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检复总说下
题解
本节是检验总则的第二节,主要交代了检验官在检验各种尸体时的注意事项,如要亲力亲为,不可听任仵作;验尸报告的书写要详细清楚;验尸要验出一处致命伤痕;区别病死与殴伤死;要及时解送犯人,以免被人买通;对于四邻的证词,不可一味相信等。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的重要文书,也是朝廷司法机关审判断案的凭证。只有足够重视验尸记录和报告,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合理。在本节中,宋慈特别强调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一定要清楚明白。例如,检验报告上不用“皮破血出”的字样,要写成“皮微损,有血出”;对于致命伤,有骨折的就说有骨折,骨没有折断的不说“骨不折”,以免混淆;有些刁顽的囚犯,不愿在凶手一栏填写姓名的,可以先在让他们在“被执人”一项下签字画押,待到证实确实是凶手时再让他们在凶手一栏填写。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1],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2];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3]。捉贼不获,犹是公过[4]。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注释
[1]交过:交叉。这句是说如果人被勒死,颈部留有绳索交叉的痕迹。
[2]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古代法医学又称“八字不交”。自己吊死的,绳索从颈前对称地绕向颈部两侧,斜行向上,在两耳根处,上提悬空,所以脑后会留下不相交的“八”字形索痕。
[3]捉贼:捉拿凶手。贼:泛称坏人。
[4]公过:失职。
译文
凡检验,不能一味地听信仵作,必须叫他们用酒醋将尸体洗净,仔细验看。如果是烧死,死者的口腔内有灰;如果是淹死,死者肚腹膨胀,内有积水;如果是用衣服或湿纸盖在口鼻上闷死的,死者肚腹干胀;如果是被人勒死的,脖子上必然留有绳索交错的痕迹,甚至会留下指甲痕和抓损痕;如果是自缢而死,脑后会留有八字形的索痕,但索痕不相交;绳索套在喉结下部的,舌头会伸出来;绳索套在喉结上部的,舌头不伸出。关键在于认真详细地检验和观察。如果确实是自己伤损致命,就没有必要怀疑他人了。如果有疑虑,不要草率行事,而是要等到捉到凶手后再做定夺。捉不到凶犯,算作失职。如果是被人打死,却验作病死,即使以后捉到凶犯,也免不了受到严重处分。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1],虽小当微广[2]其分寸[3]。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注释
[1]致命痕:致死的伤痕。
[2]微广:稍微扩大。
[3]分寸:大小。
译文
写在验尸报告上的文字,不能写“皮破血出”字样。因为大凡皮破就会出血,应当写作“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伤痕,伤痕即使很小也不可以稍微扩大其分寸大小。对于致命伤,骨折的,就说骨折;没有骨折的,不必说“骨不折”,以免被误解成没有致命伤。(如果凶器还没有索获,对于伤痕的确定就不能有分毫的增减,以防他日索获后有所不同)
凡受伤处多的,只指定一处伤痕为要害致命伤。
凡聚众斗殴的,最难确定致命伤。如果死者身上有两处伤痕,均是致命伤,而这两处伤痕如是一个人打的,就没有疑义,但如果是两个人打的,则一个人要偿命,一个人不偿命。所以,必须在两处伤痕中斟酌出一个最重的作为致命伤。
凡官守戒访外事[1]。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2]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3],一例[4]收人解送[5]。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6]。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注释
[1]外事:本职以外的事。
[2]巫师:巫师,巫婆。
[3]通吐:招供,供述。
[4]一例:一律。
[5]解送:押送。
[6]勾追:捉拿,缉拿。
译文
凡居官守职,严禁探访外事。惟独检验一事,如果遇有疑难大案,必须要广布耳目探访情况并加以印证,才可能避免错误。如果在斗殴担保期限内身死,伤痕又不明显,并且死者面带病色,曾经有医生、巫师之类的救治过的,很可能是因病而死。像这些情况,如果不探访就不知道。虽然广布耳目,也不可只听信一人,关键在于善用使用它们,不然,只是自惹祸端,出现错误。
