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与社会变迁
清乾嘉时期的山东地方社会职役
——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
常建华
清代刑科题本往往有报案的地方社会职役名称,甚至还出现这些职役的具体活动过程。冯尔康先生认为:“地方社会有乡约、保正、牌头、甲长之类人员,在政府来讲是一种差役,不称职会被革役,他们管地方治安,出了人命案件,苦主首先报告他们,由他们报告县衙,是所谓‘投保察究’,他们要察看伤情、死因,负责保存现场,绑押凶犯,安置受伤的人。”[1]本文拟以山东为例,探讨这种地方社会职役的基本形态。
一 乾隆朝山东的地方社会职役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两书中,[2]有17个山东事例,从中找到6个地方社会职役名称。另在郑秦、赵雄主编《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找到1个乾隆朝山东地方社会职役的记载,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所藏清内阁刑科题本抄件中有5个事例,《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有1个事例。我们将这些记载合在一起,共计13个事例(见表1)。
表1 乾隆刑科题本中的山东地方社会职役一览
我们对表1进行了统计分析,首先可知其所反映的地方社会职役名称以及数量,其中地方8件、地保(1件亦称保地)2件、甲保(含甲总、保总)1件、保正1件、乡约1件。可见地方数量最多。
事实上,这些官役反映出负责治安联保的保甲(含甲保、保正)、承担教化的“乡约”、出自里甲赋役的“地方”诸系统。由于属于地方事务管理,也出现各系统交叉、融合的名称,如地保、保地是为地方与保甲的合一。如表中第4号曹州府单县事例,曹现廷招状称:“投鸣保地。”而生员苗在阿供:“生员就着人通知地保禀报案下。”[3]当地“保地”“地保”混用,所指都是保甲与地方的融合。
值得注意的还有表1中第7号乾隆三十三年发生的林永喜殴死伊妻耿氏私埋匿报案:“林永喜畏罪,央求妻父耿福禄并甲保人等免报。耿福禄嘱令从厚殓埋,即不禀报,林永喜依允。……耿福禄依律杖责,甲总邢夫天,保总宋得福,杖责革役。”文中的“甲保”人员包含“甲总”“保总”,反映了当地的保甲系统。[4]
其次,从表1中也可看到职役名称的地域分布以及数量:
济南府德州1件地方。
沂州府2件,沂水县、兰山县地方各1件。
曹州府3件,其中菏泽县地方1件,单县地保(保地)1件,曹县地保1件。
济宁直隶州1件地方。
登州府莱阳县1件地方。
莱州府2件,高密县1件地方,平度州1件乡约。
青州府安丘县2件,保正、地方各1件。
在当时山东省的十府二直隶州,有六府一直隶州出现了地方社会职役的名称,覆盖了大部分府州(缺东昌、泰安、武定、兖州四府与临清州直隶州的资料)。在出现的七个府州中,全部有“地方”一词,具有普遍性。
我们收集的乾隆朝地方社会职役事例只有13例,不算多,还可以补充实录、会典事例中的相关资料。乾隆初年,山东巡抚的赈济、捕盗工作都借助地保、保甲完成。乾隆二年五月,山东巡抚法敏条奏赈恤事宜,乾隆帝交总理事务王大臣速议。寻议得六条,其中第二条“散赈宜运谷四乡”规定:“倘敢冒领扣克,地保举报着赔。地保扶同分肥,一体坐罪。”可知地保在当地的存在。乾隆五年十月,山东巡抚朱定元奏:“山东桃源镇地方,与直隶河南交错连界,素为奸盗聚所。现照河南巡抚雅尔图捕盗条款,先于府州县中择善捕盗者,立赏罚以示惩劝,并申严保甲,勒限清查,如能于三月内获盗十起者许以保荐。得旨:是,雅尔图亦有不当效法之处,至弭盗一节,实应竭力效法者也。”[5]据此,山东当时在申严保甲,勒限清查捕盗。
乾隆初年山东“老瓜贼”问题突出,清廷利用地保、乡保、保甲加以治理。[6]乾隆七年四月,刑部等部议准原任山东巡抚朱定元疏请酌定查缉老瓜贼四款,其中第二款规定:“老瓜贼行踪虽诡,居家之时断难逃牌甲里邻之查察。应行令各省督抚,饬所属地方官,遍谕邻佑地保人等不时稽查。如有踪迹,即密禀严拿,不必指出首人姓名,俟起有尸赃,将首报人分别首从犯,按名赏给。其兵役平民,有能侦知首报审实者,亦照例给赏。”[7]乾隆七年七月,山东巡抚晏斯盛奏报查拿老瓜贼事宜,建议:“如无墩汛之地,应令各该州县派委佐杂,带领民壮乡保,分地巡查。”并说:“察缉而外,尤莫重于保甲,应专责州县严查,并知府督率,务使比户有稽,逐保无隐,匪徒一入,即行举首。一切宵小,可期尽绝。”[8]得到皇帝的肯定。
