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发展与城市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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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社会组织发展

李友梅[1]

我国大城市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越来越聚焦于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主体的公共服务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引起更多关注的,不仅有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的位置秩序和功能分配,还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制度建设、评估机制和法治保障的具体实践。国内许多大城市在这方面的探索已经取得了一些地方性经验,这些经验很值得加以总结和比较分析,以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支持。

2014年上海市委一号课题“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最终成果提出了“1+6”的制度安排,其主要目标是基本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新局面。作为重点推出的一个改革方案,这项课题聚焦于街道职能如何向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转变,而检验这一转变效果的指标是加强党的有力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形成社会有序参与和群众自治是否取得明显成效。这个方案既强调了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共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架构,也对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方式提出了新要求。2015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出了创新完善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的机制。可以说,《实施意见》中的一个核心议题是“政府购买服务应与行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改革相结合”。社会组织改革在政府文件中被明确提出来,一个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是社会组织如何进一步发展,因为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对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面向公共服务的行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也非常重要,从宏观上看,也是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社会治理体制的迫切要求。

上述改革创新实践在国内大城市越来越活跃,由此不难发现,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正进入新的阶段。从组织社会学决策分析视角来判断,新阶段的社会组织发展与之前阶段相比,面临的实质性问题将是具体而微的权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调整与改革,这些机制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组织主体性的获得、稳定的预期和行为模式的建构、公众行为的理性化和独立性的推进、社会公共性的培育等。首先,最关键的是公共权力的具体配置架构和运行机制,这些架构和机制一方面可能促进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却诱导社会组织产生利益冲动,限制其对自身的长期规划,妨碍其对公共职能的承担,从而难以推动社会组织朝着符合党和政府所期待的履行“社会协同”职能的方向前进。其次,还涉及利益结构的深层调整问题,这不仅指社会组织的新发展可能对传统的公共权力分配和利益结构提出调整和改革的要求,而且指之前阶段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运作模式可能帮助了一些公共权力机构形塑新的权力结构、利益来源及相应的分配机制,这两种利益结构的冲突或极大地妨碍社会组织的改革发展。此外,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形成强烈的路径依赖和利益依赖,一些社会组织本身成为利益群体中的一员,它们自身就可能不愿意朝着主体性、公共性的方向改革。

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必须长期面对的,其中既有之前阶段社会组织发展提出的规模、分类、资源要素等问题,也有新阶段社会组织发展需要攻克的利益博弈、机制协调等问题。因此,对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和复杂挑战的认识与理解,不仅要更深入,而且要更具前瞻性,必须善于从中观机制和制度的维度来把握社会组织未来发展的实践逻辑和找准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点突破口。


[1] 李友梅,中国社会学会会长,上海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