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与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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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验收、储存和保管的规范化管理

(一)采购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购买后由批发企业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不得现金交易。购买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应保持合理库存。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2.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3.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二)验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支、片),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由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储存及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安装专用防盗门,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以及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专库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