凡行凶人,捕获后不要让他们立刻吐供,要一律先派人押解到县里。等把他押到县里吐供后,再缉拿其他的嫌疑人,以防差役吓人等妄自生事,骚扰乡民。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1]、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2],徒使被扰。但[3]解凶身、干证[4]。若狱司[5]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6]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7]。
注释
[1]耆正副:在宋代,地方上可以挑选有勇力的人协助官府缉拿罪犯、维护治安,这种人叫做“耆长”。耆长,有正副。
[2]解官:押送犯人的官员。
[3]但:仅,只。
[4]干证:目击者,证人。
[5]狱司:公堂,法庭。
[6]体访:体察,探访。
[7]勘鞠:勘查,审讯。
译文
凡初检、复检完毕,要责令死者亲属、耆长、邻人等看守尸体,切不可混同凶犯一起押送官府,白白地使他们受到骚扰。只押送凶犯和证人就行了,如果刑狱司要找人,自会派人去传讯。
凡初检、复检完毕,探访出杀人缘由的,不要写到公文上,要当面报告长官,使其知晓案情的曲折,以方便他容易审理案件。
近年诸路[1]宪司[2]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3]。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4],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5]。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6],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注释
[1]路:宋朝的行政区划,相当于今天的“省”。
[2]宪司:提刑司。
[3]体究:体察,探究,即断案前的调查研究工作。
[4]参差:有出入,有误差。
[5]参会归一:把察访到的情况汇总分析、归纳研究。
[6]亲故:亲属朋友。
译文
近年各省的提刑司向下发下公文规定,每次要在初检、复检的官员中,委派一个充任探访人员。凡负责体察探究的人,必须先召集邻人、保长等,反复审问。如果供词一致,就让他们合写在一张供状上;如果供词不一致,就让他们写到不同地状纸上;或同时责令行凶人供述一个大概,连同证人的证词一起报送给上级。县里、提刑司以及县狱都要借助于此审理案件。如果呈报的供状略有偏差,呈报人、县狱以及提刑司都要受到重责。有些主簿、县尉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邻人百姓多因惊怕而逃避。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让差役、军卒开口讲述案情,那他们所讲的多是一己私意,不可偏听偏信。应当多方探访,将所探访的信息归纳分析、相互参证,从而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切不可只听信一二个人的说词或凭借三两纸供状,就敷衍了事。况且证人中有不识字的,供状多是请书吏代写;其中有些可能又与凶犯沾亲带故,或暗中被凶犯买通做假证的,不可不详细审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1]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2]、佃客[3]出官[4],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5];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6]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7]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签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8],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9]。
注释
[1]未成丁:未成年男子。
[2]地客:打长工的人。
[3]佃客:佃户。
[4]出官:宋代,把到官府作证,叫做出官。
[5]押字:签字画押。
[6]干连:牵连,牵涉。
[7]江西宋提刑:江西姓宋的提刑官。
[8]姑息诡随:放纵迁就。
[9]自立定见:自己立定主见。
译文
随行的吏役及有关人员,常常被买通,放走周围的近邻,只提拿些远邻、老人、妇女以未成年男子来搪塞敷衍。(如果在不得已情况下使用他们的口供,一定要比照细审,即使如此,终究也难以作为真凭实据,至于可信度有多少,那就全在检验官自己斟酌定夺了)又有一些凶犯害怕证人供述实情,对自己不利,就故意令他们藏匿起来,而是自己找一些关系亲密的人或长工、佃户出来作证,这些都是早已串通好的,不可不细察。
凶顽的囚犯很多不认罪伏法,不肯在验尸表格“凶身”一栏内签名画押,更有一些官吏有所勒索受贿,反教唆罪犯玩弄花样,写作被人诬陷或受人牵连之类,欲借此扳动案情,逃脱罪责。近来江西的宋提刑重新修订验尸表格,并上报朝廷,添加“被拘捕人”一栏。如果难以确定凶犯是谁,不得已时就先让他在这一栏内填写;如果已确定谁是真凶,就必须命令他在正栏“行凶人”内签字画押,绝不可姑息迁就,这全在于检验官自己立定主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