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殷代社会的特性
本书第一章已经指出,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是,奴隶主土地国有(即氏族所有)的生产资料和集体氏族奴的劳动力两者的结合。在研究这两个生产要素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过程之前,让我们首先在本节研究一下殷代的先行过程。
我们知道文字是野蛮末期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指标,中国古史的文字记载,最早的是殷代末年的卜辞,我们不能超过卜辞来无中生有。卜辞多半是文丁时代的东西,主要的是殷末百余年的可靠文献。现在所存甲骨文资料里,能认识的字大概有一千。研究这门文字学最有成绩的是王国维、郭沫若。经过他们的考释,大体上像王国维所说,由文字可以探求制度。照他们的看法:王氏断定殷代没有坛墠制度,宗庙社稷或国家之成立,是很难看出来的,或国家至多是在低级的阶段(如列宁在《论国家》中所说的,“它在漫长的形成中”),这有些相当于古希腊的公共墓地的阶段。他又断定殷人所以不能灭周,是由于没有具备奴隶劳动力新的支配使用的条件。他又根据殷人先妣特祭,兄终弟及,断定殷代是在家族酋长制支配的时代,可是母系权威还存在。他又断定殷人无尊卑贵贱之分,到了周人才开始形成道德观念,这就是说,文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还是分不清的。以上这些都是他董理古史的结论。郭氏后来居上,他更进了一步,由文字的研究进到社会经济制度的研究。他的论著有《卜辞通纂》、《甲骨文字研究》等。他对于殷制的论断前后稍有修改,而成绩是很大的。
这里有三个问题要研究明白。
第一,殷代卜辞中所出现的臣、奚、奴、仆等服役的字,经过很多人的考据,有的如奚奴等字是认错的字。因此,如果我们照这臣仆等字来说殷代有奴隶社会构成,是大成问题的。据恩格斯说,奴隶现象早在野蛮中期就发生了。要知道远古时代的制度变化是很慢的,那里的一千年只当今人的十年八年。一个社会构成是否建立了,还要看它是否具有支配性质。卜辞中的“奚”、“仆”二字的解释是人名或族名,因此很难决定究竟是什么性质。“众人”有的用在庭园农业,有的用在对外征服。郭沫若在他的后来的书中指明这是奴隶大众,也有人认为“族众”是当时公社制之下的农民,其地位相当于奴隶,而不同于奴隶。然而我们由卜辞中所记载的杀伐数千人而俘获却不过十余人看来,由征伐的占居重要地位而灭国的条件却不具备看来,由俘获者作为人牺的用途看来,由族人集体出征看来,奴隶社会的构成,还只在初级阶段。
第二,农耤已经是存在的,卜黍卜年便是证据。但是要知道,氏族农村公社在过渡时期,它的转化的物质经济条件就是庭园耕植,所以单就有无农耕来确定历史阶段,是不可靠的。“观其牲牢品类,牛羊犬豕无所不备,而用牲之数有多至三百四百者,实为后世所罕见”(《卜辞通纂考释》,100页),那么,牧畜或家园牧畜,必定也是殷代主要的产业。这里,有人会说,盘庚以前凡八迁,到盘庚便定居下来不再迁徙,似乎盘庚以下二百余年并不是游牧生活了。其实不然,试看周人东下,古公亶父定居在岐山之胥,已经“周原膴膴”,“筑室于兹”,但是却继续向东迁徙,经过公刘、太王、王季,直到文王,才有了文明的条件,然而武王还由丰迁镐,到了周公才可以说从渐变到突变,建立了古代的文明制度。所以盘庚以后并无一定不迁之理。郭沫若曾经打破了这个疑问,由殷王世系的研究,得知帝乙时代确曾迁沬,所谓殷这个地方,在现在的沁阳,周人称之为衣,武王伐纣,在孟津渡河,就先攻这个叫做殷的地方。既然有迁移的事件,那末,至少可以断定殷末农耤的制度,不能超过庭园农业生产,而且这种生产是和游牧业混合着的。这主要还要看财产所有形态是怎样。“所有”这一概念在卜辞中没有痕迹,“田”字的贞卜,只是对祖宗的保佑来说,所以“受”只是“受佑”的“受”,并不像周金的“受土”、“受民”(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
第三,卜辞有邑(如封邑)字、鄙字,更有“大邑商”的明文,这毫无疑问地指出城市是在形成之中。封邑、作邑,如(封土),是在封树界土的阶段。所谓疆界之封,只是用树木栽在田土上面。国字和城字也偶然出现。所以城市和农村分裂的程度,是相当于国家成立的萌芽期,和周代太王王季时代“作邦作对”的文明相似。而且所谓“邑”,并非一开始就能树起城市——国家的文明,列宁曾经说过,它是在漫长期间产生的。最古的城市,如《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说:
