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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存在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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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

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追踪了意识的不同形式,就好像从内部考察每一种形式,并且表明较为有限的意识形式是如何必然发展成更完善的形式的。黑格尔本人则把他的任务称为“对作为一种现象的知识的阐述”。

——彼得·辛格《黑格尔》

引言

+ 在中国,人们最熟悉的哲学命题大概就是“存在即合理”了。这句话出自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然而,绝大多数人引用这句话的时候,却是在以讹传讹。他们会认为,这句话就是对存在的一切现象的辩护,认为所有现存的事物都是对的,是道德上可以被接受的。所以即便有再多不合理之处,你都要接受。这是一种莫大的误解,也是对黑格尔的侮辱。

其实,这个命题是黑格尔于1820年在《法哲学原理》这本书里提出来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德语:Was vernünftig ist, das ist wirklich; und was wirklich ist, das ist vernünftig. 英语:Whatis rational is actual and what is actual is rational.)”这里的“现实”不能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存在着的东西”,而是要理解为精神外化自身、建立自身、实现自身的“过程”。“合理”(rational)是“合乎理性”的意思,而不是道德上正当或者准确的意思。黑格尔的这句话是在强调“思维与存在同一”。他是在说,历史的现实进程中充满了理性展开自身辩证运动的过程,具体表现为人对自由的追求。总而言之,黑格尔要说明的是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任何一个具体的人的行为。

之所以绝大多数人误解了黑格尔,不仅是因为对哲学命题的望文生义,更在于根本不了解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出发点,也就是他的名著《精神现象学》(Phäenomenologie des Geistes)。

Ⅰ 正反合:不断运动的“体系”

黑格尔(Hegel)从1805年冬天开始撰写《精神现象学》,于1806年10月13日耶拿大战前夕完成。马克思说过这样一句话:“试看一看黑格尔的体系,我们必须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开始,《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真正的诞生地和秘密。”这个判断是十分准确到位的。黑格尔用了毕生精力,来创立一个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黑格尔的著作,除了《精神现象学》之外,还有《逻辑学》《哲学全书》和《法哲学原理》。其他一些著作,比如《历史哲学》《美学》和《宗教哲学》等,都是由后人根据他本人的讲稿、学生的笔记整理出版的。

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人类思维被看成是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黑格尔的《哲学全书》分成三大部分: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在第一部分“逻辑学”中,黑格尔要处理存在、本质和概念问题。我们千万不能把黑格尔的逻辑学理解为形式逻辑。在黑格尔这里,逻辑学与形而上学是一致的,因为黑格尔哲学的核心观点就是:思维与存在是同一的,主观与客观在理念中被统一。

在第二部分“自然哲学”中,黑格尔要处理力学、物理和有机学的问题。但是黑格尔不是要取代科学家的工作,而是要讨论理念和自然的辩证关系。在黑格尔看来,自然没有独立意义,它只是精神发展的一个环节,而精神是自由的,它必然要摆脱自然的桎梏,重新回到自身。

于是必然进入第三阶段,即“精神哲学”。这一阶段也分为三个部分: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主观精神异化出一个外在于自己的客观世界。这个客观世界不是物质的自然,而是精神、文化的世界,即法律、道德、国家。随后精神又扬弃自身的异化,返回自身,这就是绝对精神,即艺术、宗教、哲学。

也许“三”是黑格尔最喜欢的数字,因为他的辩证法也是以三个环节构成:正题、反题以及合题。如果一定要用一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说明“正反合”的话,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个场景:妈妈对儿子说:“你一定要吃蛋黄。”而儿子说:“我不喜欢吃蛋黄,只喜欢吃蛋白。”两人谁都不肯让步,眼看着饭就要吃不成了,这个时候外婆想出个办法:“我给你做一碗蒸蛋羹吧。”在这个场景里,妈妈让儿子吃蛋黄是正题,儿子拒绝是反题,而外婆的解决方法就是合题。最终,小朋友既不是在吃蛋黄,也不是在吃蛋白,而是另外一种综合了蛋白与蛋黄,形态味道又完全不一样的蛋羹。

黑格尔的辩证法被融合进他哲学的每一部分,这在《精神现象学》中体现得十分明显。这本书表明了从最低意识到绝对知识要经过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因此可以把《精神现象学》看作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导言和序幕。以往的学者在解读《精神现象学》的时候,都不约而同地提出:读这本书,就像是在看一个人精神成熟的过程。或者说,《精神现象学》描述的就是精神本身的发展逻辑和内在结构,而这样一个逻辑和结构,最终要体现为它在历史中的展开,正如黑格尔历史哲学所展现出来的那样。

Ⅱ 实体即主体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里到底干了什么?可以说,黑格尔是在向我们展现整个人类的意识发展史,或者说是精神发展史。通过辩证法,黑格尔要展示意识经过矛盾发展过程,达到现象和本质的同一。