乾隆中期,保甲在推行中。乾隆十三年十一月,山东巡抚准泰奏:“山东连年灾歉,盗案积多,臣严行文武设法缉拿,议立赏罚规条,编审保甲,参劾玩误官员。”[9]乾隆帝肯定其从严的做法。稽查保甲确实是地方官的重要职责,如乾隆二十年二月,因“张秋镇分隶阳谷、寿张、东阿三县,商贾辐辏,去县稍远,地方官耳目难周”,将专司漕粮的管粮通判移驻张秋“缉拿匪类,稽查保甲”。[10]经过不断推行,保甲在地方上变得越来越普及。户部“乾隆二十五年议准:山东州县起解司道各库钱粮……如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入城,接护地方官豫拨干役前赴寄宿处所,传齐地保,知会营汛,同原解兵役支更巡视”。[11]户部是以山东地方上存在“地保”为前提讨论问题的。
乾隆后期,山东继续推行保甲。乾隆三十九年(1774)十月,直隶总督周元理会剿山东王伦起义后,建议力行保甲,乾隆帝要求各省仿照直隶查办,山东是重点推行地区。[12]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山东巡抚惠龄奏:“登、莱、青三府属,海洋岛屿甚多,有地亩钱粮应查办者,计三十处。请照内地例,编排保甲,造册报核。”[13]得到皇帝首肯。地方职役的存在也有事例证明,如乾隆五十六年八月,“据山东委员试用州同王岐将貌似段文经之马兴及伊伙计史二两犯解到,当令军机大臣研讯,此二人均系无业贫民,讨乞度日。马兴并有妹夫及地保人等可证”。[14]这里地保充当了证人。
二 嘉庆朝山东的地方社会职役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15]收录67件嘉庆朝山东刑科题本,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未刊嘉庆朝山东刑科题本46件。这113件题本中,共计有100件刑科题本记载了报案的地方社会职役名称(见表2)。
表2 嘉庆刑科题本中的山东地方社会职役一览
续表
续表
续表
统计以上100件有地方社会职役名称的档案,其中地保45件、地方26件、保正7件、练地2件、乡地3件、约地1件、乡保2件、保地3件、乡约5件、牌头2件、地总1件、保练1件、庄头1件、乡长1件,地保数量位居第一。
嘉庆朝地方社会职役中新增练地、保练、约地、牌头、地总、庄头、乡长,不见了乾隆朝的约保。练地应是团练与地方的融合,保练则当是保甲与团练的融合,这是嘉庆初年团练与地方社会职役结合的产物。[16]在安徽省,宁国府旌德县也有练保2件,[17]练保与保练为互文,都是时代的产物。约地应当是乡约与地方结合所造,相当于乡地。此番道理相当于乡保与约保一样。[18]牌头属于保甲系统。地总应是地保的意思。庄头与乡长意同,均为村庄负责人。
值得注意的是一件题本中出现两种职役。表2序号11的嘉庆十六年六月莒州民史明立挟嫌邀同妹夫刘太勒死出继胞叔史汉案,是据地方窦有才、保正周法孟等禀,据史明立供:“不想被地保们禀报验尸后……”证明“地保”是“地方”与“保正”融合而成的,“地保”既可指一人,也可指多人。
表2序号24的嘉庆十五年四月平度州张、陈两姓群殴案,据陈张氏呈称:本地乡约张风文借欠其子陈世风钱文,屡索无偿。二十八日,其子又向催讨,张风文喝令亲属将其子殴伤。此案则是据保正尹乾浩呈报的。此例说明,当时当地同时存在乡约、保正两种职役。可以推测,民间或者也可称其为“乡保”、“约保”或“保约”。
表2序号43的嘉庆二十年九月招远县监生贾帼宝等共殴民张玉锡身死案,此案据乡约禀,案中出现地保张玉锡,同时存在乡约、地保两种职役。因“地保”融合了“地方”与“保甲”,可见当地曾推行过乡约、地方、保甲三种职役。看来地方社会职役相互融合会有不同的组合。
嘉庆朝山东地方社会职役的地区分布以及数量如下:
济南府10件,分布在6个州县,其中德平县地保3件,淄川县地保3件,日照县地保1件,德州地保1件,共计4个州县有8件地保;齐东县地方1件,历城县地方1件,2个县有地方2件。该府地方社会职役属于地保、地方系统。