像德尔希或阿格拉那样的城市全体,几乎是靠民兵生活的。当国王于某一期间出征战场时,城市即有随之迁移的必要。因此,这种城市,决不是而且也不能是巴黎的都市,不过是较原来的荒野设备得稍舒适一点的野营而已。
由以上三方面主要论证讲来,前两者是论证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生产方式,后者是论证城市国家的起源,它们都是关键问题,并不像某些研究者漫无标准地引用材料。据我们的研究,殷代可以和古巴比伦对比,不能和希腊比较,即:
古代巴比伦在青铜器时代,殷代也在青铜器时代;古代巴比伦发明了图形文字,殷末也出现了图形文字;古代巴比伦在所谓两河流域开始从事农耕;殷末也在黄土地带有了卜黍的记载;古代巴比伦牧人的记载遗说很多,殷代牧畜业也是主要生产;古代巴比伦人和亚述人战争频繁,殷族也和当时的鬼方土方等常有战争;古代巴比伦杀人的方法很进步,殷末卜辞所载伐人的数目也很多;古代巴比伦曾大伐犹太人,把他们当作俘虏,殷末卜辞也有俘获的记载。
据卜辞的材料,殷代是以牧畜业和农业并为主要的生产的。据罗振玉的卜辞分类,占第一位的是卜田(田猎),第二位是卜风雨(与牧畜有关系),第三位是卜年(农事),第四位是卜渔。
猎品中有野猪、狼、鹿、兕、兔、雉、象等类,获鹿一次多至三百八十四头,获猪一次多至一百十三头,获狼一次多至四十一头。渔字也很多。可见渔猎生产还是殷代的重要事业,但是也和游乐有关。
牧畜的名称,在卜辞中洋洋大观,牛、羊、犬、马、豕、豚、彘等等,数目多的很。牧畜是主要生产,有以下三点可以证明:
(一)祭祀用牲,记载特多,且有一次用牲至三百、四百的。没有极繁盛的牧畜生产不可能有这样大的规模。
(二)用牲的名目,记载非常严格,分类也多。杜守素说牛羊犬马分类如此严密,足以证明这些生产的特性反映成为人类的观念。他这个见解是很有创造性的。据罗振玉所说:“其祭时牢鬯之数无定制,一以卜定之。其牲或曰大牢,或曰小牢,……又曰牡、曰牝、曰、曰。”
(三)用牲的方法很复杂,足证畜类当作食品的分类很进步。罗氏说:“其用牲之法曰,曰埋,曰沈,曰卯。”(均《殷虚书契考释·礼制》)有只用一法,有兼用两法三法的。
卜辞中记载“田”的事例很多,但“田”是用作刍秣狩猎的,这已经有了学者无疑的论证,所以田的记载是牧畜的证实。
但是农业在殷代已经发达了,也是无可怀疑的。卜辞中有黍、稷、粟、麦、禾等,是耕耘的证明;所用的劳动工具,是石斧、石锹、石犁等,生产技术显然是很幼稚。
从上面所举的生产状况看来,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式,殷代似乎是处在野蛮末期的畜牧兼农耕的阶段。并且有转化到文明阶段的痕迹。正如恩格斯所说:
大概为野蛮低级阶段的亚细亚人所未知道的庭园耕作,再迟也不过中级阶段,已当做田野耕作的先趋而发生了。……为家畜用之谷物,很快便成了人类的食物。
——《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参看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版,154页。
这一阶段的特征,恩格斯说:
在一切部门——牲畜、农业、家内手工业——的生产之增进,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品。它同时更增加了氏族、家族公社或个体家族底成员之每日劳动量。新的劳动之参加,是所欢迎的事。它由战争——把俘虏变为奴隶。在一定历史条件之下,社会劳动之最初的大分业,是因劳动生产性之增进,财富之加多,又因生产活动领域之扩大,必然地引起奴隶制。
——同上,155页。
殷代社会的特征并没有超出上述阶段的范围,至多是在从野蛮末期进入文明(无铁而有文字)的时期。既然重要的生产是牧畜生产,它的社会意义就是“畜群财产为氏族所有无疑”(同上,52页)。
有些人看了奴隶制的萌芽或者又要怀疑,是不是奴隶社会就是这样?否,否!据恩格斯说,奴隶是起源于野蛮中期,上文已经说了。他又说:“对于野蛮前期的人类,奴隶是无用的。”(同上)
因此,对于殷代的奴隶,尤其是因战争而俘获的氏族奴之变为奴隶,就不必大惊小怪,说:“看奴隶!是奴隶社会!”
