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文化性格维度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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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一、引题

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而言是一把双刃剑。长久以来,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相关问题一直是国内外旅游学界关注的热点,也是民族文化旅游理论研究的关键,更是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的难点。随着现代旅游业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无一例外地被卷入到大众旅游这一“大熔炉”中,民族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径和策略,旅游开发如何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与保护等问题已成为无法回避的时代性课题。换言之,在大众旅游时代,民族文化多样化发展和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回顾已有文献表明,自2000年以来,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开始得到国内旅游学界的关注并逐渐受到重视,研究进展明显晚于国外。进入新世纪,随着民族文化开发与保护矛盾的加剧,学界加强了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学者力图为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与保护探索一条具有普适性的有效路径模式(余青、吴必虎,2001[1];吕一飞、郭颖,2001[2];马晓京,2003[3];杨振之,2006[4];喇明清,2010[5]),将问题不断推向前进,但直到目前,这种努力与尝试仍未能取得成功,学者们对问题的开发尚未能够达成一致,问题如故。然而,在国家对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强力倡导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族文化旅游在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迅速兴起,各类古镇、村寨、节庆、歌舞、工艺、饮食等文化元素纷纷登上民族旅游的舞台(周大鸣,2014)[6],民族文化旅游越来越成为国内旅游业的主导产品,使得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相关问题更加突出和紧迫。

旅游学界普遍认为旅游开发会给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带来一系列的冲击。当前不科学、不合理的开发活动已给我国民族文化带来了诸如文化俗化、文化退化、文化变异等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造成了为迎合旅游开发,着眼短期经济利益而将民族文化无深度化、庸俗化、过度商业化,进而加快民族文化消亡的普遍现象。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方面,独具魅力的少数民族文化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对国内外游客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把少数民族文化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加以开发已成为旅游产品开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很多人对少数民族文化在旅游开发中的商品化、庸俗化和优秀传统文化价值观的蜕变感到忧心忡忡。但是,在保护呼声日渐高涨之时,谁来保护?保护什么?怎样保护?谁有权利来保护?保护的目的是什么?……要给这些问题找出满意的答案却并非易事,甚至出现了一些误区”[7]。

回顾已有文献,学者们关注的侧重点在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上,而对民族文化在旅游开发中的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这种不够不仅表现在文献数量上,也表现在研究质量上。对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性保护和保护性开发的实质性研究成果明显不足,得到实践应用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则更少。每当大家谈及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时,似乎都默认了一个前提假设:民族文化的可开发性是不言而喻的,且不同民族的文化间没有本质差别。于是,不同民族的文化之间的本质差别及其可能带来的旅游开发的不同效应却往往被我们忽略了。或许我们的这个前提本来就错了呢?或许不同民族的文化有着不同的旅游开发效应呢?或许旅游开发应该区别对待每一个民族的文化呢?或许即使是同一个民族不同文化内容也意味着不同的旅游开发效应呢?或许诸如此类的问题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思考,认真对待呢!比如说,对因文化特质不同而呈不同文化性格特质的民族文化而言,有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如有,是什么;若没有,为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仍悬而未决。问题的回答和有效解决有待从新视角,用新理论、新方法,展开进一步的分析、思考和总结。

自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的轰轰烈烈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热潮中,不同民族的文化呈现出不同的旅游开发效应,一些民族的文化呈现出旅游开发的适宜性,另一些则呈现出不适宜性,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的关注。一些民族的文化旅游开发取得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综合效益,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典型的成功案例;另外一些民族文化则在其旅游开发实践中,即使投入再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开发实践显得困难重重,出现了很多失败的案例。这里或许就是思考问题的方向和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呢?哪些因素促成了那些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成功典范?又是什么导致了另外一些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失败案例?是不是一些民族的文化更宜于旅游开发?是不是一些民族的文化本身就具有旅游开发的不适宜性?是不是同一个民族的文化,有些内容宜于为旅游开发所用,而另一些文化则根本就不宜于旅游开发?是不是民族文化自身的特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其旅游开发的维度、尺度和限度?若是,又是哪些因素铸就了民族文化的特质呢?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反思和追问,问题的回答或许能为我们理清思路,指明方向,为探索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有效路径和策略助一臂之力。

黄河(2004)在《析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误区》[8]中分析了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实践中存在以下误区:①不尊重文化主人的意见;②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仅仅是为了旅游开发;③认为建立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区是可行的;④认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少数民族文化商品化是截然对立的。针对这些误区,黄河进一步指出了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相关意见:①政府引导唤起少数民族的旅游意识,建立开发和保护的社区参与有效机制;②以经济杠杆作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外在动力;③大力开发少数民族工艺品;④对于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传统文化,重在保存史料。这些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少数民族主体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的确,少数民族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主人,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民族地区旅游业的时候必须牢牢树立“以少数民族群众利益为根本”的思想,文化是民族旅游的灵魂,因此还要求我们以“少数民族文化为本”。“从某种意义上说,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就等于是保住了民族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根基。”[9]可是,在旅游开发实践中,我们应该如何体现这种尊重?应该如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哪些内容?可以开发少数民族文化的哪些内容呢?该采取何种开发策略呢?换言之,在对其进行旅游开发与保护时,我们应该如何把握好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度?

本书中的民族文化性格是一个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心理学的交叉概念,指的是当我们把一个民族及其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当作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时所表现出来的具有恒定性的文化特质。一个民族的文化有机整体就像一个具体的人一样呈现出一定的性格特质。一个民族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形成的文化有机整体也是有其独特性格气质的,这就是本书所言的民族文化性格。或许基于民族文化特质的民族文化性格能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的思考提供新的视角和方向?跳出“就旅游论旅游”的思维框架,不断开拓探索的新视野,从民族文化性格特质的维度思考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或许能给旅游学界和旅游相关部门带来新的思考方向,进而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注入新的生命力,得以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提供科学指导,达到有效提升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综合效益的目的呢?或许在民族文化性格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之间存在着某种适应关系,不顾具体民族文化性格的开发模式是不科学、不可持续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呢?或许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没有统一模式,需要具体民族文化具体分析呢?从理论上梳理民族文化性格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之关系,进而从民族文化性格特质的视角对具体民族的文化旅游开发展开深入探讨,或许能给我们带来新的思考视角,这一新的思考视角或许有助于解决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助于实现民族文化旅游业的繁荣发展,实现其开发效应最大化呢?或许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保护亟待进一步深入了解民族文化特质和民族文化性格,梳理民族文化性格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具体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与保护的适宜模式呢?

本书不奢望指出对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具有普适性的一种理论或模式,毋宁说是想要廓清一件事实:一个民族的文化作为有机整体会表现出特定的文化气质,换言之,每个民族的文化有机整体就像一个人一样,表现出一定的性格特质。进而说明,对不同民族的文化,因其具有不同的文化性格特质而具有不同的旅游开发适宜性,表现出不同的旅游开发尺度和限度,即使是同一个民族不同的民族文化内容和载体也会因存在文化性格上的差异而呈现出旅游开发与保护的不同效益。这是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所必须认清的事实,对具体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与保护而言,首先就需要分析研究该民族文化有机整体和具体民族文化内容的性格特质,然后针对性分析探索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具体路径谋略。在此意义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有效模式,需根据具体民族文化内容具体分析,这是一个方法论层面的问题。就把本书当作此道路上的一次尝试吧!

二、问题提出的背景

首先,文化产业化发展方兴未艾。

自哈佛大学约瑟夫·奈于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注定领导世界?——美国权力性质的变迁》Bound to Lead:The Changing Nature of American Power)一书中首次提出“软实力(Soft Power)”的概念后,此概念逐渐在全球范围内流行起来,并很快发展成为一个在国际关系领域非常流行的关键词。约瑟夫·奈指出,“软实力”是“相对于国家、民族、世界、领土等‘硬实力’而言的文化、生活方式、意识形态、国民凝聚力和国际机制等,也就是指意图通过吸引力、感召力、同化力来影响、说服别人相信和同意某些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和制度安排等,从而获得理想结果的能力”[10]。约瑟夫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可以使他的立场在其他人眼里具有吸引力,或者一个国家强化那种鼓励其他国家以寻求共存的方式来界定他们的利益的国际制度,那么他就无须扩展那些传统的经济实力或者军事实力”[11]。

随着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转型,文化产业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巨大的经济产值和发展潜力使其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21世纪最具有发展潜力的黄金产业,成为新时期各国经济新的增长极。“文化产业”是21世纪使用最频繁的概念之一,无论是在国家政策中,还是在经济发展战略中,或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都有“文化产业”的影子。文化产业作为融文化和经济于一体的特殊产业,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自“上个世纪下半叶以来,文化产业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支柱力量,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非传统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所能比拟”[12]。今天,文化产业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韩国等的支柱产业,其产值已占到GDP的1/5或以上。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文化经济将成为世界经济的支柱性产业。

