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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实验室生物安全概述
第一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总则
实验室生物安全(laboratory biosafety)是指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和状态不低于容许水平,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等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的要求,可避免实验室人员、来访人员、社区及环境受到不可接受的损害。生物安全实验室(biosafety laboratory,BSL)是指通过实验室的设计建造、生物安全设备的配置、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以及严格遵守预先制定的安全操作程序和管理规范等综合措施,确保操作生物危险因子的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的伤害,确保周围环境不受生物因子污染,并保护实验对象(如病原、样本)不被污染的实验室。只有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和环境处于良好状态,才能避免实验室人员的感染及环境的污染。
根据对操作病原微生物及相关因子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国际通行的实验室防护水平分级,我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防护水平为最低,四级防护水平为最高。一级和二级实验室为基础实验室。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主要操作已经确定不会引起成年人患病或实验人员感染的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病原体一般为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具有中度潜在危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统称为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三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四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通过实验室认可,并获得卫生或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病原体实验活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