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中的透明性与正当性:摆脱对抗制的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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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中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1.1 概述

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体现了中国《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1)这一表述也被正式视为新中国的国体,通常译作“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事实上,《宪法》上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因此与对抗制或审问制相比,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妨称之为“专政制”;就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实际运作而言,这一“专政制”实际上就是冯象口中所谓“寄生的新法治”所嵌入的宿主话语体系。“专政制”的设计实际上源于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律的思想。列宁断言,法律体现了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施专政的工具。具体到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或人民就必须对敌人实行专政,以制止和惩罚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基于这种“专政”,中国刑事司法的结构安排突出对敌人(2)及其反动的有效镇压,以维护国家和政权的稳定,这不可避免地要赋予警察和检察官巨大的权力。中国的“专政”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国家理论的政治安排,其特殊意义和内涵被认为与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关。如今,虽然“敌人”作为一个阶级被认为在整体上已经被消灭,但原子化的“敌人”仍可能损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于是也被当作“专政”的对象。(3)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许也可以从某种角度上被视为潜在的或可能的敌人,从而成为“专政”的潜在对象。正因如此,“专政”实际上并没有消亡,且仍被我国《宪法》第1条奉为国体的一部分,深深植根于我国的政治和法律体系中,从而时常会感知到其存在。但它是一个隐含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准据的法律原则,所以它的影响是深刻的且潜在的。

从法律形式上讲,中国在宪制上遵循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其他国家机关,不论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5)不论中央一级还是地方各级,都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政权组织形式被正式视为中国的基本政体。

除了列宁主义之外,马克思主义及其认识论也对中国的刑事程序产生了潜在影响,特别是在事实调查方面。在中国的法律哲学中,刑事诉讼本质上也是一个发现事实或获取知识的过程,可以类比于科学探索等常见的认识活动。因此,毫无疑问,主流认识论将被用来指导这一过程,形成中国特色的证据和证明体系。这种认识论的最典型的反映是,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正式否定了推定的思想,无论是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6)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宇宙及其规律是可以通过人类学习和探索活动的无限进程来被认识的,真相应该仅仅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对所有相关事实的充分了解。因此,推定的思想和方法是不可容忍的,被视为对真相的亵渎和“腐朽的资产阶级制度”的象征。(7)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也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中发挥了作用。这一传统从技术角度来说,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口供。总的来说,当前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在理念和原则层面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西方法学理论、国际人权标准和中国法律传统与文化的结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