在我国,于2000年在“十五规划”(2001—2005)中首次提出“文化产业”一词以来,文化产业及其发展得到了广泛关注。鲁占奎(2001)指出文化产业化作为传统文化在新形势下的发展方向,注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注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推动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13]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我国文化产业化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也给我国民族文化产业化发展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2009年,人民出版社编撰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文化产业开始成为国家层面的战略性重要产业。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纵深推进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新时期文化、科技和经济深度融合的产物,凭借其强大的知识外溢性、独特的产业价值取向、广泛的覆盖领域和快速的成长方式正在成为全球经济和现代产业发展中的新亮点,被誉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其发展规模与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高低的重要标志。在中央政府2009年7月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提到要“重点发展文化创意、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广告、印刷复制、文化会展、演艺娱乐、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国政府在2009年9月印发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纲要》明确提出要将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作为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这标志着我国已经把文化创意产业放在文化创新的国家战略高度来进行整体布局。2012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做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这些事件共同标志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已经到来。

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了“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相关产业文化含量,延伸文化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确立了“在‘十二五’(2011—2015)期间要让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的文化产业发展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次在国家层面提出将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全力打造特色文化产业工程的目标。《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指出,将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并提出包括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在内的九项重点产业工程。九大重点工程包括特色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文艺演出院线建设、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及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九大工程、国家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国产动漫振兴、国家动漫产业公共技术服务、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细化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强国战略实施的任务和目标。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任务,同时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后,国家旅游局提出旅游业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布局下旅游业发展的新要求》,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提供了政策支撑和历史性机遇。2015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简称《建议》),指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建议》还强调,应“推动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骨干文化企业和创意文化产业,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

在“十三五规划”(2016—2020)中再次强调十三五期间要实现“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产业发展目标。“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提出要“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双轮驱动,实施重大文化工程和文化名家工程,为全体人民提供昂扬向上、多姿多彩、怡养情怀的精神食粮”。[14]习近平总书记(2019)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中再次强调,我们国家要建设和创新文化产业,增添文化气息,激活产业发展的活力。

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构成的有机整体,每一个民族都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各民族的文化底蕴深厚,民族文化资源绚丽多彩,留下了许多宝贵的文化遗产,民族文化产业和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潜力巨大。比如相关研究表明我国主要民族地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占全国总数的近一半(分布情况见表1.1),民族文化产业化发展的资源基础雄厚,发展潜力巨大。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则是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引擎,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产业,能够有效地提升民族地区人民的文化认同感,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协调、人文社会发展大有裨益,也是文化强国战略的内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优秀的民族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表1.1 我国主要民族地区第一、二、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15](单位:项)

地区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总计

内蒙古 17 31 13 61

广西 19 8 9 36

贵州 31 39 20 90

云南 34 39 21 94

西藏 15 26 14 55

青海 16 37 8 61

宁夏 4 4 2 10

新疆 16 49 22 87

主要民族地区 152 233 109 494

全国总计 518 510 191 1119

其次,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优势显著,但问题突出。

随着文化产业、旅游业的蓬勃兴起,世界各地的文化旅游正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按照世界旅游组织(UNWTO)的估计,有35%—75%的国际旅游者被视为文化旅游者。民族文化以其奇特性、神秘性、丰富性和异质性深受旅游者的青睐。中国改革开放的四十多年,也是中国文化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四十多年,文化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在刺激消费、扩大就业、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等方面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我国广大民族地区地处祖国边陲山区,地势险峻,气候条件差。由于民族地区现代商品经济意识淡薄,经济发展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水平极其低下,工业化发展基础近乎空白,城镇化发展严重滞后,然而,民族地区有着优越的自然禀赋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这些卓越的自然资源和浓郁的历史文化基底是区域宝贵的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巨大。这些独具特色的自然风光、人文景观、风俗习惯、民族艺术和手工艺等共同提升了民族地区旅游竞争力,每年吸引着成千上万的游客。

朱桃杏、陆林(2005)[16]分别从广义与狭义的角度定义文化旅游,其中广义的角度认为旅游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旅游是指在寻求和参与全新或更深文化体验基础上的一种特别兴趣旅游,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文化旅游是指人类记忆中一种正在消失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场景或地方特色,表现形式如旧式的房子、自家的纺织物、马或者牛拉的车和犁、手工艺品。旅游地活动包括在简陋的农家旅馆进餐,民间风俗表演,化妆酒会或酒节,或者如粗犷的美国西部生活中的骑牛赛等”。民族文化旅游一直以来都是旅游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国家对文化产业化发展的强力倡导下,民族文化旅游越来越成为国内旅游业的主导产品。

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中提出要“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重要作用,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美丽乡村”。旅游业由于自身的产业优势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地位和突出作用,随着全球旅游业发展的纵深推进,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广大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优势产业、先导产业或支柱产业,旅游业收入占区域经济收入的比重呈现出不断上扬之势。民族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产业调整,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族文化旅游在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迅速兴起,各类古镇、村寨、节庆、歌舞、工艺、饮食等文化元素纷纷登上民族旅游的舞台,[17]先后出现了不少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成功案例,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单方面强调追求经济效益,导致不重视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相关理论的研究,对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承和保护重视不足,相关旅游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普遍具有盲目性,普遍存在浅尝辄止、泛而不精、深度挖掘不够、肤浅化开发、模仿复制现象严重、特色缺失、过度商业化等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不能发挥出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价值,反而使得原本可贵的民族文化慢慢失去其珍贵性,影响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承和保护。缺乏对民族文化内涵及其特质特征的科学认识,单方面强调追求经济利益,这样的旅游开发活动不仅未能如愿实现开发目标,而且对民族文化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违背了民族社区居民的意愿和根本利益,甚至造成了各种严峻的冲突和矛盾。

在自20世纪末21世纪初以来的民族文化旅游规划开发热潮中,不同民族的文化呈现出不同的旅游开发效应,一些民族的文化呈现出旅游开发的适宜性,为广大民族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综合效益;另一些则呈现出不适宜性,造成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粗制滥造,民族文化过度商业化,客观加剧了旅游地民族文化的消退,甚至消失,让诸多珍贵的民族文化面临着流失、衰退、丧失的危机。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我国民族地区文化资源相当丰富,但无论是针对所有民族的文化整体,还是针对具体民族的文化的开发路径和开发模式而言,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却寥寥可数。自2000年以来,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开始进入国内旅游学界的视野,学界普遍认为旅游开发会给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带来一系列的冲击,学者们力图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寻找具有普适性的路径模式,但直到目前,这种努力仍没有成功。民族地区具有很多世界级文化旅游资源和自然旅游资源,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业迅速崛起,相继出现了很多高级别旅游目的地,亦即民族旅游地。随着民族文化旅游发展的纵深推进,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面临着传统观念转换、开发模式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将原来单一、粗放、表层化的发展模式转变为科学合理、深层次、多样化的产业化发展等迫切需求。

第三,文旅融合发展势不可挡。

随着旅游业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各国旅游经济总体规模、旅游资源开发强度、旅游需求总体规模和人均旅游消费水平等都得到了迅速提升。旅游需求的多样化发展要求对市场进行合理细分,以观光游览为主的一刀切式的传统大众旅游产品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日益精细化、多样化的旅游需求。文化旅游是以文化猎奇和文化体验为主要动机的旅游细分市场。按照世界旅游组织(UNWTO)的估计,有约35%—75%的国际旅游者是文化旅游者,由此可见,文化旅游市场规模庞大,发展潜力巨大。

2009年8月31日,原文化部和原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为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十条建设性的意见举措,同时也提出了要“实施品牌引领战略,引导文化旅游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2017年《国家发改委“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则是由中央直接部署的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措施的指导性文件。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中“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组建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的正式成立,拉开了文旅融合的大幕,明确“文化为内容,旅游为载体”为“文旅融合”的内涵,“文旅融合”正式成为国家层面的发展战略与方向。

旅游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生活,更是一种文化生活。余光远说“旅游是具有浓厚文化色彩的经济事业,也是具有浓厚经济色彩的文化事业”。“文旅融合”是新时期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化发展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是旅游市场提升旅游消费的必然选择。“文旅融合”发展有助于在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下推动经济增长,提升文化价值。“文旅融合”发展不仅可以促进两大产业的转型升级,增强产业吸引力和竞争力,而且推动了文化旅游的品牌化发展,提升了文化旅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满足旅游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元化的文化旅游需求,有助于实现文化产业的旅游经济效益。

自“文旅融合”发展被正式提出以来,学者们围绕文旅融合发展的主题展开了相关讨论。比如,张海燕、王忠云(2010)提出“旅游产业是一个文化性很强的经济产业,同时也是一个经济性很强的文化产业,两大产业实现融合发展具有现实意义”[18]。黄细嘉、周青(2012)认为,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两者有着天然耦合性、互补共赢性及内外因素驱动诱导等产业融合基础条件。[19]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突破,经济产业得以不断创新发展,产业与产业之间的差异、界限和壁垒逐渐被打破,产业间呈现出融合发展的趋势,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就是一个例证(厉建梅,2016)[20]。

人类社会是由多种民族组成的,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种族、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历史、不同的传统,创造了各不相同的民族文化,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成为大众旅游时代民族地区的重要旅游吸引物。中华民族拥有悠久的历史,积淀了丰富的文化资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形成了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文化有机整体。随着文化产业、旅游业的蓬勃兴起,世界各地的民族文化旅游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在我国,民族文化也以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和独特的文化特质而深受国内外游客的青睐。

