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谓个人尊重原理
何谓个人尊重原理(《宪法》第13条)?
这恐怕是宪法学中最难的问题之一。个人尊重,与德国基本法所规定的“人的尊严”究竟是相同呢,还是不同呢?6或者说,它与“个人的尊严”(《宪法》第24条第2项)究竟是相同呢,还是不同呢?7这些问题,迄今仍然是没有确定答案的“谜题”。8不过笔者以为,将此原理作层级地理解,就可以统合这些多样化的见解。也就是说,将个人尊重原理理解为由①人的尊严、②狭义的个人尊重(从集团之中解放出来)、③个人的尊严(个人的自律)、④尊重多样性、个别性四个层次所构成的复层原理,如此,诸见解就能被妥当地包摄在内。
以下,就分别对各层次作一个简单的说明。9
第一层的思考是个人必须作为人而被尊重(有关“人的尊严”的层次)。可以说是类型上相当于尊严的层次,人的生命不可侵犯性构成了其主要内容。它是构成以下各层基础的层次。
第二层的思考是个人必须平等地作为人格化的存在而被尊重(有关“狭义的个人尊重”的层次)。由于这直接关涉到近代对身份制的否定,像身份这样集团性的、固定性的属性不应事先规定个人的生活方式。这种思考具有解放性以及消极性的侧面。比喻而言,某个人将要描绘其人生的画布,不应是事先已经被画好底稿、涂了颜色的,而必须是纯净无垢的白色。从历史而言,在身份制时代,每个人所得到的就是根据身份被事先画好了底稿、涂了颜色的画布。每个人,都不得不沿着由此描绘的方向而走上自己的人生之路。因此,近代宪法重视的是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白色画布这件事。必须将所有人都作为像具有分化为任何细胞可能性的ES细胞那样来对待的想法,或许也不错。
第三层的思考是个人必须作为人格自律的存在而被尊重(有关“个人的尊严”的阶层)。这是以个人享有自律的能力为前提,有着积极的一面,也就是认可个人不受任何人所命令,主体地来设计自己的人生。拿前面的比喻来说,在经过第二层的(狭义的)个人尊重原理进行脱色处理后的白色画布上执笔描绘的人,正是其本人自身。反过来讲,个人好不容易得到了白色画布,就不应该让其他人来代为描绘,责任原理也孕于其中。
第四层的思考是必须尊重个人自律地、主体地进行决定、选择之后的结果(有关“尊重多样性、个别性”的层次)。依然使用前述比喻的话,白色画布所描绘的图画彼此皆不同,对此要在最大限度上予以尊重。第一层即尊重生而为人的平等性、均一性,第二层以及第三层体现了作为人格化主体的平等性,相比之下,第四层则体现了对于前述各项的结果所产生之多样性的尊重。
如上所述,宪法上的个人尊重原理,就被理解为由人的尊严、狭义的个人尊重(从集团之中解放出来)、个人的尊严(自律)、多样性的尊重,这样的四层所构成。
本章在于考察AI、机器人会对上述个人尊重原理产生何种影响。
还要指出的是,国家在使用AI·机器人技术时,自不必说,宪法上个人尊重原理的问题会直接显现。另外,当包含民间企业在内的私人使用这些技术的场合中,本应直接规制国家权力的宪法原理在此时是否具有重要意味,这一点可能会有疑问。但是,所谓个人尊重原理,被理解为“系宪法上基本原理,具有保障一切法秩序均属妥当的原则规范之意味”,“虽在根本上与国政有关,但通过民法第2条(修改前的第1条之2)作为解释准则,亦得支配私法秩序”。10根据此种通说见解,个人尊重原理可以被理解为辐射日本全体法秩序的基本原理,亦可拘束私人——尽管在效力上与国家并不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