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的社会使命(德国法学名家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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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社会使命

纯粹科学的志趣只在于“什么”,而不是“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法学也是这样,即仅仅关注于伟大的历史性现实——即我们谓之“法”的东西。然而,法学尚未能对法的本质和发展路径取得更深刻的认识,对于那些有意或无意成为法律塑造者目的,法学也缺乏研究。法律秩序究竟过去实现了哪些,以及当下正在实现哪些人类社会生活使命?所涉及的哪些思想确实影响或正在影响法律的塑造?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法学尚处于严格的科学研究的领域中。然而,法学却不得不迈开脚步向前走。历史的潮流滚滚向前,带来法律的变革,也指出未来的道路。精神生活越加进步,就越能明确地影响自觉行为(bewusste Tat)。这就涉及到“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法学也必须参与到这一问题之中。当然,它并不孤独:无论是整个民族还是民族的组成部分,都将牵涉其中,参与斟酌、决断并付诸行动。另外,法学作为科学,其方法尚有所欠缺:所欠缺的绝非知识,而是智慧、实践艺术以及先知般的洞察力。拥有了这些天赋,就不会使优秀的解决方案无用武之地。理解才能产生爱,洞察关联性才能产生出整体感,深刻理解历史意义才能对未来进行判断。如果法学在法律生活重大的决定性时刻依然保持沉默,那么便是自我放逐。法学能够且必须树立目标,并向立法者提出建议。眼下的我们就正面对着德意志帝国的一项重要决断,而这将塑造出一个私法史的里程碑。因此可想而知,德意志帝国民法典草案的公布获得了整个德国法学界的一致瞩目。关于“法应当是什么”的激烈讨论一时将法律史和法教义学的工作都挤到幕后。无数的具体问题已经不断涌现出来。与此同时,关于所有法律塑造的基础问题也一同迸发而来,成为炙手可热的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问题就变得至关重要:私法的使命究竟是什么?

说到“使命”,我们可以找到以乌尔比安(Ulpians)为代表的古罗马法学家关于“私法本质”的定义。乌尔比安说:“(私)法关注个体之利;公法关注国家之事(jus, quod ad singulorum utilitatem spectat, dem publicum jus, quod ad statum rei Romanae spectat)”。通过其中的对照,可以发现法的两大分支之间的区别——两者分别有着不同的目的规定(Zweckbestimmung)。这无疑将公法和私法从源头上明确地进行了分野:因为这一分野恰是人类存在(Menschendasein)的双重目的表达。其来源于如下事实:即每个个体的人同时也生活在一定的所属(Gattung)中——个人的世界既是抗衡宇宙的封闭整体,同时也是更高级整体的一个部分,是在集体生命过程中的短暂显现。作为外在生活秩序的法同时包含了人类生活的两个层面,并相应地分割为两个不同的领域。故此,法必须对两方面进行目的设定:一方面是个人外在生活领域的保护及限制,另一方面是公共生活的安全建构。不过需要立刻澄清,这一区分并非绝对。确实存在一些人,对于他们来说,个人存在和一部分公共生活是同时发生的。两者实际上纠结为无法消解的统一体,只能在我们的观念中才能分开。我们所谓的个体(Individuum)和大众(Allgemeinheit),只是不可或缺的概念抽象,从这些概念的整体出发,我们方得以思考那些难以理解的人类历史事实。所以,即使法律被划分为私法和公法时,也仅是暂时性地忽略作为整体性的个体和作为个体性的整体。最后不应忘记的是目标的统一性(Einheit):即使在首先为个体利益服务的私法中,也应当追求公共福利;即使在首先眷顾整体的公法中,也应当有个体的正义。

没有人敢断言,罗马人在建立其征服世界的法律体系时,可以完全忽略这些内容。罗马法的特质反而在于,从一开始就对法的两个侧面之间的对立性,而不是其统一性给予更多的关注。假如罗马人没有刻意地片面强调“个人权”(jus singulorum)和“人民权”(jus populi)的二元对立,也就永远不会在人类的遗产中增添一个独立的、可与国家匹敌的法思想。一边是最高统治者的统治权和不可分割的国家公权力,另一边是个人的自治权——这就是古罗马法律史的强大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