在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作为文旅融合的直接载体,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活动如火如荼,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文化效益,民族文化旅游业已成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选择。旅游产业发展为文化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而文化产业则是旅游发展的生命和动力。加强民族文化和旅游的深度融合是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内在需求,民族文化产业化发展与旅游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有助于推动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和保护,有助于扩大民族文化影响,提升民族文化软实力。

我国的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这些与当地独特的山水、名胜古迹、历史文物等共同铸就了民族地区旅游竞争力和旅游吸引力。随着全球旅游业的纵深推进和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自提出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国民族地区大多把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或先导产业来培育和发展,文旅融合发展的倡导更是使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成为民族地区旅游产业优化升级的重头戏,旅游与民族文化产业化融合发展引来了历史性机遇。

第四,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

1990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全球环境与产业大会上首次提出了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旅游可持续发展”是“……旅游资源的管理应当既满足经济、社会和美学的需求,又维持文化完整性、基本的生态过程、生物多样性和生命支持系统”[21]。1993年世界旅游组织编写的《可持续的旅游业发展——地方旅游规划者指南》(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Guild for Local Planners)一书认为“旅游可持续发展是在维持文化完整、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满足人们对经济、社会和审美的要求,它能为今天的主人和客人们提供生计,又能保护和增进后代人的利益并为其提供同样的机会”[22]。1995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计划署和世界旅游组织召开的“可持续旅游发展世界大会”通过的《可持续的旅游业宪章》(Charter for Sustainable Tourism)中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做了如下阐释:“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就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与人类生存环境目的地成为一个整体,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使许多旅游目的地各具特色。旅游发展不能破坏这种平衡关系。”[2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旅游业犹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随着全球化发展的纵深推进,旅游的触角延伸到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毋庸置疑的是,旅游和旅游业的发展对旅游目的地的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其中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如何通过科学合理的引导、规划、开发和管理,将旅游业的负面影响最小化,将旅游开发的积极效应最大化,是区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所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纳尔逊·格雷本认为,在民族旅游过程中,少数民族不仅在数量上处于劣势,在文化上也属弱势的一方。以产业化、商品化为重要特征的现代旅游业在其快速扩张过程中对少数民族的弱势文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导致了强势文化向弱势文化欺凌性渗透的加剧,弱势文化为迎合强势文化的要求而出现肤浅化、变异化等趋势,进而加速了少数民族社区文化的变迁、变异甚至扭曲,大大影响了少数民族旅游地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在旅游大众化时代,随着旅游业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无一例外地被卷入到大众旅游这一“大熔炉”中,文化多样化发展和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已经成为我国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主要途径之一。但不合理不科学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活动为旅游地民族文化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民族文化保护与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是当今民族地区发展所面临的一大课题。目前,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进程中,随着民族文化旅游的迅速升温,民族地区掀起了一股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热潮,出现了很多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开发活动。这些开发盲目效仿、千篇一律、毫无创意且无节制,往往使开发地民族传统文化遭受巨大的冲击、干扰和创伤,造成许多宝贵民族文化内容不可挽回的损失。学界普遍认为旅游开发,特别是不科学的旅游开发行为往往会给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带来一系列的冲击,若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在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正如火如荼行进的背景下,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急功近利的开发实践已给我国民族文化带来了诸如文化俗化、文化变异等消极影响,出现了为迎合旅游开发,着眼短期经济利益而将民族文化“无深度化”[24]、肤浅化、扭曲化、低俗化、过度商业化等负面效应,进而影响了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加快了民族文化消亡。

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内民族旅游开发热潮中,随着民族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对东道主社区民族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问题也一直是旅游学界关注的热点。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很多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文件、措施和方法。进入21世纪,随着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纵深推进,民族文化开发与保护矛盾也随之加剧,国内外均有学者力图为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与保护寻找具有普适性的有效模式,却始终未能如愿以偿。民族文化旅游是否能够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取决于民族地区的文化资源是否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和保护,真正做到保护性开发和开发性保护相结合。我国广大民族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但是,由于挖掘的深度不够,开发的方式不恰当,利用不够充分等原因,使得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效,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现状与当前日益增长的民族文化旅游市场需求还不相适应,民族文化旅游发展路径的转换与开发模式的转变成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研究内容和标向,基于“旅游可持续发展”理论,结合我国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实际,崔玉范(2009)将“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综合定义为:“……在少数民族社区里开发旅游时,既要把包括环境、社会、文化、资源可获得性以及承受力等所有的因素都考虑在内,又要继续维持旅游目的民族地区环境系统和文化的完整性;既要尊重当地民族的文化和情感,又要尊重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所有权’‘阐释权和展示权’;既要满足相关民族的意愿和要求,又要满足来访者对旅游目的地经济、社会、文化体验和审美的要求,而不是简单地满足旅游者和旅游开发商的要求;既要公平分配旅游为目的地社区带来的各种社会经济效益,又要保护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收益权’;不仅要为今天的民族文化拥有者提供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保护发展的机会,又能为‘未来者’提供生存和发展机会,在不损害文化、自然生态持续的前提下,既满足当代人的旅游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自身旅游需要能力的发展。其最终目的是实现民族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和谐可持续发展。”[25]

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是指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族文化主题旅游开发时,既要考虑环境、社会、文化、资源可获得性以及承受力等因素,又要顾全旅游目的民族地区环境系统和文化生态的完整性;既要满足地方民族的意愿和诉求,又要满足游客的旅游需求。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涉及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环境及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使民族文化旅游发展与其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环境及自然生态环境的目标相协调。在科学有效保护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前提下,成功研发出独具特色,富有竞争力的民族文化旅游产品,是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综合效益最大化,实现民族文化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书认为,民族文化旅游是否能够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取决于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资源是否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和保护;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是否能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取决于民族文化旅游发展所采取的路径策略和开发模式。毋庸置疑,为了保护一个民族的文化而“博物馆”式“冷藏”一个民族及其文化,即使是可能的,但对这个民族也是不公平的,更是无法长期可持续的。杨寿川(2003)认为“旅游开发尤其是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源地区公众的参与程度以及他们对自身传统民族文化的自觉保护意识”[26]。民族文化旅游业是否能够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取决于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资源是否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和保护;取决于民族文化旅游发展具体采取什么样的路径和模式。本书认为,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保护的首要任务是全面、深入了解民族文化特质,然后根据民族文化特质分析梳理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适宜模式,进而探寻民族文化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模式和路径策略。

三、研究意义

首先,民族文化旅游业科学、健康、合理的发展有益于解决旅游主客体之间的矛盾。《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1980)中写道:“自从劳动者被赋予带薪休假的权利使得旅游从精英分子娱乐的有限范围进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普遍范围后,旅游便具有了规范性,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对旅游现象进行分析是恰当和必要的。”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旅游活动,必须关注社会参与的各方,重点要关注作为旅游主体的游客的满意度的提高以及作为旅游客体和社区赖以生存发展的旅游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双方都是旅游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缺一不可(罗辉,2005)[27]。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内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热潮愈演愈烈,任何民族文化都很难成为漏网之鱼。

然而,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对具体民族的文化主题旅游开发地而言,民族文化是否能够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历来是西方旅游人类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一种观点认为,文化资源与自然资源一样,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象征和代表,是一种不能随便开发利用的资源,因为破坏了这些资源,也就破坏了“天人合一”的美好和谐,也就丧失了该民族、该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竞争力和生命力。旅游业造成了民族艺术品和民族文化的商品化。随着旅游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随着民族文化旅游商品化开发的加剧,民族文化旅游赖以生存的根基——民族文化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另一种观点认为,旅游业不是导致民族文化商品化的唯一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旅游业还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且不说旅游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旅游业的文化开发也将给地区带来‘文化复兴’,并能增强民族自尊心,增强地区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游客”。在某些情况下,旅游开发可以使一些濒临灭绝的民族工艺品和民族文化得到新的生命力。

其次,科学、合理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有利于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内民族旅游开发热潮中,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在民族文化旅游中,由于客源输出国与客源输入国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加上东道主和游客之间经济不平等的观念被日益夸大,东道主和游客之间的交往互动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游客往往代表着一种所谓的“强势”文化,他们往往带着强烈的自我优越感来到东道主所在地,东道主此时的心情往往是复杂而充满矛盾的,在经济上和文化上都处于弱势的他们,面临外来文化的冲击,要么树立自己的文化自信、增强民族自豪感,要么在旅游的大潮中迷失方向,不知所措(李莉、张晓萍,2005)[28]。

概言之,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对我国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来说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科学合理的开发有助于提升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自信力,进而有助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复兴、发展、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为其与其他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学习提供了窗口。文化自豪感与自信力是一个民族及其文化得以持续传承和发扬的不竭动力。民族成员只有对自己的文化体系产生强烈的感情,在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才不会被客源国文化所渗透和替代,才会在外来文化面前不断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文化、传播自己的文化、发展自己的文化。只有产生了对本民族文化极其强烈的自豪感和自信力,才能在旅游开发浪潮中避免民族文化商品化、庸俗化、变异化等不良趋势,进而有效保护民族文化沿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尽量避免旅游开发中的负面影响,尽量做到开发与保护的良性循环,无疑是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书认为,民族文化旅游业要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要真正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产业,要实现开发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综合效益最大化,就必须加强对民族文化旅游相关理论的研究,把理论研究透彻,然后用以指导旅游开发实践,少走弯路,多出经典。如何科学开发民族地区具有深层次文化底蕴和内涵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在科学开发的基础上处理好文化与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这些都是旅游人类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本书力图回答的问题。