东昌府2件,分布在茌平、堂邑2个县,均为牌头。
泰安府3件,分布在3个州县,出现了地保、乡保、保地的名称,其中泰安县地保1件、东平州乡保1件、肥城县保地1件。
武定府6件,分布在5个县。其中惠民县地保1件,青城县地保1件,乐陵县保练、地方各1件,商河县地方1件,利津县地方1件。该府的地方、地保较多,还有不多见的保练。
临清直隶州2件,州属保正1件,邱县地保1件。
兖州府16件,分布在6个县。其中邹县地保3件、地方1件,寿张县地方、乡地各1件,滕县地保2件、保地1件,峄县乡地1件、地保2件、地方1件,阳谷县乡约2件,泗水地方1件。除了地保(含保地)8件、地方4件较多外,乡地、乡约各2件也值得注意。
沂州府5件,分布在4个州县。其中莒州地保2件,郯城县地保1件,兰山县地保1件,蒙阴县庄头1件。
曹州府12件,分布在4个县。其中曹县地保4件,巨野县地保2件、地总1件、地方1件,单县保正2件,朝城县地方2件。
济宁直隶州4件,地方3件,还有金乡县约地1件。
登州府15件,分布在6个州县。其中莱阳县地保3件、地方4件,荣成县地保1件,招远县乡约1件、地保1件,宁海州乡长1件、乡约1件、乡保1件,海阳县地方1件,胶州乡地1件。该府较多职役属于带“乡”字的,如乡约、乡长、乡保、乡地,当是受到乡约系统的影响较大所致。
莱州府9件,分布在5个县。其中胶州地保2件、乡地1件,即墨保正1件,高密地保1件,掖县地保、地方各1件,潍县地保1件,昌邑地保1件。
青州府11件,分布在8个县。其中临朐地方1件,诸城练地2件,安丘县保正、保地、地保各1件,昌乐县地保1件,益都地保2件,高苑地方1件,乐安地方1件。诸城的职役练地2件,较为少见,刑科题本所载的案件时间分别为嘉庆十一年、十六年。
在乾嘉时期山东省十府二直隶州里,均出现了地方社会职役的名称。各府、直隶州出现的地方社会职役刑科题本数量颇不均衡,较多的是兖州府、登州府、青州府、曹州府、济南府、莱州府,数量为9~16件,其余府州数量较小,为2~6件。
兖州府、登州府题本数量最多,分别为16件与15件,地方社会职役保留了一定的乡约体系色彩。青州府、曹州府题本分别为12件与11件,青州诸城的练地、曹州巨野的地总较为少见。济南府、莱州府的题本分别为10件与9件,职役基本上是地保、地方,莱州有1件乡地。其余州府中,东昌府2件牌头,保甲特色突出。泰安府既有地保又有保地,职役名称并不统一,还有1件乡保。武定府有1件保练,不多见。沂州府的庄头、曹州府的地总、济宁直隶州的约地也都是各有1件,难得一见。
查催钱粮是地保的重要职责。如嘉庆十年四月发生的山东武定府青城县民胡雨子因同庄人杨有年代地保催银事将其致死案,据地保杨本清禀报:他因奉催钱粮紧急,一人催办不及,烦族叔杨有年帮同查催。四月十一日,杨有年向胡雨子催完钱粮,致相争吵,杨有年被胡雨子踢伤身死。胡雨子名下有应完银六钱二分,据胡雨子供:“杨有年找来,催小的完粮,小的说缓两天就完,杨有年不依,立逼小的当日完清。小的原村说他不是地保,多管闲事。”于是发生斗殴,最终官府判定:“查地保杨本清转杨有年帮催钱粮,致酿人命,未便置之不论。杨本清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役。事犯到官在恩旨以前,所得杖罪应予宽免,仍革役。”[19]地保杨本清请人帮忙查催钱粮出事也被官府惩处。再如招远县监生贾帼宝等共殴民张玉锡身死案,贾帼宝名下有应完粮银八两六分三厘。嘉庆二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地保张玉锡向贾帼宝催纳,贾帼宝因一时没钱,原说迟日再完,张玉锡不依,就赴案捏禀革生抗粮。贾帼宝心怀不甘,要找张玉锡殴打一顿出气。到二十七日晚上,探知张玉锡因天晚不及回家,在他亲戚刘杨氏家借宿。贾帼宝等把张玉锡拖拉出去,在街上殴打致死。[20]这两起地保催办钱粮的事例,说明了地保作为职役的艰辛与不易。
职役也协助粮差工作,调解劝说管内民众完粮。嘉庆七年六月朝城县民连计恒被县役陈魁士纠人殴伤身死案,据尸亲连计绍供:死的连计恒是其分居胞弟,嘉庆六年其弟名下应尖漕米一斗四升七合豆四升六勺。粮差陈魁士催过数次,其弟没有完纳,陈魁士代为垫完。六月初十日陈魁士在集上向其弟索计代垫的钱,彼此争吵。其弟把陈魁士推跌,还打了他两下。十一日地保赵振刚赶到连计绍家内说,陈魁士因被其弟殴打不甘,纠了些人要来打架,叫其弟还钱赔礼,免得闹事。[21]
