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审核会计税务问题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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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证监会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56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CCGD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如下。

1.发行人不直接拥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经重庆GBDSJT (总台)独家授权,发行人拥有重庆IPTV分平台牌照和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牌照中有关经营性业务的运营权。报告期,发行人IPTV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基础业务,按照行业政策法规要求,基础业务主要由中央IPTV总平台提供的视听节目内容和公司采购或合作的视听节目内容等资源组成,IPTV节目内容经重庆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查后传输给电信运营商。发行人的直接客户为电信运营商而非IPTV终端用户,CQDX是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50%。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资产是否完整、业务是否独立,是否拥有独立的市场运营能力;(2)是否对实际控制人构成重大依赖;(3)发行人如果无法获得重庆GBDSJT (总台)的授权或独家授权,是否能够保证业务延续。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根据CQYX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CQYX的业务类别包括电影、电视剧、娱乐等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从终端用户看,发行人IPTV业务与其实际控制人下属的CQYX的有线电视业务的终端用户都是重庆区域的电视机终端用户;从提供的服务内容来看,均属于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并基于终端用户的需求开发增值服务。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 ) CQYX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2) CQYX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与IPTV内容集成运营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已取得宽带业务资格;如果取得该资格,是否会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广告运营业务包括传统广告和新媒体广告。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如何定义和区分传统广告和新媒体广告,报告期两类广告业务的运营模式、收入及毛利率情况;(2)报告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除发行人)其他广告业务的运营方、运营模式及收入等情况;(3)发行人广告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其他广告业务的异同,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2014年至2016年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02%、57.39%、61.97%。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收购IPTV集成播控平台生产存储部分资产入账后具体折旧年限及残值率,对照向实际控制人以未收购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资产7年折旧、3%残值率计算折旧支付播控费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