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长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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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司法的价值在于长期性

法律的节奏都是慢的。

立法需要立法机关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的法律需要召开一年一度的大会来审议。有些重要的法律还需要长期的酝酿,有些法律甚至无法一次性通过。就拿《民法典》来说,它几乎耗费了几代民法学家的光阴。

为什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因为法律涉及的是重大利益的调整,是基本的社会规范,是要普遍适用和长期有效的。不是管一阵子,而是要管长期,因此要极为慎重。

法律的权威也蕴含在其稳定性之中,不能朝令夕改,然后公民才可能对这些规则给予信赖和尊重。

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法律的长期稳定性的目的就在于希望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仰。

事实上,司法也是一样,也要通过长期坚持稳定而公正的标准以赢得公众的信服,产生真正的公信力。就像一个信用的储蓄罐,信用可以越积越多。

比如,通过反杀案激活正当防卫条款。

如果只是偶尔的、个别的案件,那公众不会觉得正当防卫条款被激活了,只是一种姿态和宣传,是个别人的幸运。大量的案件还是唯结果论,身边的案件还是机械执法,那公众对司法就还是没有信心。

这就像给别人留下的印象一样,偶尔做一次好事是没用的,只有长期做好事才能留下牢固的印象,才能赢得信任。

司法的长期主义就是这个道理,个别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赢得好感和期待,但是只有长期的公正处理才能赢得信任。

这种长期性与立法的长期性有所不同。立法的长期性是准备上的充分和慎重,司法的长期性在于长期坚持公正的标准。

当然我们知道,虽然法律的标准是统一的,但是众多司法官的理解则可能是千差万别的,并不容易达成统一。而且案件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即使同一个法官,在不同案件的处理上有时候也未必能够坚持前后一致。

因为司法官毕竟是人,而不是机器,不可能像系统算法一样,完全理性地适用法律。

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一定会夹杂着个人的情绪和价值观。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需要法官对不同案件作出个别化的处理,从而体现设身处地、具体而微的考量。

这实际上就构成了一种模糊化的统一适用,在标准和具体案情之间需要司法官自己来拿捏其中的分寸感。

因此,司法的长期性还体现在理念的方向性。只要方向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就允许司法官有自己的考量。司法的长期性的价值,是鼓励司法官基于法律的精神和生活的经验创造性地解决司法问题。

这些在疑难复杂案件中体现的司法智慧,可以通过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方式被标示出来,并通过类案参考规则,引导以后的司法实践。

这些通过指导案例体现的细节性规则,就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可以逐渐累积成一系列动态的、更为细微的法律规则,不仅让成文法的适应性更强,也让众多司法官的主观判断有了具体的依据,从而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因此司法的长期性不仅是公信力的累积,也是司法规则的累积和司法智慧的累积。

司法的长期性也在于累积。

公信力和智慧想要累积下来,还需要司法官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还有专业主义的精神。

目前,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目的就是推动司法官的精英化,从而树立司法官的威信,也是在提升司法官的专业能力。

随着法律体系越来越庞杂,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但这只是最起码的要求。只有知识的储备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长期的司法经验和阅历,在这一点上是急不得的,这与医学是一样的,都是一个慢功夫。因为这些经验是一种体验,不是书本知识,是没有捷径可走的。

司法行为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要经常进行价值判断,这就需要司法官拥有人性化的司法观念,能够恰当地理解常识常情常理,能够存一份了解之同情,能够从立法的精神和司法规律出发来理解和运用法律。

除此之外,还要有公正的品格,能够排除外力的不当干扰,忠于事实和法律,能够充分地尊重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只有这样的司法行为才能累积真正的司法智慧,才能传导公正的观念,才能不断强化司法的公信力。

但是这些要求并不是仅靠个人道德操守就能够实现的,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机制。那就是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这些改革应该充分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这就要从制度层面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从制度层面激励司法智慧的创造,鼓励办理精品案件和典型案件。在人才使用上充分尊重专业主义的价值,而不是贬损专业主义的价值。只有这些内部环境的不断改善,才能让司法官安心付出和奉献,才能有司法智慧积累的宽松环境。

有好的司法环境才会有好的司法官,有好的司法官才会有好的司法。

司法对社会是极其重要的,司法塑造的是社会的基本规则。如果失去了司法公正,那公众就更不可能相信其他的规则。

因为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其他救济措施解决不了的时候才会找到司法,如果司法不专业、不公正,甚至腐败,那公众就没处说理去了,这就会对社会秩序带来根本性的破坏。

司法规则一旦被破坏,想要修复将是漫长的过程。需要大量司法官,通过大量公正案件的不断修补,付出大量的成本,也未必能够赢回信心。

在修补成功之前,公众是很难建立信心的,这甚至会影响社会经济环境,导致企业家都不敢轻易投资,因为无法确定自己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市场竞争是否公平,甚至人身的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这些信心不是短期内能够挽回的,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

而长期性正是司法的价值。司法的目的就是维护一个长期稳定的良善秩序,它的价值是长期的,同样形成的过程也是长期的,而一旦失去了就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加以弥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司法的长期价值,以长期主义的精神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

刘 哲

2021年1月5日于西直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