报案也是地方社会职役的职责。刑科题本称民间报案为“投称”等。山东报案的民众,一般称作民人、庄民、社民、牌民、住民、民妇、村民、县民、回民,[22]其中“庄民”一词最普遍,即是说地方职役是管理村庄之民的。职役收到投案,再转向县里禀报。如嘉庆十一年三月诸城县民常存智父子因索要饭钱事被客民张二致死案,据张二供:“小的抵赖不过,据实告知,被王佩荣拉住通知练地禀报的。”[23]再如嘉庆二十一年十月日照县民于冬来挟嫌谋砍秦增身死案,刑科题本记载:“据地保滕绪供:从前于冬来给秦子俊家看管树林,到二十一年八月里,被秦子俊的儿子秦增撵逐,十月二十八日,秦增如何被于冬来用刀砍伤身死,小的先不知道,第二日秦子俊向小的通知,赴县禀报的,于冬来合秦子俊们平日平等称呼,并没主仆名分,情愿具结是实。”[24]地保接到报案禀报县里并出具证明。
若地方社会职役失察,官府会对其进行惩治。例如嘉庆元年五月发生的齐东县杨为贞邀同杨茂周活埋堂弟杨为详夫妇二命案,“地方王文登失察人命,应照例笞四十,折责十五板,系公罪,免其革役”。[25]
清嘉庆朝实录也记载了有关山东地方社会职役的内容,有助于加深我们对职役的认识。嘉庆元年十一月,山东巡抚玉德任内有博兴县银匠张介平私雕假印串商地保张思诚诓骗花户钱粮一案。[26]嘉庆三年十月,荣城县生员王傅具控地方官以完作欠、加增税契银两及私开班馆、勒索乡保钱文等弊。[27]嘉庆十年五月,皇帝针对汶上县民张月桂挟嫌诬告一案指示:“教演拳棒,积习相沿,最足为人心风俗之害……律文内聚徒演弄拳棒者,有治罪明条。而乡曲小民,多以防夜御盗为辞,私相教演,乡约甲长遂不加查禁。不知窃贼劫盗,虽承平之世不能保其必无。居民等如果邻里辑睦,即可守望相助。为之司牧者平日若能实力编查保甲,除暴诘奸,遇有呈报盗窃案件迅速捕缉,力绝拖累讳匿等弊,盗贼自无所容身,岂必恃一二武勇之徒方足卫护乡里乎?”[28]嘉庆二十三年五月,山东按察使温承惠审讯寿光县民蒋柱呈控伊子被媳董氏谋毒毙命一案,请将指控贿和之县令解任质审,嘉庆帝指示内阁:“寿光县知县陶釴着解任,交该臬司提同保正张梦龙等,一并归案研讯。”[29]这些不同时间、地方的地保、乡保、保正,有的诓骗花户钱粮,有的被勒索钱文,有的被归案研讯,反映出其众生相。
三 余论
清乾隆嘉庆时期山东存在较为多样性的地方职役,延续着顺康雍时期地方社会职役对基层社会的维系。清顺治年间民间设立里社,推行保甲:“十牌即为甲头,十甲即为保长,又曰保正,是皆民之各治其乡之事而以职役于官。”[30]
山东在康熙时期已经推行保甲。山东流行白莲教,清廷以保甲控制民间宗教。康熙五十六年(1717)十一月,山东巡抚李树德奏称:“白莲等邪教,愚夫愚妇易被煽惑,若必严行深究,恐致株连多人。奴才仰体主子安静之圣训,嗣后倘访有踪迹颇著、为地方之害者,自当一面严拿法究,其余无知愚民,奴才檄行各属严查保甲,仍令不时开诚晓谕,使其改邪归正,各安生业。”[31]康熙五十七年八月,山东巡抚李树德再次奏报:“自去年拿解河南案内朱复业即袁进以后,奴才诚恐东省尚有奸徒、匪类、邪教惑众等事,屡檄司府转饬所属州县卫所力行保甲,严密稽查。”[32]据此可知,山东在康熙末年持续强化保甲以稽查白莲教。
雍正元年雍正帝提出用三年的时间推行保甲,保甲制度主要形成于雍正四年、五年,山东有效推行了保甲制度。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一日,山东巡抚黄炳谨奏称,劝勉各府州县实力举行保甲。[33]山东曹州西南有桃园集地方,实系山东、河南、直隶交会之区,雍正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官员杨文乾奏请在此编查保甲。[34]同年六月初三日,长芦巡盐御史莽鹄立因山东登、莱、青三府屯卫原系卫守备管辖,今奉旨裁卫,改并州县,奏请:“宜亟举行团练之法,于土著居民中编为保甲,勤其训练,兼之修理城堡烽燧,轮流守望,可使匪类潜消。”[35]雍正三年八月十八日,山东登州总兵黄元骧在奏请严缉响马盗贼折中,提出了推行保甲方案,要点是:“每十家为一甲,择其殷实者为一甲之甲长;每十甲为一保,亦择其殷实者为十甲之保长。