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古印度的“种姓制”
印度的名称起源于印度河。中国汉代史籍译作“身毒”或“天竺”,直到唐代才改译为“印度”。
古代印度是人类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它和中国、埃及、巴比伦并列为东方的四大古国。勤劳、勇敢的印度人民,曾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人类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几千年来,印度社会的发展一直比较迟缓。这与印度存在着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种姓制度有着一定的关系。
自20世纪29年代起,在印度河谷先后发现几个古代城市遗址,著名的有哈拉巴和摩享佐·达罗,因此统称为哈拉巴文化。哈拉巴文化存在年限约为公元前3000年代中叶至前2000年代中叶。历史学家一般都认为,哈拉巴文化的创造者,就是印度的原始居民达罗毗荼人。
种姓制度是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它萌芽于印度历史上大约在公元前1500年前的早期吠陀时代,当雅利安人进入印度次大陆时,他们用“雅利安人瓦尔那”和“达萨瓦那”把入侵的雅利安人和土著人分开来。
在梵语中雅利安人的意思是“高贵者”,随着氏族制度的瓦制,雅利安人内部贫富分化的结果,在雅利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种姓制度。“种姓”——一词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尔那”,就是颜色或品质的意思。因此种姓制度又叫瓦尔那制度。
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婆罗门是僧侣贵族。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
婆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依靠剥削为生,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吠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来供养婆罗门和刹帝利两个种姓。
首陀罗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所从事的职业如养猪、做佣人,抬尸等。
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以保持严格的界限。不同种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贱民不包括在四个种姓之内,最受鄙视。贱民又称为“旃陀罗”种姓。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婆罗门僧侣宣扬,把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的。在婆罗门的经典《吠陀》中,婆罗门把种姓制度的出现用神话来解释,说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手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无论到什么时候,巨神之口永远高高在上,巨神之脚则永远在下。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奴隶主阶级还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摩奴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为了镇压低级种姓吠舍、首陀罗的反抗,摩奴法典还规定了许多残酷的刑罚。比如,低级种姓的人如果用身体的某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那一部分肢体斩断。比如,动手的要斩断手,动脚的要斩断脚。
《摩奴法典》还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繁琐的规定。比如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个房间里,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种姓的人严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种姓的划分永久化。
每个种姓都有自己的机构,处理有关种姓内部的事务,并监督本种姓的人严格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倘有触犯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被开除出种姓的人也成为贱民。贱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与婆罗门接触,只能从事被认为是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走在路上,贱民要佩带特殊的标记,口中要不断发出特殊的声音,或敲击某种器物,以提示高级种姓的人及时躲避。婆罗门如果接触了贱民,则认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后要举行净身仪式。
印度的种姓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阶级制度。因此,种姓制度的存在,是造成印度社会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印度自古代至近代,经历了几种社会形态,但是种姓制度一直延续下来,成为历代剥削阶级的统治工具。印度1950年废除了长期存在的社会等级制度,但是现代印度社会中种姓制度的残余影响依然存在。
但是,由于鲜明的阶级关系被掩盖在等级的划分之中,因此它容易模糊阶级界限,在劳动人民之间制造隔阂和对立,不利于他们团结对敌。此外,种姓制度实行职业世袭,把生产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从而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基本特点就是职业世袭,内部通婚,宗教法律森严、法律面前不平等。一个人的社会地位高低并不取决于他的能力,而仅仅依据其家庭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