不过要明确的是,黑格尔所使用的意识和精神这两个词,意义相差很大,而且都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广义的意识包括一切人类的活动,自我意识、理性、精神、绝对精神都可以说是意识的各个环节。同样,最为广义的精神,则包括意识,自我意识、社会意识和绝对精神各个环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序言“论科学认识”中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达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达为主体。”概括成一句话就是“实体即主体”,或者又被翻译为“绝对即主体”。

“实体”这个概念在近代西方哲学中被哲学家们无数次加以阐释。一言以蔽之,实体就是真正实在的东西。黑格尔反对实体和思维的对立。他相信实在的内在本质是人类理性可以达到的,因为联结实体、自然、精神的就是思想自身,而且人的思想一直处在辩证运动的过程中。由此,黑格尔将实体囊括进思维之中。不仅如此,实体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活的,它在自然中外化自身,并且重建自身的同一性。换句话说,实体是现实的(wirklich),是能够在现实世界中展开自身、获得丰富内容的。

要理解这一点必须先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以往人们不知道辩证法是用来做什么的,这其实与黑格尔如何理解运动和变化有关系:黑格尔反对用浪漫主义的方式来理解变化。当时,德国浪漫主义和神秘主义都认为,世界的终极变化是非理性的,因此无法用逻辑的方式表达出来,甚至无法用语言传递,而要诉诸神秘体验,或者神的启示。用语言无法表达的东西就不能成为对所有人开放的知识,所以黑格尔坚决反对这种所谓启示的知识。他要用非常形式化的语言来描述变化。这种高度形式化的语言和叙述方式,黑格尔后来把它称作“逻辑学”。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区别于形式逻辑,它是对整体的一种把握。

黑格尔为什么要用辩证逻辑呢?这要从形式逻辑的特点说起。形式逻辑有三个基本定律: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它们也可简化为三个公式:A=A,A不是非A,A与非A。这三个定律中必有一个为真。在形式逻辑中,一个对象,例如A,要保持一定的恒定性,也就是说,一个对象始终就是它自己。但是问题是,形式逻辑不太能处理变化问题。例如,一颗种子变成一棵树。按照形式逻辑,如果说原来的种子是A,从它长出来的树一定不是A,但其实两者是有关联的,它体现的是运动的不同环节。这里涉及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扬弃(德语:Aufheben;英语:sublation)。扬弃,既是消灭,也是保留,它使得辩证法中的“合题”成为可能。一颗种子发芽,长成了一棵树,原来那颗种子是不是没有了?种子是消失了,但是种子变成了大树。它不是被消灭了,它以往的所有要素都包含在这棵树里面。反过来,如果种子没有抛弃自己原来的形态,没有进行自我否定,就不会有后来的参天大树。需要说明的是,辩证逻辑是用来说明精神活动的内在动力,以及人类历史的整体发展的,所以很难直接运用每个具体的事件上。就好像,黑格尔发明了一把大刀来解剖人类历史,你现在却想用来绣花,显然是不合适的。

Ⅲ 主奴辩证法

整部《精神现象学》最有名的部分可能就是第四章中的著名概念:主奴辩证法。这也是黑格尔辩证逻辑应用的一个经典例子。

黑格尔在第四章中探讨的是自我意识(self-consciousness)。黑格尔认为,人要确立自我意识只能通过有异于自身的外物反观自身。换句话说,一个人如果一出生就生活在空无一物的房间里,完全不接触任何人或事物,那么他/她是无法建立自己的自我意识的。此外,自我意识的建立还有一个重要环节,那就是得到另一个自我意识的确认,而这种承认往往是相互的。那么是否可能只存在固定的承认者和被承认者,或者说,这种对自我意识的承认是否可能只是单向的?

黑格尔给出了一个假设:在原始社会里发生了一场战争,其中战败的一方自愿当奴隶,来保全自己的性命,获胜的一方也欣然成为了主人。其实,奴隶与主人是相互成就的,如果主人失去了奴隶,那么他就一无所有。但是主人的地位是获得奴隶承认的,而奴隶却不能得到主人的任何承认。长此以往,主人习惯了发号施令,坐享其成;而奴隶从事劳动,对外物“加工改造”,创造财富供主人享受。就在对外物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奴隶渐渐具有了自我意识。他开始在自己的创造物中认识到了自己。相反,主人完全依赖奴隶生活,奴隶不但创造财富、支配财富,也进而逐渐支配主人。最后,主人和奴隶的关系颠倒了过来,主人成了奴隶,奴隶成了主人。通过主奴辩证法,黑格尔也证明了,其实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内在的矛盾运动都要变成自己的对立面。

黑格尔认为,哲学在他那里终结了。他是最后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也是最后一个体系哲学家。之后的马克思与存在主义哲学都深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黑格尔成为了现代哲学绕不过的一座高山。

延伸阅读

1.[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王玖兴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世纪文景,2013年。

2.[英]斯蒂芬·霍尔盖特:《黑格尔导论》,丁三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三辉图书,2013年。

3.[澳]彼得·辛格:《黑格尔》,张卜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5年。

4.[美]弗雷德里克·拜塞尔:《黑格尔》,王志宏、蒋佑福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9年。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企泰、范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