每一甲之内十家各置牌一面,人丁几口,作何生理,或士农工商,或营兵衙役,一一注明牌上。或有出外者,有归家者,有留住亲友者,各家俱向甲长说知,甲长必不时稽查,登记簿内。盖甲长专查十家,近而易知,凡地方有匪类、赌博、棍徒,甲长查实报知保长,公同报官,按法究治。”[36]九月十三日,山东巡抚陈世倌奏称,他与黄元骧等会商,涉及保甲的是:“弭盗莫如严查保甲,大族责成甲长严饬各属照式编造,文武各官协力严查,不时巡阅,倘有疏懈,照阘茸例题参议处。”[37]落实保甲事宜。雍正四年二月十九日,山东巡抚陈世倌奏报推行保甲卓有成效:“至保甲之法,臣通饬各属于农隙时逐户编造,自备纸张饭食,每十家给牌以免,每一家管查十日,臣遇公出,经过村庄间行提验,以儆懈忽。现在地方安静,官兵已皆守法,不敢违犯赌传生事。”[38]可以说山东各地已经陆续设立了保甲。
乾隆朝山东继续推行保甲,我们在收集的13例乾隆朝刑科题本所载地方社会职役中,看到甲保(含甲总、保总)1件、保正1件以及地保(1件亦称保地)2件,这表明了山东保甲体系的存在,同时乡约1件可见乡约的推行。但是,乾隆朝刑科题本中最多的地方社会职役有8件,我们推测当时的地方社会一般事务是由基于赋税征收的里甲体系承担的,但是其职责具有了综合性。
嘉庆朝100件有地方社会职役名称的山东刑科题本中,地方26件、地保45件、保地3件,地保数量之多,占到总数的45%,属于保甲体系的保正7件、乡保2件、保地3件、牌头2件、保练1件,共计16件,数量亦可观。属于乡约系统的乡地3件、约地1件、乡保2件、乡约5件,共计11件,也有一定数量。新出现的练地、保练值得注意。
综上所述,乾嘉时期山东的地方社会职役,呈现出从地方向地保发展的趋势。地保占压倒性多数,正是由于有力推行保甲制度,保甲与地方两种职役结合为地保,成为嘉庆时期山东基层社会职役。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1]冯尔康:《乾嘉之际小业主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生活——兼述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史料的价值》,《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7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第28~29页。
[2]中华书局于1982年、1988年分别出版。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中华书局,1988,第13页。
[4]郑秦、赵雄主编《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62页。
[5]《清高宗实录》卷129,乾隆五年十月下,中华书局,1986,第890页。
[6]常建华:《清朝治理“老瓜贼”问题初探》,《南开学报》1997年第3期;常建华:《清朝治理“老瓜贼”问题续探》,《南开学报》2009年第5期。
[7]《清高宗实录》卷165,乾隆七年四月丙午,第81页。
[8]《清高宗实录》卷171,乾隆七年七月下,第182、183页。
[9]《清高宗实录》卷329,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下,第474页。
[10]《清高宗实录》卷483,乾隆二十年二月下,第44页。
[1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一八·田赋一一·防护饷银》,中华书局,1991,第1151页。
[12]《清高宗实录》卷969,乾隆三十九年十月下,第1229页。
[13]《清高宗实录》卷1377,乾隆五十六年四月下,第496页。
[14]《清高宗实录》卷1384,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丁巳,第583页。
[15]杜家骥主编,冯尔康、朱金甫、宋秀元副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