最后,科学的理论概括和合理的行为实践相结合,有助于实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效益最大化。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有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全面发展,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的产业调整,有助于促进民族地区资源的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有助于缩小东西部发展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助于加强民族地区的对外交流和改革的进程。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是民族文化产业化发展的主要路径和内容,是文化产业化发展战略在民族地区的具体实践和落实。加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相关理论探索,通过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能有效提升民族文化的经济效应,有利于促进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进而拓展民族文化产业化发展的内容和方法;有利于实现国家文化产业化发展战略在民族地区的纵深推进。

民族文化性格是民族群体的心理表象,民族文化性格与民族个体心理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掌握民族文化性格形成的机制、原因和规律,对发扬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对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开发利用,对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对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等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民族群体的文化心理将必然通过一定的民族文化载体表现出来,比如民族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建筑风格、道德礼仪、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这些文化载体使得难以把捉的民族文化心理及其活动可以通过一些或看得见或听得见或摸得着的对象予以分析和把握,为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归纳总结出可行性路径策略,进而具体指导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

本书通过深入分析和梳理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性格特质之间的关系,旨在发展、丰富和完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相关理论。通过将相关理论用以指导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为实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之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综合效应最大化,为民族文化在科学开发与合理保护中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添砖加瓦,尽绵薄之力。这势必就要求我们从新视角,用新理论和新方法,展开进一步的追问、分析、思考和总结。进入21世纪,在我国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热潮中,不同民族的文化呈现出不同的旅游开发效应,一些民族的文化呈现出旅游开发的适宜性,另一些则呈现出不适宜性,这一现象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受露丝·本尼迪克特(R.Benedict)提出的文化模式(Cultural Pattern)理论的启发,本书认为,基于民族文化特质和模式的民族文化性格为问题的思考提供了新的视角。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保护亟待进一步深入了解民族文化特质、民族文化模式或民族文化性格,系统梳理民族文化性格特质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具体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与保护的适宜模式。

深入分析民族文化性格是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首要任务,只有在认清民族文化特质的基础上,才能就具体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实践探索可行路径。本书认为,认清不是所有民族文化内容都具有旅游开发的适宜性,换言之,有些民族文化内容具有旅游开发的不适宜性的现实。从理论上深入分析和研究民族文化的性格特质和模式,然后探索与之相宜的发展路径和方法,进而探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适宜模式,是实现民族文化产业化发展纵深推进的方向,是实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从理论上积极探索和理清民族文化性格特质与民族文化旅游及其开发之间的辩证关系,从民族文化性格的视角对具体民族的文化旅游开发展开深入探讨,进而将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活动建立在认清民族文化性格特质之基础上,量体裁衣地为之探明相适宜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模式,有助于解释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复杂现象和问题;有助于填补、丰富和完善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相关的理论体系;有助于杜绝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盲目性,有助于实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等。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相关理论的总结、提炼和升华对我国广大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具有不可替代的统筹意义和指导价值。

从理论上梳理民族文化性格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之关系,进而从民族文化性格的视角对民族的文化旅游开发展开深入探讨,有助于解决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助于实现民族文化旅游业的繁荣发展,实现其开发效应最大化;有助于实现民族文化旅游业的繁荣发展,实现其开发效应最大化。加快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也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各民族旅游地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力求最充分挖掘和演绎其生态自然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实现人文旅游资源与自然旅游资源的相得益彰、交相辉映之良好局面。

四、民族心理学学术史回顾

共同的文化心理是民族的一个主要特征。每一个民族都有其表现于文化特质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熊锡元,1994)[29]。19世纪初期的德国哲学家赫尔巴特(John Friedrich Herbart)认为,假如心理学只把人作为孤立的个体来研究,那是不完备的,是有所欠缺的。赫氏进而认为个体的人构成民族群体,民族群体构成社会整体,社会是特有的群体文化心理规律和特征的有机整体。此见解深刻启发了其后来者对民族心理学相关问题的探讨。19世纪50—70年代,当代民族学在西方欧美各国开始产生和兴起的同时,民族心理学的相关研究也随之开始出现。在民族学、神话学等传统科学对民族心理研究兴趣的推动下,民族心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被提了出来。心理学界普遍认为,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始于19世纪中期的三位德国学者,沃兹(Th.Watts)、拉扎勒斯(Lazatus M.)和斯坦达尔(H.Steinthal)。

在《未开化民族的人类学》一书中,沃兹(Th.Watts)曾提出解释民族心理学特质的4种要素论:①意志——人是依赖自身的努力,以克服对自然之畏惧的;②语言——人在漫长的发展演化进程中创造了明晰的语言;③宗教——人对宗教有着心理需求;④感情——人是有感情的群体性存在。1959年,作为民族心理学的创始人,哲学家拉扎勒斯和语言学家斯坦达尔共同创办了《民族心理学与语言学》杂志,从此,民族心理学的概念和理论就陆陆续续公之于世了。该杂志一直持续到1889年,共发行了20卷,开创了民族心理学的研究时代,他们首次提出并研究了民族心理学相关问题。其间,学者们展开了对民族语言、宗教、神话、艺术和民族心理学等的相关研究。拉扎鲁斯和斯坦达尔认为,民族乃是产生和存在于一定历史时代的社会,是绝对本质的社会。民族心理学是研究民族精神生活的与规律的科学,如果不把“文化和社会”的心理学整体贯穿在其中,就无法建立体系。他们认为,阐释民族精神在艺术、生活、科学等方面的表现是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拉扎勒斯和斯坦达尔认为,一个民族的成员所共有的心理现象构成民族的社会心理,社会心理有别于这个社会中的个人心理。拉扎勒斯和斯坦达尔在《民族心理学与语言学》的第一卷卷头发表了《民族心理学绪论》一文,主张“从心理学方面认识民族精神的本质,揭示民族精神活动的规律”。此后,拉扎勒斯撰写了《精神生活》3卷本,前两卷发表于1865年,开拓了心理学研究的一些具体领域,比如语言文字、风俗习惯、艺术风格等。拉扎勒斯等人认为,个体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基本上都是被孤立了的个人精神,但人在社会性共存中会产生特殊的精神现象,这种精神现象与个人精神完全不同,故应该把它叫作整体精神或民族精神。心理学应该有个体心理学以外的社会人的心理学,民族心理学应运而生。他们还认为民族心理学是关于民族精神生活中诸要素和法则的科学,并把语言、神话、宗教、文学、艺术、习惯、法律、家族、教育等作为其研究对象。

在拉扎鲁斯和斯坦达尔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心理学家冯特(W.Wundt)从1900年至1920年间潜心研究民族心理学,对他之前的民族心理学思想进行总结归纳,特别是对拉扎勒斯及其后民族心理学家的研究进行系统梳理,并完成了10卷本4000多页的巨著《民族心理学》,共分6篇:语言篇(第1、2卷),艺术篇(第3卷),深化宗教篇(第4、5、6卷),社会篇(第7、8卷),法律篇(第9卷),历史文化篇(第10卷)。其间,1912年发表的《民族心理学纲要》概括了冯特关于民族心理学研究的课题、方法和具体设想,使得《民族心理学》从心理学中分化出来。他以丰富的民族学、民俗学资料为基础,使民族心理学自成一体,成为一门独立的心理学分支。

冯特(W.Wundt)1832年8月16日生于德国南部的一个牧师家庭,先后在杜平根大学和海德堡大学学医,获医学博士学位。1875年冯特来到莱比锡大学任哲学教授,曾任该校校长,在莱比锡大学工作了46年,直到1920年8月31日去世,享年88岁。在他一系列的著作中,冯特研究了原始民族的语言、道德、宗教、艺术、法律等,认为民族心理学研究领域涉及“由共同的人类生活所创造的那些精神产品,因此,仅凭个体意识是无法对它加以说明的”[30]。诸如语言、神话、习俗就不是由个体创造的,而是民族历史社会的产物,因此,民族心理学应采用自己的理论和方法对诸如此类的文化产品展开分析。冯特认为,一个民族的语言、神话与风俗共同构成民族的心理结构。

法国心理学家勒朋(Gustave Le Bon)(1841—1931)是一位专门研究群体心理学的社会学家,发表了《民族发展的心理》一书,共4篇:民族的心理性格;民族的心理性格如何在其文明要素中发现;作为民族心理性格结果的国民历史;民族的心理性格是如何变化的。全书以描绘民族灵魂的心理特性为目的。后来,勒朋还写了《群体心理学》一书,全书分3篇:群体心理、群众意见与信仰、群众分类。作者在第1篇描述群众心理特性后,在第2篇中用大篇幅论述了群众意见及信仰的原因,亦即群众心理背后的民族性。他认为,凡民族之信仰、制度、艺术及所有文明的一切均不过是民族精神的外显而已。凡一民族所具有之特性,无不受民族精神支配而成。

