海》将“文明”解释为,人类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先进成就,它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方面的内容,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其中,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提供智慧、力量和秩序。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文明实践的志愿服务,突出了其精神文明与社会实践的双重内涵。志愿精神(volunteerism)是志愿服务精神文明内涵与思想价值的体现,尽管它是晚近才出现的词语,但是作为现象和价值,蕴含了志愿精神的社会实践与活动显然贯穿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在一些国家的语言和文化中,虽然缺少相关的术语表达,但是不乏奉献与互助的行动实践,以及由此凝结而成的道德伦理与价值文明。联合国志愿者强调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是人类关系的基本表现,团结、互惠、互信等价值内在其中。志愿服务作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统一,反映了社会和谐与人类福祉。
2001年1月,国际志愿者协会(IAVE)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了第十六届年会,发布了《全球志愿者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Volunteering)。《宣言》强调在全球化的情境下,志愿服务可以激发人类最高贵的情操,追求全人类的和平、自由、机会、安全与正义,它是维系和强化共同体、关怀和服务等人类价值的重要方式。通过志愿服务建立联结,形成合作,齐心协力,为我们共同面对的挑战提供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文明”概念的内涵既包含了实践过程,也包含了价值目标。志愿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1994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民政部和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志愿服务作为一种社会互助行为,代表了尊老爱幼、扶贫助残、互助互济的中华传统美德。对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并不局限在思想道德的教化方面,志愿服务是一种落在实处的文明实践活动,人民群众和特定的社区、社会单位是志愿服务的服务对象。在实现社会互助,参与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发展的同时,践行与弘扬了蕴含传统文化基因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进入21世纪,志愿服务在中国的发展也迎来了新局面。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志愿服务工作已经被放在党政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当中考虑(丁元竹、江汛清、谭建光,2007:1)。《决定》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当作奋斗目标,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开展城乡志愿服务,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思想道德基础的重要举措。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将志愿服务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强调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文化与培育文明风尚,“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通过顶层设计,为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推动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营造了健康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浓厚的社会氛围。2009年全国注册志愿者的数量达到了3000万,[4]经过十多年的蓬勃发展,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的数量在中国实现了高速增长。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国志愿服务网”的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实名志愿者的总数达到了1.92亿,志愿服务团体的数量达到了78万。其中,志愿服务项目总数为471.2万,志愿服务累积时长达26.45亿小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