卜辞记载殷族征伐其他部落如马方、土方、鬼方的事件很多。所俘获的邶方、吕方、土方的人,有“为臣”的记载。并且一次征伐斩杀至二千六百余人之多。这些奴隶,据卜辞记载,有的作为牺牲(代牛羊祭),有的用作仆役,有的成为兵卒,有的从事牧畜,这些都证明并没有达到典型地使用奴隶的阶段(大规模的农业土地生产)。
所以我断定支配殷代的生产方式,是氏族公社所有的畜牧和农业生产资料与氏族成员主要的共同劳动力二者间之结合。卜辞中的“族众”就是这样的劳动力,他的地位是近似于奴隶地位。
族长的“王”可以“田于斿”、“田于鸡”、“相田”、“观黍”。共同生产者应当是族的成员。但是另外的劳动力的奴隶也会参加的。
铁和文字是野蛮末期进入文明社会的两个要件,这是无待引证的。但冶铁的发明,不但殷代没有证据,而且西周社会的可靠文献也没有充分证据,我以为没有铁的技术革命而能进入文明期,只有依靠所谓“极有利的条件与环境”。殷末周初在黄土地带蕃殖的有众多部落,其中族众有的因战争俘获转化成为奴隶劳动力。文字是殷人发明的,所谓“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周书·多士》)。在西周之初公刘时代也进到使用文字的阶段,“于时言言,于时语语”(《诗·大雅·公刘》)。据卜辞的字形看来,甲骨文字是文字史上的最早的图画阶段,它帮助了殷人向社会分工(第一次)的途径上发展是没有问题的(出土的卜辞只有一百多年的记载)。
所谓有“家族、私产、国家”的标志,不能看成信手拈来的概念。殷代“传子”的制度是一种家族酋长制的,“作邑、封邑”是国家的先行形态。至于“私产”,却是希腊社会由家族贵族到显族财产贵族的典型,这种由土地私有单位为基础所成立的希腊城市,并不是惟一的历史路径。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哪一种社会都有几种路径,古代有希腊(典型)、罗马、日耳曼和亚细亚几种路径;中古有撒克逊王国、东哥德与罗马的结合,以及法兰克王国(典型)几种路径;近代资本主义有英国、德国、法国(典型)几种路径;帝国主义时代有英国(殖民性)、法国(殖利性)、德国(钢铁性)——(典型)几种路径。所以,就由家族到国家的起源看来,殷代盘庚以后时期是略当于希腊英雄时代或罗马王政时代的阶段;就产业所有的形态看来,殷代没有土地私有的前行运动固然是历史阶段的必然,但到了西周,城市国家显然已经成立,可是也没有土地私有制,却走了另一个路径——国有制(氏族公社保存之下的公族所有制)。
因此,我们可以断定殷代社会是奴隶社会的初级阶段(说到奴隶社会的发展,那末,我们有可以依据的经典著作,不能无视《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的指示)。在这里,郭沫若感到“文字符篆”的作祟,暗示学人应当遵奉金石家的方法;著者更提出学人还应当严守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重视历史学的范例。有了这两样基本知识作为指针,便可以使人免去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