德国心理学家、民族学家西奥多·魏茨在其巨著《自然民族的人类学》(1859)一书中讨论了自然民族风俗发展的心理规律,驳斥了种族智力不平等的种族主义观念。法国学者勒朋(Gustave Le Bon)在其《民族发展的心理规律》中比较了不同民族的心理后认为,除了由于文化进步所带来的新的影响外,各民族之生活乃是被少数不变的文化心理因子所支配着的。勒朋深切地说,他从各国的游历中得到的最明显的印象就是,每一个民族都具有一种特有的心理组织,它们甚至具有解剖学意义上的固定性。民族的感情、思想、制度、信仰、艺术等都是从民族特有的心理组织衍生出来的。或许正是在此意义上,列维·斯特劳斯才说“民族学首先是一种心理学”,认为人类的各种文化可以反映他们的心理结构;詹姆斯·弗雷泽才认为,民俗学和社会人类学的最终目的是解释和说明人类心灵的活动及其规律。

德国医生、民族学家、旅行家巴斯蒂安(A.Bastian)认为,任何民族或种族都有共同的心理,民族共同体的心理是人类一切文化创造的源泉。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I.Kant)在《实用人类学》一书中比较研究了法兰西民族、英吉利民族、西班牙人、意大利人之间在认知、情感、欲望等方面的民族心理差异。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在其《历史哲学》中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的比较研究,揭示了中国人、印度人、希腊人、罗马人、日耳曼人等的性格特征。

美国心理学家高尔斯(T.R.Garth)在其于1931年出版的《种族心理学》一书中认为人的心理结构特征是生物遗传和环境刺激交互作用的产物。他认为种族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类学界、民族学界不再仅仅关注人格问题本身,开始运用心理学的各种方法研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行为和表现(李静,2009)[31],于是开始出现了“心理人类学”的概念。从内容上看,“心理人类学”实属“民族心理学”。

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的心理人类学功能学派创始人马林诺夫斯基(B.K.Malinowski)受冯特的影响,试图从人的心理需求出发去阐释各民族群体的行为和文化。他的“需求理论”“功能理论”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经济活动、宗教组织等方面的分析,都以心理分析的相关理论为基础。马林诺夫斯基和米德以他们的研究和他们对具有民族中心主义(ethnocentrism)偏见的心理学理论的批评,在心理学与民族学内部激发了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和研究,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的文化与人格运动的产生,他们二人的研究在民族心理学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时蓉华、刘毅,1993)。20世纪30年代美国人类学家米德(M.Mead)、本尼迪克特(R.Benedict)和韦斯特(J.West)等人将心理学的洞识和人类学的观点相结合,出了不少重要成果。如本尼迪克特于1934年出版的《文化模式》一书中强调民族文化的根本特质,认为民族的文化模式与个体密切相关。

1973年,加利福尼亚大学分校的人类学者们创办了《时代思潮》杂志。同年在芝加哥举行的第九届国际人类学民族学大会的论文集《世界人类学丛书》中,首次出现了《心理人类学》版本。美国人类学会于1978年成立了“心理人类学会”,将《时代思潮》定为其机关刊物,约翰·怀亭选任第一会长。

国内对民族心理学相关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晚于国外。我国近代启蒙学者梁启超先生曾在他的著作中谈及了民族心理学和民族意识相关问题,认为“民族成立之唯一要素在‘民族意识’之发现与确立。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梁启超指出,民族意识的产生与确立,是一个民族集团成员长期“共同生活”“协力分业”,拥有共同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兴趣爱好而在心理上自成一个特殊的“文化枢系”的结果。

民族心理学作为社会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是较晚才发展起来的一门年轻学科。民族心理学是用发展的观点研究不同社会背景和文化条件下各民族的心理特征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时蓉华、刘毅,1993)。我国的民族心理学研究起步于20世纪初,但到20世纪80年代后民族心理的相关研究才有了真正的发展(李静、崔弘扬,2017)[32]。具体而言,20世纪20年代前后,民族心理学开始进入国内学者的视野,我国老一代心理学家开始从跨文化的视角对民族心理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民族心理学”一词开始出现在我国学者撰写的论文之中,并出版发表了一批民族心理学著作。

著名心理学家陈大齐于1919年撰文论述了《民族心理学的意义》,论述了民族心理学的相关定义;童润之分别于1928年、1929年发表了《从心理学的观点论民族气节》《论民族意识》和《中国民族的智力》;肖孝嵘于1937年发表了《中国民族的心理基础》;李子光于1942年发表了《论民族意识》;梁乙真于1942年发表了《从心理学的观点论民族气节》一文;阮镜清于1942年发表了《原始画的心理》和《民族心理学的基本问题及其研究方法》两篇文章。吴江霖于1947年发表了《社会心理学上的文化观点》一文。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民族心理学经历了最早的孕育期。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是我国民族心理学研究的停滞时期。由于政治等原因,社会心理学等学科在我国被取消,民族心理学也没有了发展立足之地。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民族心理学相关研究才得以复苏。

复苏后,民族心理学研究进入了一个相对较快的发展阶段,有不少研究成果相继问世。李尚凯(1991)发表了《论民族心理之研究》;韩忠太和傅金兰(1992)论述了民族心理学的研究方法;时蓉华和刘毅于1993年编著出版了《民族心理学概论》一书;熊锡元于1994年出版专著《民族心理学与民族意识》;孙玉良和徐玉兰于1995年合著出版了《民族心理学》一书;植凤英和张进辅(1997)探讨了在民族心理学研究中如何实现质与量的整合;李静(2004)发表了《民族认知结构研究的心理学取向》;张世富(2005)发表了《民族心理的研究任务、内容和方法》;李静于2009年出版专著《民族心理学》;徐黎丽(2002)发表了《关于民族心理学研究的几个问题》;李静(2010)出版了《民族交往心里的跨文化研究》;张积家(2016)讨论了民族心理学研究中的十种关系,并于2019年出版了《民族心理学》上下册。

学者们先后就民族心理学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熊锡元(1983)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一个民族的社会经济、历史传统、生活方式以及地理环境等在民族精神面貌上的反映。顾学津(1984)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思想感情、性格气质等内心活动。何叔涛(1984)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包括两部分,亦即主要表现在民族文化上的民族特点与主要表现在民族自我意识上的民族情感。

徐杰舜(1990)认为,在“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前应加上“文化”二字,以反映文化与心理素质的关系。张世富等人(1995)认为,包括基本经济形态和政治社会结构的生存系统(即基本文化形态)决定了儿童的养育方法,儿童抚育方式导致儿童个性差异,进而决定着成年人的性格及其形成,是社会化的实现过程。[33]张世富(1996)认为民族心理就是民族群体心理,是指一个民族的全体成员在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所产生的心理素质和心理状态。广义而言,民族群体心理就是民族共同体的共同心理特征,即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全国13所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1996)对民族心理做了界定:“民族心理是指构筑在一个民族经济地域基础之上并渗透着该民族文化传统、决定着该民族人们的性格和行为模式的共同的心理倾向和精神结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民族性格和国民性。”[34]林耀华(1997)认为民族心理是一种文化现象,表现为一个民族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的心理活动。戴桂斌(1998)认为,民族心理是特定民族在发展历史过程中,由一系列共同的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影响而形成的民族心理素质和心理状态的总和。

佟宝山(2002)认为,民族心理是指一个民族特有的心理状态,即特有的民族感情、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这三者代表民族的心理状态。徐黎丽(2002)认为,民族心理是特定民族的认知、情感等心理过程和能力、气质、性格等个体心理特征的综合体。吕遂峰(2002)认为,民族心理是社会心理在民族群体身上的体现,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发展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性格、感情、爱好、习俗等精神素质的综合。戴庆厦(2005)认为,民族心理是民族的社会文化特点在民族成员心理上的反映,包括民族自我意识、民族感情、民族特点等。张进辅(2006)认为,民族心理是指特定民族集团影响下人们的社会行为以及内在心理规律和特点。阿荣(2010)认为,民族心理是一个民族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地理环境在该民族精神面貌上的反映,它通过社会文化、精神生活的各个层面来表现一个民族的兴趣爱好、历史传统、性格气质等特征。

费孝通先生曾说,“我们认为首先要认清这个要素的核心是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用一句比较容易的话来说,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即“一个民族的共同心理,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可以有深浅强弱的不同。为了加强团结,一个民族总是要设法巩固其共同心理,它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个民族的标志;还常常把从长期共同生活中创造出来喜闻乐见的风格加以渲染宣扬,提高成为民族形式,并且进行艺术加工,使人一望而知是某某民族的东西,也就是所谓民族风格”[35]。大家共同认为民族心理所涉及的因素主要包括民族心理素质、民族心理特征、民族心理状态、民族价值观念、民族情感意志、民族自我意识、民族心理过程、民族思维方式、民族性格特征等。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地理环境基底、宗教信仰、语言文字、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等,因而也都有着心理特征和性格气质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社会需要、社会认知、社会行为、群体人格等方面,也表现在个体生理需要、基础认知方式、日常行为和个性特征等方面。

