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精准广告中适用的Cookie技术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权?
小朱在用家中和单位的网络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减肥”并进行相关搜索后,会在其他浏览的网站上出现“减肥瘦身、左旋咖啡”的广告,在广告左下角有一个“掌印”标识,会出现网址为http://wangmeng.baidu.com的网页,该网站系“百度网盟推广官方网站”。在浏览器“工具”的选项中删除了自己的浏览历史记录后,小朱又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隆胸”,再进入另一网站中发现网页两侧会出现丰胸广告。据悉,在网站首页最下方的“使用百度前必读”中,百度通过“隐私权保护声明”链接告知了用户会使用Cookie技术为用户提供更周到的个性化服务,百度会向用户推送个性化的信息,用户可以通过个性化配置限制百度对Cookie的使用,并提供了“选择停用”的按钮。小朱认为,百度利用网络技术,没有经过自己的知情和选择,就记录和跟踪了她所搜索的关键词,将自己的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情况暴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搜索的关键词对自己浏览的其他网页进行了广告投放,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小朱对此感到郁闷、精神紧张,自己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干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百度的个性化推荐行为是否侵犯朱某的隐私权呢?首先,百度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中主要运用的是Cookie技术。法院认为,这项技术所搜集到的包括搜索关键词在内的数据,并不能识别到网络用户的个人身份,具有匿名化的特征,即不能识别到小朱本人,数据所能识别的只是小朱进行搜索所使用的电脑。因此,小朱的检索关键词记录虽然反映了自己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具有隐私属性,但这种活动轨迹和上网偏好一旦与用户身份相分离,便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隐私权主要保护的是个人的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其中私密信息是指私密的个人信息。而小朱的搜索记录既然不是个人信息,更无法构成私密信息了。
其次,即使没有开展个性化推荐,合作网站也会在其网页上进行一般化推荐。个性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存在帮助网络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便捷功能,并且也没有对外公开宣扬特定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并非强制网络用户必须接受个性化推荐,百度为小朱提供了退出机制,并没有对小朱的生活安宁造成实质性损害。
最后,百度利用Cookie技术对小朱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也没有侵犯小朱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百度在“使用百度前必读”中已经明确告知网络用户可以使用包括禁用Cookie、清除Cookie获知、提供禁用按钮等方式阻止个性化推荐内容的展现,尊重了小朱的选择权。小朱也应该努力掌握互联网知识和实用技能,提高自我适应能力。因此,百度利用小朱的搜索记录对小朱进行个性化广告推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个人信息定义明确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该定义采用的直接识别与间接识别相结合的形式,使得“大部分Cookie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已与世界其他主要司法辖区的立法和执法实践基本达成共识,因此如相关企业行为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体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也应该认识到,经过多年的技术发展,Cookie已经产生了诸多分支,不同种类的Cookie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同的影响,对个人的识别性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此,即便Cookie信息因具有可识别性而从属于个人信息,但在个案中判断仍需根据具体的Cookie技术种类和使用场景、功能、收集的信息内容以及与个人、其他信息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相关法律条文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