[16]《清仁宗实录》卷6,嘉庆元年六月庚寅,中华书局,1986,第125页。
[17]《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1册,第5页;南开抄件,原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3121包。
[18]如嘉庆六年安徽霍邱县民人李上义殴伤姜恩尚仆人李才孜身死案,“据乡保杨有贵等报”,清廷认为“约保杨有贵等失于查察”,将“乡保”与“约保”混用。见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4539包。
[19]《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2册,第578~579页。
[20]《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第1220页。
[21]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4690包。
[22]《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1册,第20、37、69、142、216、466页;第2册,第722页;第3册,第1220、1511页。
[23]《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2册,第845页。
[24]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5047包。
[25]南开抄件,原藏一史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54包。
[26]《清仁宗实录》卷11,嘉庆元年十一月癸亥,第1册,第174页。
[27]《清仁宗实录》卷35,嘉庆三年十月辛亥,第1册,第394~395页。
[28]《清仁宗实录》卷144,嘉庆十年五月己酉,第2册,第974页。
[29]《清仁宗实录》卷342,嘉庆二十三年五月乙丑,第5册,第530页。
[30]钦定《清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册,史部390政书类,第444页。
[31]《山东巡抚李树德奏报拿获李雪臣供出之袁进等人折》,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具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档案出版社,1984,第31页。
[32]《山东巡抚李树德奏报查获朱明后裔僧人成脉并审拟情形折》,康熙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具折,《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第288页。
[33]《山东巡抚黄炳奏复接奉朱谕四条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第326页。
[34]钦定《朱批谕旨》卷9上,朱批杨文乾奏折,《钦定四库全书荟要》第1册,吉林出版集团,2005年影印本,第464页。
[35]《长芦巡盐御史莽鹄立奏陈滨海地方宜修武备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第260页。
[36]《山东登州总兵黄元骧奏酌议委员严缉响马盗贼管见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第876页。
[37]朱批陈世倌奏折,《朱批谕旨》第2册卷24中,第540页上。
[38]《山东巡抚陈世倌奏报密奉谕旨八件施行确有成效折》,雍正四年二月十九日具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6册,第8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