随着对民族心理学关注度的提升,相继召开相关学术研讨会,为民族心理学的理论提升和实践应用开辟了道路。1983年10月,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了首届“中国民族心理学精神医学学术会议”,参会者来自全国17个省、区、市,与会者100多人。1985年3月,在美国举行的国际民族心理学术研讨会上,中国学者张世富应邀参加,并做了《关于民族心理学与跨文化心理学研究中的矛盾与统一》的学术报告。1986年8月,在东北延吉市召开了“中国民族心理学与精神医学会”第二届会议,会议成立了隶属于中国社会心理学会的中国民族心理学研究会。中国社会心理学会于1984年在上海举行第二届年会时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民族心理学研究组,即中国社会心理学民族心理学研究组。1987年在北京召开的中国社会心理学第三届年会上,民族心理学研究组经中国社会心理学会批准扩大为民族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张世富教师任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世富教授在1988年召开的第24届国际心理学大会和1990年举行的国际民族心理学研讨会上均做了专题发言。

2012年8月,《心理科学进展》创刊并发表张积家主持的“民族心理学专栏”;2014年12月,中国心理学会民族心理学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2015年3月6日,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心理人类学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研讨会在兰州大学召开;2015年6月8日,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民族心理与教育重点研究基地”在中国人民大学挂牌成立,并召开了第一届学术研讨会。2015年7月3日,中国心理学会民族心理学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和首届学术研讨会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召开,会议以“感悟民族文化心理,建设民族心理学科”为主题,充分显示了民族文化多样性对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价值。正如人类学家赫瑞所说:“世界上不同民族的人类行为,只能根据他们自己的文化来解释。”2015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报》设立由张积家主持的“民族心理学专栏”;2016年2月,《华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推出由张积家主持的“民族心理学专栏”。[36]2016年7月,国家民委在中国人民大学设立“民族语言文化心理重点研究基地”。

在实践研究与运用方面,熊锡元(1986、1990)研究了回族、傣族的共同心理素质。荣丽贞(1987)对蒙古族的祭祀风俗展开心理分析。1987年,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工作者组织成立了“中国民族心理研究”课题组,由时蓉华教授主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民族心理研究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课题组共撰写了研究论文18篇,20万余字。这些论文主要从心理学视角,结合社会学、民族学、人口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多学科,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微观—宏观、过去—现在、纵向—横向、个性—共性等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对国内25个民族的心理特征展开了跨文化研究。1987年,西北师大的陶远岑、刘萍使用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量表对30名藏族女大学生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表明藏族大学生的心理特征为:开朗、活泼、热情、坦诚、纯朴、直率;好强、独立、积极、较固执;特别重感情、易激动、富有同情心;易喜悦和满足、轻松愉悦、随遇而安;爱歌好舞、善于形象思维等。[37]

1990年,文荻莞、田江对宁夏地区的回族大学生个性特征的研究表明,回族大学生大多表现出兴奋、轻松、开朗,热情、感性、乐观、外向、直率、坦诚、敢为,冷静、沉着、自信等特征。[38]云南省心理学工作者傅金芝、韩忠太等人(1991)采用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量表对基诺族的102位成人和学生进行测验,结果显示:基诺族人尊重现实,服从传统;热爱群体,善于与他人合作;对人热情、富有同情心;有信心、有耐心、缺乏果断性等。[39]1992年,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朱燕以上海、西藏的三所大学三年的藏族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采用由美国心理学家吉尔福特等人编制,经日本京都大学心理学教授矢田布达朗修订而成,后再由我国相关学者修订的《YG人格测验》表,对这些大学生展开性格特质研究。研究表明:藏族大学生情绪稳定、活泼、开朗、乐观、平静、自信,言行传统、随和、和善、平和、缺乏竞争意识等。[40]

张继如运用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量表对蒙古族大学生所做的个性特质研究指出,蒙古族大学生个性的主要特征包括:活泼、愉快、合乎成规、自律严谨;善于形象思维,抽象思维能力较弱;感情用事,缺乏恒心和耐心。[41]陶远岑、刘毅(1990)对土族大学生的研究表明,土族大学生敢作敢为,缺乏恒心和耐心;坦诚质朴,感情用事;富有幻想,随遇而安,顾虑较少;易激动烦恼,易喜悦满足等。[42]苏世同(1991)和周兴茂(2000)论述了苗族的主体心理结构和共同心理素质。石国义(1998)考察了水族的传统文化心理。银军(1992)讨论了侗族的共同心理素质。

关于民族文化性格的最早研究来自文化人类学(孙玉兰、徐玉良,1990)[43]。人类学界越来越重视用心理学的观点去研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各种心理问题,心理学界则越来越重视社会文化因素对人的各种心理现象的制约和影响。于是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人类学者与心理学者们在民族心理研究领域中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局面。在我国,民族心理学研究在经历了20世纪中后期一波发展,进入21世纪,民族心理学相关研究速度却有所放慢。我国民族心理学纵深推进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书认为,对民族心理学的理论总结提炼和实践探索应用是我国社会心理学和民族心理学深入推进的方向,应该得到重视。姜永志与七十三(2016)[44]探讨了中国民族心理研究本土化的方向与问题,认为民族历史文化资源民族心理学研究本土化的动力,以文化为根基、方法为工具、事实为导向是研究道路。

五、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述评

欧洲旅游与休闲教育协会将“文化旅游”定义为“人们为了获取新的信息和体验从而满足他们的文化需要,而从他们的常住地向文化景观的一切移动”[45]。国外关于民族(文化)旅游最早的描述可追溯到Smith(1977)的相关研究,他将其描述为:“将土著人的异国情调和人们的古朴习俗销售给游客的过程”;Smith(1989)进而将民族(文化)旅游定义为“是把古雅的土著风俗和奇异的居民推销给公众旅客”的旅游形式。在西方英语国家,“民族文化旅游”或“民族旅游”,被称为“Aboriginal Culture Tourism”或“Indigenous Tourism”(土著文化/原住民旅游),它是通过当地民族(族群)的历史社会文化特征命名的旅游形式。埃里克·科恩(Erik Cohen)认为“民族旅游是观光旅游的一种变体,是以在社会上、政治上不完全属于该国主要民族的群体为对象,由于其文化特色、自然生态环境或独特的旅游价值而展开的一系列旅游活动”[46]。科恩说:“‘民族旅游’是第三世界及东南亚最普遍的一种旅游形式,也是在东南亚旅游的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中被频繁涉及的一个专题。”[47]

美国人类学家布鲁诺认为,“国外或国内的旅游者通过旅游可以观察其他群体,而这些群体不仅被认为有明显的自我认同、文化和生活方式,而且他们通常被贴上诸如种族、国家、少数民族、原始、部落、民俗或农民的标签”[48]。Laura认为“民族旅游”是一种田野体验,其中吸引旅游者的主要是“参与体验土著居民的生活习俗与文化氛围”。Van Den.Berghe(1992)认为民族旅游给旅游地社区带来了诸多问题,如民族文化的变异甚至是崩溃、生活场所的入侵等。[49]Pam Dyer等(2003)以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北部的Djabugay民族为例展开研究,认为民族旅游的消极影响在于造成文化的退化,物价的提高及对当地社区居民生活的破坏,如大量游客的侵入造成了居民生活不便等。[50]

国外有学者根据游客旅游目的性的强弱,将民族文化旅游者分为大众旅游者和特殊旅游者两类,前者猎奇不同的民族文化及其内容,后者仅对某类民族文化内容感兴趣,对其进行深入的、专项的、重复的旅游和体验。[51]Alan A.Lew对美国118个印第安人部落进行了分析,指出由于众部落各有差异以及对旅游的态度不同,其旅游管理方式也存在多样性,但一般而言,部落首领的办事机构是旅游发展的主要执行和决策机构。[52]Gianna Moscardo和Philip L.Pearce以澳大利亚查普(Tjapukai)土著文化旅游为案例,对其旅游市场的需求特征展开调查,进而将民族文化旅游者分为关系型、学习型、参与型和猎奇型四大类。[53]David Jamison分析了旅游对肯尼亚岛区的影响,说明旅游对当地社区自我之重新认识起了催化作用,旅游发展缓和了社区内部的种族矛盾。[54]Gillespie指出土著人民的自身建设和社会交往受到了旅游开发带来的不良影响,而土著文化非原真性的展演会使游客把土著人民看作是边缘的失去生命力的“古玩”。[55]

史密斯所主编的《东道主与游客》(第一版)通过大量的人类学案例研究,描述了旅游对目的地社会文化的多方面影响。[56]格林伍德在《文化能用金钱来衡量吗——从人类学的角度探讨旅游文化商品化问题》中指出,为满足旅游开发的需要,巴斯克地区阿拉德的节日仪式过度商品化了,这一节日仪式深受人们喜爱,凝聚了许多当地传统文化,格林伍德声称这种转变是他所无法忍受的。[57]特纳(Turner)在《The Golden Horses》中认为,当今休闲时代的现代野蛮人正如鞑靼帝国一样到处冲闯,与远离自己的文化发生冲突,并掠夺那些明显欠发达的社会。[58]又或者,旅游发展只是导致民族社区文化变迁的原因之一,而非全部原因,甚至可能不是最重要的原因。或许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能唤醒民族文化的自我保护意识,进而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弘扬呢?尽管“人们很容易将文化的衰落归因于旅游的影响,而实际上它很可能是大规模交流和技术进步的结果”[59]。

