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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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

一、公安机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的规定,公安部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能是:(1)负责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2)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3)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统一协调禁毒国际合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规定,公安机关牵头和参与承担的任务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

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的全民毒品预防教育计划,将毒品预防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相结合,推动毒品预防教育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社区、进农村。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对社会闲散人员、演艺界人员以及娱乐服务场所等涉毒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努力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

(二)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

1.吸毒人员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查处吸毒行为,落实吸毒人员排查发现责任,鼓励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最大限度发现隐性吸毒人员,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戒毒治疗。把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通过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管控,严防吸毒人员肇事肇祸。

2.戒毒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加强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职业培训,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的衔接,提高戒毒实效。研究完善戒毒康复场所管理体制,完善功能设计,改进管理方式,提高使用效率。大力加强自愿戒毒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戒毒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引导吸毒人员主动接受戒毒治疗。探索建立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专门场所和区域。

3.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帮扶工作

加大对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帮扶力度,促进其尽快融入社会。完善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政策,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将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努力保障戒毒康复人员有学可上、有业可就、病有所医、困有所帮。

(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1.毒品查缉工作

加强对云南、广西、广东、新疆、吉林等毒品来源重点方向省份毒品查缉工作的指导,严防境外毒品流入。协调指导解放军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和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密边境地区军警民联防联控体系,严格边境管理,坚决堵截毒品走私入境和制毒物品走私出境。科学规划设置毒品查缉站点,构建覆盖全国陆海空邮及互联网的毒品立体堵截体系,加强运输监管,执法联动和信息通报。协调、指导公安、海关、海警、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协同作战、整体联动,加大毒品查缉力度,推动堵源截流由边境地区向内地机场、沿海港口、公路、铁路全方位开展。加强重点机场、港口、车站的公安禁毒力量和装备建设,强化毒品查缉工作。

2.打击毒品犯罪

公安机关应加强情报搜集、分析研判和信息技术运用,加大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建立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和涉毒反洗钱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制毒、跨境跨区域贩毒和互联网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幕后组织者、团伙骨干和“保护伞”,严厉打击毒品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活动,坚决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将治理贫困地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纳入国家扶贫政策范畴,在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制,建立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临时列管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流失追溯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快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发挥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作用,倡导企业自律,市场规范和社会监督,建立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五)务实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向国际禁毒组织派驻代表,加强驻禁毒合作重点国家使领馆的警务联络力量配备,强化与有关国家的禁毒执法合作。加大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和替代产业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境外毒源地对我国的危害。

(六)强化工作保障

加强公安禁毒专业力量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及登记吸毒人员百人以上或被列入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的县(市、区、旗)要加大禁毒工作力度,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队伍力量。针对毒品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应着力解决娱乐服务场所涉毒活动问题、病残及怀孕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涉足毒品犯罪、收押收治问题等。

二、人民检察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禁毒工作中主要职能有五项,分别是:(1)负责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2)领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3)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毒品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4)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5)组织、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规定,检察机关承担的任务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的全民毒品预防教育计划,将毒品预防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相结合,推动毒品预防教育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社区、进农村,努力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二是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协同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坚持对毒品犯罪活动“零容忍”,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三是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开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风险评估和列管工作,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他非药用物质临时列管机制。四是针对毒品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五是着力解决制毒物品违法犯罪、互联网涉毒活动问题。六是着力解决病残及怀孕哺乳期妇女等特殊涉足群体,收押收治问题。七是着力解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三、人民法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能是:(1)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直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复核未经授权的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审理的毒品死刑案件,以及虽经授权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的毒品假释案件。(3)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做出司法解释。(4)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同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法院之间相互请求代为一定诉讼行为事宜进行审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协同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坚持对毒品犯罪活动“零容忍”,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药品的风险评估和列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应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开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风险评估和列管工作,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他非药用物质临时列管机制。

(二)禁毒立法及法律适用工作

针对毒品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制毒物品违法犯罪、互联网涉毒活动问题;着力解决病残及怀孕哺乳期妇女等特殊涉毒群体的收押收治问题;着力解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加大依法惩治毒品违法犯罪力度,规范和统一法律适用。

(三)打击毒品犯罪工作

协助公安机关等建立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和涉毒反洗钱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制毒、跨境跨区域贩毒和互联网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严厉打击幕后组织者、团伙骨干和“保护伞”,严厉打击毒品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活动,坚决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

四、司法行政机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的规定,司法部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能是:(1)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2)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强制戒毒、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3)负责对在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参与负责以下几项工作:

(一)吸毒人员的管理工作

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具体为依法严厉查处吸毒行为,落实吸毒人员排查发现责任,鼓励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最大限度发现隐性吸毒人员,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戒毒治疗;把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通过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管控,严防吸毒人员肇事肇祸。

(二)戒毒康复工作

参与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加强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职业培训,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的衔接,提高戒毒实效;研究完善戒毒康复场所管理体制,完善功能设计,改进管理方式,提高使用效率;探索建立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专门场所和区域。

(三)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帮扶工作

加大对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帮扶力度,促进其尽快融入社会。完善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政策,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将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努力保障戒毒康复人员有学可上、有业可就、病有所医、困有所帮。有针对性地对吸毒人员开展艾滋病预防咨询教育和监测,及时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对感染艾滋病的吸毒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提供临床治疗,加强跟踪管理和行为干预。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教育和筛查检测,对感染艾滋病人员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