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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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更容易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自2014年3月1日起,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许多人有一个错误认识,认为既然是“认缴制”,那我就把注册资本写得高一点,这样会很有面子。事实上,“实缴制”和“认缴制”并没有实质差别,两者唯一的区别是——出资时限不同。“实缴制”要求在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写多少,就必须马上拿出相应数额的真金白银履行出资义务;“认缴制”则不要求马上出资,但并没有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吹牛是要上税的”,如果你认为“认缴制”下就可以肆意把注册资本填得很高,万一当公司面临破产时,股东就必须为自己“吹过的牛”买单。因为在“认缴制”下,承诺但未交纳的出资,视为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在公司破产时股东必须全部补缴。例如:张某与李某拟各自出资100万元设立甲公司,当张某出资100万元后,这100万元就不再是张某的个人财产,而成为了甲公司的资产。那么,张某得到了什么呢?张某得到的是甲公司100万元的股权。此时,如果李某的100万元没有出资到位,那么李某就欠甲公司100万元,一旦甲公司对外出现巨额负债,被宣告破产时,李某就需要在100万元认缴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缴制”下,一些人为了成立公司,会通过第三方代其完成出资,取得出资证明后,再将钱还给第三方。公司一旦破产,债权人要戳穿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事实,在实践中却并不容易。因为公司经营期间有一些专业机构协助股东完成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到经营几年以后,再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就非常困难。在“认缴制”要求下,出资期限可以很长,出资也不需要第三方机构介入,表面上对股东的监管放松了,但实际上所有的出资责任都必须由股东自己承担,追究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任就更为容易。

因此,我建议企业家们,在“认缴制”情形下,填写公司注册资本时,要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要依据自己的投资和经营实力,切不可随意而为、任性而填,不能为了面子而给自己“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