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道德能力问题是伦理学、道德教育最重要的论域之一。道德能力这一概念在伦理学研究中的位置与近现代以来人的主体性的张扬、人类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借用西季维克的表达,这种探究的意义在于将道德能力构想为良心、动机或者是人内在所有的某种立法者。
随着科技的发展、文化的多元,人类社会面临越来越多的道德困境,利益的诱导、风险的承担、个体的疏离等问题。这种社会生活中的变化和问题,应该在思想领域得到回应、留下印记。这些社会现象使我们有必要反思道德是什么,道德于人而言意味着什么,人拥有什么样的道德能力,人类共同体又应该建构出什么样的道德精神等。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德性是两种恶即过度与不及的中间”至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提出的现代社会公民应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基本道德能力”,这种一直承继发展的学术现象是对日常道德风尚、社会道德问题,乃至社会与道德的关系的思想反映。它本身的持续性不但表明道德对于人类社会生活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而且表明道德的实践性品格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发展。
与此同时,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经济、政治、公共生活都面临着各自领域的重新建构,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念、社会道德风尚也面临着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近些年在社会中出现的道德冷漠现象作为当下中国社会存在的问题之一,既表现为现实人际关系的冷漠、疏离,又表现为人对这种存在状态的主观感受。但是行为所呈现的“道德冷漠”现象背后,既有可能是人心的“冷酷麻木”,也有可能是人心的“炽热大爱”。道德、德性需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具体的行为。我们需要在具体的道德情景下,分析道德行为,做出判断和评价,并避免对道德行为进行单一化的理解。道德与每个人休戚相关,如何理解人的道德行为,人如何建立自身的道德人格,道德价值要求如何能转化为人的行为,始终是这几十年伦理学研究的主题之一。
具体道德活动中,不但每一个道德行为的境遇是特殊的,而且不同的人对道德义务的认识、履行义务的方式都有着明显的差异。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道德行为呈现的差异性、多样性与人的道德能力直接相关,道德能力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一个人的道德行为方式。道德能力的实质在于人的意志,意志不但包含决断、选择,更包含执行与承担责任的可能。道德义务、规范的现实内容在人的意志活动中得以存在。这意味着,人应该拥有“心灵自由”的能力,能够有明确的是非善恶价值意识,有内在的道德良心(善良、仁爱等)。同时,更应该拥有“行为自由”的能力,在行为选择判断中恰当行事。
在这样的背景性框架下,道德能力问题的提出不仅仅因为伦理学学科研究的推动,更因为道德问题本身已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道德问题为社会所瞩目。对道德能力问题的反思与中国当下的时代背景不可分割。“道德能力”概念蕴含的丰富内容使人们得以把握“道德”的现实内容,把握现实生活中“道德”对于人存在的本体论意义。理论的反思、洞见、推理,在此意义上亦不会被纷繁复杂的现象所淹没并失却真谛。
由此进入道德能力问题的研究,提出并回答问题的旨趣就在于:我们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道德能力,道德对人的基本规定是什么,或者说,在矛盾、困境、冲突中,人的道德能力应该且能够在何种限度内实现道德价值。同时,人也能在这个过程中提升自身的道德能力。这样的一种理论追问,首先不是具体实践领域的,而是哲学-伦理学的反思。即使我们分析道德活动中的主体行为,也仍然是一般的、哲学-伦理学意义上的反思。通过这样的反思,阐明道德能力、澄明我们对道德的理解,为道德哲学理论与日常道德实践提供一种理解道德的方式。哲学-伦理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也正是以此承担着批判与建设的双重任务,以理论的方式给出批判与期待。
本书在承认康德伦理学普遍道德义务法则的前提下,在实践哲学意义上,提出和证成“道德能力”这一概念。我们对道德能力做了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道德能力从人之“成人”这一本体论意义上进行分析,道德能力是人的自由意志能力,它由道德认知能力、道德情感能力、道德行动能力等构成。狭义道德能力从“如何履行义务”“如何做”这一实践论意义上进行分析,它以普遍义务法则的存在为前提,指具有自我意识的道德主体创造性地践履道德义务法则要求的能力。“道德能力”概念彰显了道德的形式与内容、应然与实然、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在道德实践中的统一。通过道德实践中的道德能力分析,重新理解道德,揭示道德是具有现实性的优美灵魂,是人通过道德活动所达到的不偏不倚的“中庸”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