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劫的HR女王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7章 ┃ OFFER惹的祸

看着招聘部的人忙忙碌碌一个多月,汪小白也接到了55名拟录用人员发放录取通知书(OFFER)的任务。

OFFER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OFFER发放的目的决定了OFFER的内容。有的公司随便给录用的员工打电话说一下,通知他们来上班;有的会通过邮件表示“已录用,可报到”就了事。对这样的公司来说,发OFFER的目的只是通知员工来上班。但K公司不是。

K公司发OFFER,不仅仅是为了让拟录取人员知道被录取,哪天来上班。也需向录取员工说明入职后各阶段的薪酬福利、岗位工作内容及发展路径。公司希望来报到的员工,都已清楚自己的选择,尽快调整好自己的工作状态,来报到后的稳定性更高。

因公司某些岗位涉及英文需求,所以公司有时会向特定岗位发放英文OFFER。

汪小白先对55名录取人员进行岗位分类,然后再根据岗位类别做好每个人对应的

OFFER。

因为这批人员要求三天后报到,时间紧张,为了尽快发出,并预留一天时间给对方反馈,汪小白主动晚上加班,熬到晚上9点才全部发送完毕。

录取人员的反馈陆续返回,55人中共有48位接受了公司的要约。这不,今天已有新员工来报到了。

“你好!我是来报到的孙成,请问汪主管是哪位?”

听到声音,汪小白主动站了起来,“您好!我就是。您是今天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的吧?”

“对,这是我的录取通知书。”孙成拿出一份自行打印的纸张。

汪小白接过一看,确实是她发出的OFFER,不过是英文版的。在这张打印纸的英文OFFER单词旁边,还用笔标注着很多汉语翻译。

入职手续刚开始办理的非常顺利,下午就是最后一项签订劳动合同了。

汪小白按照岗位薪酬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填写“合同期三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工资80%发放。”

这本是一份经过劳动监察部门审核通过的标准劳动合同,只需要在合同空白处填好日期、金额即可。

孙成拿到这份合同后,很仔细地从头到尾阅读了一遍。第一遍看完,他又把合同翻到试用期条款那一页盯着看了几秒,一言不发。

“有什么问题吗?”汪小白凑上来问。“公司合同都是标准合同,合同条款都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核,你大可放心签字。”她进一步解释。

“这里怎么跟公司发送的录取通知单上写得不一致?”孙成指着试期时间,有点不确定的问道。

“哪个时间?”汪小白看过去,“三年三个月试用期,这很正常呀!我记得OFFER上都是这样写的。”

“我的录取通知书上写的是7天。”孙成指着他的打印稿,示意汪小白。

汪小白一听就明白过来,赶紧说“哦!7天是试岗期,意思是说公司与员工之间约定一个7天的试岗期,一旦双方发现不合适,均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你看下面还有一条,写得是试用期三个月,……”

汪小白话还没有说完,孙成就急了。说他根据公司发送的英文OFFER翻译过来就是试用期7天,根本不知道还有什么试岗期。他理解7天试用期过后,工资就可以按100%发放,只是这7天过后试用期还会继续,直到满三个月后才能转正。

“你的翻译有误。Test period 应翻译为试工,而不是试用。下一条试用期的翻译是probation period”汪小白指着OFFER条款逐一解释。

孙成一时无法接受,“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员工,为什么公司要给发英文OFFER?我的英文不好,我是通过翻译软件逐句翻译的条款。我本来在一家公司上班的,接到贵公司的OFFER后,觉得虽然贵公司的薪酬与现在的公司相差不大,但贵公司的发展空间更能吸引我。若只有7天试用期就可以拿到100%的工资,与原来工资持平,我是愿意的。如果现在按三个月试工期工资核算,我相当于跳槽后,工资不仅没涨,还会减少3000元工资收入。这就不划算了。”

汪小白这一听,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一是试岗期、试用期确实容易让人混淆。

二是孙成为普通岗位,按公司规定应该发送中文录取通知书,而自己却发送了英文OFFER,导致双方对条款理解不一致。

汪小白立即将此事汇报给瑛姐。

瑛姐就此事召集部门同事,邀请了劳动法律顾问,一起讨论。

听汪小白讲述了事情的原委,大家一个个都沉默下来。

“小白,你准备给孙成几年的劳动合同?”法律顾问首先发问。

“三年,签三个月试用期。”

“这个有没有写到OFFER里?”

“没有,OFFER中只写明试岗期7天,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后80%发放,没有劳动合同期限这项。”

“也就是说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没有书面的约定?”听到这里,瑛姐开了口,似乎想到了什么。

“是的,这些之前都没有明确,这些都是今天来办理入职手续才说到的,劳动合同对方还没有签字。”

“如果孙成很介意试用期工资,公司也不可能为他一个人破例,可否与用人部门商量重新从候选人中另选一人入职,不与孙成签合同?”同事张蒙在一旁出主意。

“这样不可取,公司将构成违约。”法律顾问马上打断。

“不是还没有和他签正式的劳动合同吗?”对此,汪小白也很疑惑。

“主要是因为OFFER里有这样一句话:您已被本公司录用,本公司将与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且当事人也接受了OFFER。相当于双方相互达成了一致意见。虽OFFER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约束,但它是一份民事合同,受民法调整,等同于公司与当事人之间有了民法的约束,双方都应履行。”

“如果是这样,那就想办法如何在履行的同时,降低双方的损失呗。”张蒙提议。

“有一个办法。我们可以按照OFFER的约定,跟他签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可以把合同期限缩短,比如签一年,让他履行一个月试用期,若合格一个月后转正。若试用不合格就淘汰。等劳动合同到期了,再决定是否续签。这样,执行起来既没有违背公司制度,也不会让他的收入损失太多。”

在座的各位一听,都觉得这个办法可行。

随即,瑛姐就此事向陈总做了详细的汇报。“这次的事儿,汪小白也有错在先,尽量跟孙成沟通好、协商好,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另外,通过这事,也说明我们的OFFER中试岗期的条款有问题,你们下来以后多征询律师意见,把OFFER条款再修改完善一下。还有,在发送英文OFFER时,最好同步发送中文OFFER,不要再让人产生歧义,类似问题禁止再次出现。”在听完瑛姐的汇报后,陈总下达了指示。

还好,孙成对自己的能力还是很自信的,他接受了公司的提议。

事情告一段落,汪小白悬着的一颗心也放进了肚里。但对于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却让她更多了一份谨慎。发放录取通知书是公司告知应聘都已被录取的方式,是一种要约行为。公司的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在应聘者对录取通知书做出承诺的情形下,公司与应聘者之间就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公司或应聘者再反悔,则构成违约,要承担民法上的违约责任。

因此,发放OFFER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