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疑难杂说上
题解
刀刃伤、他物伤、拳脚伤、自缢、被人勒死、自己投水和病死是宋慈《洗冤集录》一书所列举的八种常见死因。其中,被人勒死却像自己上吊,被人溺杀却像自己投水,斗殴受伤在保辜期限内身死看似被打伤致死实则因病而死,男女仆婢因被主人责罚却在主人家上吊自杀等,都是比较复杂、疑难甚多的案件。面对这种案件,一定要“临时审察,切勿轻易”,不然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就可能铸成大错。要想避免犯下检验错误,检验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专业技术、过强的业务本领和认真负责的精神、以小见大的细心与专心致志的耐心。
面对这些疑难案件,应该怎样检验呢?文中以身上不见伤痕的尸体为例,提醒检验官:如果是妇女,身体不见伤痕,要留心察看阴门,刀可能会从那里插进去;如果是男子,就要留心察看他的顶心有无平头钉,肛门有没有硬物。这可以看出宋慈的仔细认真程度和他本身具有的丰富的检验经验。再如验刀刃伤,宋慈强调要看内外伤口,大的一端是刺入口,小的一端是刺出口。这一观念几乎与现代法医学的理论相同,可见宋慈检验水平的高超和《洗冤集录》这本书极具前瞻性。
最后,宋慈用一个事例:二人上山开山种栗,却都死在了山里。随身衣物都在。一具尸体死在茅屋外,后颈骨折断,头面上都有刀伤。一个死在茅屋内,左项下、脑后都有刀伤。众人都说两人斗殴而死,死在外面的是先受伤而死,死在屋内的是自杀。但有一位官员认为,说两人相殴而死讲不通。原因在于从常理来推测“焉有自用刃于脑后者”?几天后,捕捉到一人,经审讯得出因仇杀而杀死二人的结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验尸除了重实证外,也要重逻辑推理,只有对每个伤痕都能做出正确合理的解释时,才能得出正确、客观的检验结果。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病患数者[1]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2]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3],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者,如刃物所伤透过[4]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5]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6]伤着去处。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7],自压自伤。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注释
[1]数者:指上述八种致死原因。
[2]类乎:相似,相类。
[3]捶挞:鞭挞,棒打。
[4]透过:即透过伤,又称贯通伤、刺伤,是刀剑类利器顺着人体组织的纵轴刺入人体所形成的伤。
[5]大处、小处:大处是透过伤的刺入口,小处是透过伤的刺出口。因透过伤的刺入口比刺出口大,故一名“大处”,一名“小处”。宋慈在这里指出检验“刃物”致死的尸体时,要检验其内外伤口,刺入口较大,刺出口较小,这一理论,至今仍在沿用。
[6]比:比照,对比。这里指将衣服上的刺破口与尸体的伤口相比照来检验推断。
[7]撺倒:跌倒,摔倒。
译文
凡验尸,一般不外乎刀刃杀伤与他物伤、拳脚伤或上吊自杀,或被人勒死,或投水自杀,或被人溺杀,或因病而死这几种致死的原因。但有被人勒死却似上吊自杀,被人溺死却似自己投水的;斗殴受伤在担保期内死亡,实际却是因病而死的;仆役、女婢因被责罚而在主人家自杀上吊之类。致死的原因多种多样,使案件往往变得复杂疑难。现场检验必须仔细认真,不可轻率玩忽,要知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体,如果是刀刃造成的透过伤,须察看内外伤口,大的伤口是刺入伤,小的伤口是刺出伤。如果尸体腐烂,必须将衣服上的刺破处与伤口对照察看;尸体趴卧在地上的,如果右手握有短刀或竹头之类,且尸体从脖子到肚脐下都留有刺伤,那这很可能是因酒醉跌倒,自压自伤而死;如果尸体附近有登高处或泥土,需要察看死者身上有没有钱物以及周围的物体有没有损折的地方,这可能是死者因取物时不小心失脚自行摔死的。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1]、求食妇人[2]。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3],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4]。或者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项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5]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6]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7]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8]。
注释
[1]单独人:独身妇人。
[2]求食妇人:在外谋生的妇人。
[3]青黯:青紫,淤紫。
[4]捂杀:捂住口鼻闷死。
[5]系缚:捆绑。
[6]缠喉风:古代中医学上的病名,现代医学称为白喉病。白喉病是喉咙因病菌感染而引发诸多病症,如肿胀、发热、无力等,严重者可以致死。
[7]事迹:事实证据。
[8]卒死:同“猝死”。
译文
检验妇人的尸体,如果不见伤痕,需要察看阴道,可能会有人从这里把刀刺入腹内。刺得浅,离肚皮近的,则肚皮附近会微显血痕;刺得深,离肚皮远的,则没有血痕显现。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单身妇女、在外谋生的妇女身上。