国内外学者对民族文化旅游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从社会学、人类学、旅游学、地理学、管理学等视角展开了讨论;但国内外学者对理论的研究较少,大部分学者是以实证研究为主(毕丽芳,2016)[60]。国内学者对于民族旅游的命名有民族地区旅游、民族文化旅游、民俗旅游等,概念名称虽说有所不同但其含义却基本相近(陈刚,2012;李菲,2018)。吴必虎、余青(2000)建议用“民族文化旅游”的概念来统称学界惯常使用的“民族旅游”“民族地区旅游”“民族文化旅游”“民俗旅游”“民俗文化旅游”“少数民族旅游”“少数民族专项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等概念,因为“总体上看,它们都以某一地区的民族文化为基础,通过某种方式或从某种角度对民族文化形式及内涵加以产品化体现,构成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经历的一种吸引物”[61]。郭颖(2002)也认为用“民族文化旅游”的提法统称以上概念比较合适。[62]

民族文化,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化因其独特性、稀缺性和神秘性而深受国内外旅游者的青睐,民族文化旅游一直以来都是旅游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国家对文化产业化发展和文旅深度融合发展的强力倡导下,民族文化旅游越来越成为国内旅游业的主导产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族文化旅游在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迅速兴起,各类古镇、村寨、节庆、歌舞、工艺、饮食等文化元素纷纷登上民族旅游的舞台(周大鸣,2014)[63]。马晓京(2000)认为民族旅游就是“以少数民族文化为特色的观赏、娱乐、商品及服务”,是把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和东道主本身作为旅游资源而开展的活动,在开发过程中应该处理好民族旅游保护与民族文化开发这一矛盾统一体。[64]金毅(2004)认为,民族文化旅游是指“以民族文化为载体而开展的系列旅游活动”[65]。“在现代旅游活动中,民族旅游越来越成为一种具有特别价值的项目和形式,因为它不仅可以满足一般旅游活动和项目的需求,比如生态旅游、自然旅游、休闲旅游、乡村旅游等,又能同时了解到‘异文化’的风景与风采,体验不同民族文化的风俗与风情。”[66]民族文化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已经成为既能发展民族经济,又能保护民族文化的新途径(陈巧凤,2010)[67]。

从我国旅游开发的实践来看,在民族文化开发中存在着民族文化社区迎合旅游消费者的严重倾向,造成了民族文化商品化的危机的不良现象(杨振之,2006)。[68]在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模式方面,国内学者从不同层面和视角先后提出了“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69]“生态博物馆模式”[70]“民族生态旅游:保护性开发民族旅游的模式”[71]“前台—帷幕—后台模式”[72]“发展性保护”[73]等模式,力图解决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相关问题。下文将对国内学者提出的这些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相关模式展开讨论。

《论泸沽湖摩梭人文化保护区的建立》[74]的作者提出了“建立泸沽湖摩梭人文化保护区”的设想,认为这样做“不仅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也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论文针对文化保护区的建设还提出了“除摩梭人之外,限制其他民族迁入保护区,对核心区的非摩梭人,鼓励他们迁到非核心区,实行计划生育”等措施。针对这一设想,在《“摩梭人文化保护区”质疑——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75]中,刘晖认为“少数民族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进而认为“可以在泸沽湖地区选择一点建立‘摩梭人文化村’作为摩梭人文化展示和旅游者参观游览的地方,却不可以将整个泸沽湖地区划为‘摩梭人文化保护区’使其专门为旅游而运作”。刘晖质疑《论泸沽湖摩梭人文化保护区的建立》中,作者又对濒危自然资源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做法推导出可以对濒危少数民族文化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的逻辑,认为这是不能成立的推理,这样做的结果会适得其反。

刘晖认为,作为当今世界不可逆转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城镇化、全球化、信息化、智能化之风正以无法想象的速度席卷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没有一个民族能独善其身,封闭就意味着与世隔绝,自取灭亡。就算我们能成功划定“核心区”、非核心区,我们就能真正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了吗?这或许只是一厢情愿。因为我们“无法阻止以电视、电话、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传媒的迅速普及及其所携带的外来文化因子的渗入,以及当地居民与外界民众的交往。现代化必将进一步向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生活的纵深层次推进。……以旅游为媒介的文化交流与传播,只是扩大了民族社区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交流和传播的途径”[76]。刘晖继续提出质疑和追问,摩梭人自己又是否愿意这样做?或者说,作为非摩梭人的我们是否有权这样做?“这也是我反对建立‘摩梭人文化保护区’的根本原因之一。”[77]

关于“建立泸沽湖摩梭人文化保护区”的设想,黄河(2004)也认为,“这些观点是不人道和一厢情愿的。对于濒危的动植物资源,容易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我们可以采取建立封闭的自然保护区的办法,使自然界远离人类这一危险源,无疑行之有效。但是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可以建立文化保护区,因为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主体是文化,是活生生的文化创造者、传承者,而它的客体则是体现这些文化的象征物,文化的变迁乃历史大势所趋,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和融合正是文化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因……对少数民族文化只保护不发展是不切实际的,甚至会导致这些民族文化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被淘汰、湮没……人人都知道,发展就意味着变化,建立文化保护区意味着不允许变化,无疑否认了文化发展的第一步”[78]。而发展是每个民族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尊重,无论倡议者的出发点是多么的善意,都需要得到文化主人的同意和认可。

黄河(2004)继续写道:“如今,到少数民族地区参观游览的人,常常会为当地人不穿本民族服装而大发感慨,指责‘丧失了民族本色’。但是,在我们提出这样或那样的保护措施的时候,常常忘了问一问少数民族文化的创造者、发展者和传承者——当地少数民族同胞:你们是否愿意这样做?我们总是强调‘原生文化’的价值,看到有一些改变就会让我们感到不快,进而产生教育当地人的冲动。我们经常认为当地人不了解自己文化的价值,需要我们去对他们进行‘理性的启蒙’,告诉他们应该如何去保护自己的文化。在这个问题上,谁最有发言权,主人还是旁观者?这绝不仅仅是一个礼貌问题,其中更深层折射出的是所谓‘主流社会’对‘非主流文化’的态度,这种态度直接影响到保护措施是否能代表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无论我们的出发点是如何的善意,都必须得到文化主人的旨意和最终认可。否则,要么是我们自作多情,要么就是越俎代庖、文化专制。”[79]

接《论泸沽湖摩梭人文化保护区的建立》后不久,郭颖(2001)[80]再从“文化结构”的角度将泸沽湖摩梭人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提出了摩梭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操作模式:①“根据摩梭文化保护的方式划分功能区,在实现民族文化本土传习的基础上开展旅游业”;②社区参与旅游开发与管理。作者根据“摩梭文化保护的方式”将泸沽湖摩梭文化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即民族文化保留区、民族文化氛围区、综合功能区,进而明确指出“本文提出的摩梭文化保留区是在泸沽湖附近划出的专门区域,区内建设小型摩梭村寨,作为对摩梭传统文化进行全面的抢救、研究、传习和展示的基地。它的主要功能是促进摩梭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在此基础上,以其丰富真实的文化表现形式为主体旅游资源开展旅游业。之所以称为‘保留区’是为强调它是对摩梭文化发展过程中过去某一阶段(民改前)文化有意识地保存”。作者接着写道:“拟建的小型摩梭村寨,包括建筑用地、耕地及‘墓地’,恢复土司衙门府。从旅游业的角度讲,建成的摩梭村实际是一个露天的摩梭文化展览区。村寨的布局、房屋建筑风格、屋内的摆设都严格按传统修建。村中不通电,‘村民’仍沿用民改前的生活与生产方式。通过建筑、生产生活用具、服饰等方面体现传统文化物质层面上的保留。游客可以到好客的‘村民’家中做客,品尝传统的饭菜,跟‘主人’学习织布、酿酒,参与村中举行的各种仪式、庆典,‘真正’深入摩梭人的生活。”作者在文章中对村民、真正、主人等词都加了双引号,这不得不引发读者思考:双引号里的村民和主人指的是谁?游客如何“真正融入”摩梭人的生活?读者还会进一步追问:如果这里的村民和主人指的是当地的摩梭人,这样做会不会剥夺了他们自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如果这里的主人和村民指的是一些旅游经营者,那么这样虚假的“文化保留区”还有什么意义?脱离了时代背景,脱离了时代土壤的“村民”及其文化,还能真正达到“对摩梭文化发展过程中过去某一阶段(民改前)文化有意识地保存”之目的吗?这些“村民”和“主人”可能回到“民改前”去吗?显然不可能,因为历史不会倒退。既然不可能,这样“封存”的虚假的民族文化保留区又有何意义呢?又将会实现什么层面的民族文化的什么意义上的保护呢?这样做是把民族文化自身发展演化的权利一并封存了,是把鲜活的民族文化封存成僵死的文化了。诸如此类的问题,文章的作者都没有给予回答,然而,要真正实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就必须正面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

