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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化学品健康危害鉴定
为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订了《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和《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2015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
一、毒性鉴定的内容
化学品毒性鉴定的内容包括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害等。
二、毒性鉴定的方法与健康危害分类
化学品毒性鉴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该规范包括化学品第一阶段至第四阶段的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等28个试验和14个参考试验[7]。
化学品健康危害分类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18~30000.27)系列国家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