如果检验男子的尸体,需要察看其头顶有没有平头钉,肛门有没有硬物。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同行居住的人之间,因为丈夫年老、妻子年少,因通奸而杀人。
凡尸体周围不见伤痕,只是脸色青紫或脸的一边好像肿胀的,多是被人以物体捂住口鼻憋闷而死;或者被人用毛巾、布袋之类的东西勒死,看不见伤痕,则要察看死者脖子上的肉是否变硬,硬者为被勒杀。必须要留心察看的是:手脚有没有被绑缚的痕迹;舌头有没有咬破痕;大小便二处有没有肿胀痕。如果没有这些情况,就要察看嘴里有没有流涎、喉咙是不是肿胀,因为有些可能是因为“缠喉风”这种病而死的,一定要详细查验。
如果查究出凶手有窥伺机时机图谋害人的,事实证据清楚充实,且本人已经招认伏罪,这样才能下定结论断案。如果没有什么迹象,则很可能是因酒醉而突然死亡的。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1]招罪人[2]翻异[3]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4]。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5]气疾[6],或者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7]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棉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注释
[1]致:使,致使。
[2]招罪人:认罪认,被定罪人。
[3]翻异:翻案,要求重新审理案件。
[4]证佐人:证人。
[5]宿患:旧病,痼疾。
[6]气疾:中医学上的病名,如气厥、气亏等都可算作“气疾”。
[7]肾子:睾丸。
译文
也有这种情况,几个人斗殴结束,各自分散。散后,有人去附近的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的血迹,或者取水喝,却因为方才相互斗殴,身体困乏,或者因为酒醉互相斗殴后头晕目眩,掉入水中淹死的。落水时还活着的,尸体的肚腹会有所膨胀,十个指甲里有泥沙,两手伸向前,如果这样只能验作自己落水淹死。如果尸体有明显的殴伤痕,但不能断定为致命痕的,要一一记在验尸报告上,作为落水淹死,最为便捷。因为殴伤虽在要害之处,但殴伤有担保期,法律规定凡殴伤在担保期内及担保期外因其它缘故死亡的,各按殴伤罪论处。(注:其它缘故指因另外增加疾病而死亡的)现在既然是落水淹死,虽然身上有伤痕,其实是因为其它缘故而死是非常清楚明的了。曾经有验尸官,因为看见死者头上有损伤,就验作因斗殴被打伤后晕迷落水致死。这种将打伤当作致命伤痕的验定结果,致使被定告人不断翻案。
更有斗殴结束分散后,从高处摔下跌死的,也是这样。这种情况要验看失脚地方的高下、摔伤的瘢痕、致命要害所在等,还要查问曾经目睹斗殴经过的证人。
凡检验因争斗而死的尸体,虽然殴打双方很清楚,但尸体上却没有伤痕,这如何验定要害致命处呢?这必定是被打的人以前就患有“气疾”等病或者斗殴前,已经酒醉,斗殴时恰好触犯了病患,以致气绝而死。如果这样,多是睾丸一个或两个上缩不见,须用温醋蘸衣服或棉絮之类,覆盖一顿饭的功夫,再命令仵作、吏役用手按压死者小腹以下,缩上去的睾丸自然会伸出来。这就可以证明死者是气绝而死的了。之后再仔细察看死者的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汀,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1]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2]。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拼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拼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因仇拼杀两人。悬案明,遂闻州,正极典[3]。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拼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注释
[1]再宿:本义为连住两宿,借指两夜或两天。
[2]闻官:报官。
[3]正极典:判死刑,意思相当于今天的“明正典刑”一词。
译文
以前有甲乙两人同行,乙随身带有衣服、财物,甲想谋害他。甲叫乙跟着他走,行到河中间时,甲便把乙按在水中淹死了。这样的尸体是没有痕迹的,如何验定呢?只要检验出死者身体瘦弱、矮小,十个指甲及鼻孔里有泥沙,胸部呈赤色,嘴唇有青斑,肚腹膨胀,就可以断定因为乙身单力薄而被甲按入水中淹死的了。还要追查甲作案时的缘由经过,再配合赃证,将其与检验结果相互验证,就会万无一失了。
还有老年人,被捂住口鼻,气绝而死,尸体上也不会留有痕迹。
有一个乡民,让自己的外甥和邻居的儿子一同上山开荒种粟。过了两夜还没回来,他就赶到山上,发现两人都死在了山里。于是,他就报官。死者的衣物都在。验尸官接到任务,赶到验尸现场后发现,一具尸体在茅屋外面,后脖颈骨折断,头脸上都有刀伤。一具尸体在茅屋内,脖颈左侧下方、后脑右侧都有刀伤。在屋外的,众人都说“身被砍伤而死。”在屋内的,众人都说“砍伤对方后自杀而死”。官府只以两具尸体各有伤痕,且没有财物损失,遂定为互相拼杀而死。但有一个官员独持异议:“不对,以常理推测,验定互相拼杀而死,可以;在屋内的尸体,右脑后的刀伤很可疑,哪有自己用刀砍杀自己后脑的道理?那样,手不方便啊!”没过几天,捕获一人,这个人因为私仇杀害了二人。县里备案申报给州府,凶犯明正典刑。不然,这二人的冤死就永远无法昭雪了。大凡互相拼杀而死,必须对所有伤痕没有疑问时才可以下定检验结论。验尸断案贵在精细专深,不可失误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