余青、吴必虎(2001)[81]指出:“在经历数十年的探索、尝试了民族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民族(民俗)文化村等形式之后,人们发现了民族生态博物馆这种持续旅游发展模式。”“博物馆在对民俗文物保护,传播民族文化,满足旅游者体验民族文化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静态的民族民俗博物馆在满足旅游者的参与体验方面存在着不足,而且因其是一种静态的开发和保护,对民族文化保护力度不够。”“由于静态的民族民俗博物馆在满足旅游者的参与体验方面存在的不足,人们对其加以积极改进。其中一种曾经风行一时的产品形式就是民族(民俗)文化村。”民族文化村可分为“民族聚居地就地展示型”和“异地模拟型”两种类型。作者指出,就地展示型有一定的优势,但因未能考虑民族村寨的周围社区环境,从而成为“社区中保护的‘孤岛’”。异地模拟类型有一定的优势,但却少了就地展示型民族文化村真实的环境感应,而植入过多的虚拟要素,无法很好满足游客需求。基于以上分析,作者提出了“生态博物馆”模式,生态博物馆是将整个社区作为博物馆空间来打造、管理和运营,已达到整体保护社区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之目的。

作者指出,“生态博物馆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在社区文化遗产和文化价值方面,将增强人们的文化特性意识,使某些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得到抢救,所以,生态博物馆明显地具有某种社会功能,是联系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条纽带”。在结论部分,作者指出:“生态博物馆对于少数民族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的整体保护,是一种特别有效的博物馆形式,也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提供了一个持续旅游模式。”“然而,由于生态博物馆只是一种新型的博物馆形式,其主要功能仍然是教育和传播文化遗产,不是根据市场原则进行旅游开发。……而大量的田野调查证明,只有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民族文化中的物质、制度、观念文化才能获得生存的土壤与发展的空间。因此,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必须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让民族传统文化的所有者和创造者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从而增强对本民族文化的自信心,提高自我传习、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的能力。”[82]

生态博物馆不失为一种值得探索的模式,然而读者会追问,生态博物馆建立的初衷是对区域自然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进行整体性保护,保护应该是主题,以保护为主的生态博物馆具有旅游开发的可行性和适宜性吗?或许生态博物馆建立的初衷跟大众旅游开发正好冲突呢?换言之,大众旅游开发与生态博物馆发展之间的契合点在哪里?在旅游开发中如何把持生态博物馆中民族文化的生态性和可持续性?生态博物馆中哪些民族文化内容可以为旅游开发所用?如何开发?等等。这些问题或许是生态博物馆与旅游开发携手共进,真正达到民族文化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所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继续思考和追问。因此,这种忽视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性的做法,距离实现既定的目标仍然显得任重而道远。

马晓京(2003)在《民族生态旅游:保护性开发民族旅游的有效模式》[83]一文中提出了“小规模开发”“对游客的人数进行限制”“民族文化不能过度开发,只能实行局部对外开放”等民族生态旅游的构建原则。然而,“小规模开发”的这个小规模如何来界定?由谁来界定?如何来保证其可操作性?对人数如何可能进行有效限制?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有没有过度如何测度?民族文化的哪些“局部”对外开放?如何开放?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远没有解决,显然,若要靠此模式来满足以旅游开发促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而解决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实质性问题,问题必须进一步延伸。

在《前台、帷幕、后台——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新模式探索》一文中,杨振之教授基于西方学者的“前台、后台”理论,提出了“前台、帷幕、后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新模式。[84]“前台是目的地社区居民展示、表演的空间,旅游目的地通过民族文化展示、表演,让游客了解民族文化,参与到文化互动中去,对民族文化进行体验。”[85]“帷幕是一个文化过渡区,是后台的缓冲空间和保护性空间,是后台的屏障。帷幕是一个商业文化空间和原生文化空间的文化‘过渡区’,在这个‘过渡区’里,文化的商业化逐渐减弱,文化的真实性逐渐增强;帷幕又是一个旅游开发的‘缓冲区’,从旅游开发强度上讲,帷幕的开发强度是介于前台和后台之间的,在这个‘缓冲区’里,实行有控制性的开发……所以,如果说前台是高强度发展旅游业的区域,后台是受到保护的民族文化的原生地,帷幕就是前台的文化商业空间与后台的文化原生空间的过渡性空间。旅游业发展所带来的商业化热浪在帷幕区得以大大缓解。帷幕的屏障功能,阻止过度的商业化热浪席卷后台,它让后台的原汁原味的文化得以留存,使后台的文化得以保护。”[86]“后台既是一个文化空间,又具有独立的文化意义,它相对于前台而言,是文化的保护性空间。后台是相对封闭的,游客人数、游客行为受到限制,是严格的民族文化旅游管理模式。”[87]张剑文(2015)[88]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前台—帷幕—后台”的三分形式有其操作上的难度,其难点主要在于如何保证三分恪守各自的定位而协调发展?怎样保证“后台”和帷幕不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前台化”?的确,在实际操作中,这是一个如何把握尺度和限度的问题,不无难度。

如果想要用舞台化理论、舞台真实性理论等来真正解决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相关问题,以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实践中民族文化过度商品化、庸俗化现象,进而建立民族文化与旅游产业互促共进的长效机制,实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和民族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的话,我们需要认真考虑和追问诸如哪些民族文化及其载体可以搬上前台;如何搬上前台;可以做何种演绎;哪些民族文化及其载体不能搬上前台;如何保证民族文化后台的完整性、延续性;谁来决策、谁来执行等一系列问题。

在《灾后重建中民族文化“发展性保护模式”探讨——由地震灾后羌族文化保护引发的思考》一文中,作者认为“在经济社会超常态发展背景下,文化保护只有同文化发展协调统一起来,才能将保护落到实处,常态下的‘传统保护模式’不能适应大灾后超常态发展情况下的文化适应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应当采取‘发展性保护模式’,以促进保护和发展的协调统一,形成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通过切实有效的方法,让人们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这种保护的双赢甚至多赢益性”[89]。作者进而提出了“发展性保护模式”,“是指在经济社会和现实文化超常态发展,导致民族传统文化发生剧烈变迁的特定时期,因为民族文化已经难以完整地、原状地长期保存下去,民族的传统文化必须在适应发展中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变化趋势,将文化保护与文化发展视为一个统一体,采取立足保护、着力传承、引导发展的方式,积极引导民族文化在传承优秀、特色文化的基础上,创新发展时代文化,形成保护、传承、创新的一体化发展格局,从而实现民族文化保护与文化发展良性互动的文化保护暨文化发展模式”[90]。作者对地震灾后羌族文化保护相关问题做了很有见地的思考和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发展性保护模式。对少数民族文化采取发展性保护和保护性发展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的良好意愿,对灾后重建中的羌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更需要如此,但对民族文化“统一体”,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我们到底该如何保护,如何传承,如何“创新发展”,“保护、传承、创新”的一体化如何得以形成和保障等问题,作者没有给出答案,也不可能在一篇论文里面解决所有这些问题。或者说,作者所提出的“发展性保护模式”和相关问题是方向性质的,需要我们沿着这一方向继续追问下去。

有学者以凤凰县为例,提出了“更新观念,实施动态政府主导;抓住契机,开发、规划、宣传同步登台;实施公司化运作,推动社区参与;树立大旅游观,加强区域合作;旅游产品创新,兴建民族理论有卫星村”的欠发达地区民族旅游发展模式。[91]显然,作者提出的这些宏观层面的发展模式具有对策建议性质,并没有涉及民族文化开发与保护的深层次。金毅(2004)[92]将民族文化开发模式总结为“直接利用型、整合提升型、复原历史型”三种,作者仅指出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对其应用时需要具体民族文化具体分析。

关于旅游开发对民族文化保护的作用与意义学界褒贬不一、各持己见。有学者认为旅游业以其投资少、内容多、接触面广、影响力大、经济效益高、创汇收入多等特点而成为民族文化开发与保护的有效方式。并且认为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可以强化民族成员对自己文化的肯定,有助于实现其经济价值,进而可以为民族文化保护提供经济支持。另一些学者认为民族文化旅游意味着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彰显和介入,有着强化传统文化的功利化强烈倾向,很快急功近利的思想会导致民族文化的过度商品化、同化、俗化,民族文化会因此丧失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影响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总体而言,“在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中,虽然我国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表明应以保护为主,但鉴于民族文化的‘活态性’和经济价值,在民族文化开发中予以保护成为一种主流观点和做法”[93]。

针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发展状况,黄河(2004)[94]提出了疑问: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是否征得文化主人的同意?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目的是否只为发展旅游业?建立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区是否为可行之道?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少数民族文化的商品化是否截然对立?的确,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的开发与发展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也给少数民族文化的自然传承和延续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威胁着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文化进行旅游开发,会造成民族文化的商品化、庸俗化以及价值观的退化与丧失等,进而认为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应着重强调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真正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以实现民族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互促共进,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显然,这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证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科学性,如何实现民族文化产业和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良性互动和携手共进。我们在谈论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时似乎总是忽略了少数民族文化的文化特质问题,都做了一个潜在的前提假设:少数民族文化的文化特质与旅游开发与保护之间没有什么本质关系,所以在旅游开发进程中,不同民族的文化之间也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如果我们所默认的这个假设万一不成立呢?万一在民族文化特质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保护之间有着一种本质联系呢?万一一些民族的文化本身就具有旅游开发的不适宜性,对其进行旅游开发保护需采取特殊而针对性的开发模式呢?显然,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追问。或许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探索还远未完成,甚至还没有触及其本质层面呢!从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建立推演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固然不可行,把国外对少数族群文化的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经验移植到我国民族地区的做法就可行了吗?显然,国外少数民族和国内少数民族不仅在政治历史背景上有着本质差别,就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外案例时也必须保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