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的社会使命(德国法学名家名篇)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译者序言

本文原为基尔克于1889年4月5日在维也纳法学家大会上所作的报告。1888年,德国民法典草案颁布(史称“民法一草”),引起了德国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基尔克在这篇著名的报告文章中,从独特的日耳曼法角度出发,引发出“私法的社会性”这一命题,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激烈批判。基尔克由此成为德国最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草案批判者之一。

基尔克在观念上受谢林(Schelling)的历史哲学和有机体概念的影响,并传承了贝泽勒(Beseler)的日耳曼派历史法学思想,形成了自己的独特体系。本文亦可看作基尔克对自己的法学思想体系所作的一个扼要总结。

在本文中,基尔克首先扬弃了罗马法所创设的“公法-私法”二分法,批判了其在当代法律中的弊端和困境,但又没有完全将其推翻,而是保留了其基本逻辑。“我们不可能触及两者之间尖锐的根本性对立。我们亦不可能将其消除,因为其所带来的好处亦为我们所珍视。……自然法个人主义的‘公法的去国家化’意味着消解和死亡;社会主义的‘私法的国家化’则意味着禁锢和野蛮。”在此,基尔克的论战对象实际同时包括了两个方向:一方面是针对因为民族觉醒和专制主义崛起而不断扩张的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是针对启蒙思想之后市民社会孕育出的个人主义。

基于此,基尔克阐述了日耳曼法的“诸法之整体性”法律思想,提出了团体性的核心地位,并随后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个人得以融入更高位阶的团体人格—“社团人格”之中。由低到高,个人分别经由家庭、合作社、自治行政机构直至组成国家,而社会即是由这些分别处于高低不同位阶的团体所组成的有机体。在国家这个最后阶段,国家与公民、社会与个人,以及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二元对立,都在私法、社会法和公法的三位一体中被消解1。他于是提出如下的著名论断:“在我们的公法中必须吹进一丝自然法之自由空间的气息,在我们的私法中则必须滴上一滴社会主义的润滑油!”

之后基尔克逐章批判了德国民法典草案,对其中的各种具体设计和制度规范进行了探讨,包括立法形式、权利与权能、物权法、债法、人格权法、家庭法、继承法、共有关系和私法性社会团体法等。他对于个体性和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处理方式予以重点论述,批评草案忽视鲜活的德意志私法生活素材和纯个人主义的倾向。

本文在不长的篇幅中论及三大主题,并将其有机结合起来:一是批判了德国民法典草案过度个人主义化的立场,二是阐述了日耳曼法和团体主义的核心精神和重要作用,三是提出了私法的社会化这一重大命题,有破有立。日耳曼法元素和团体主义思想的运用是其独特理念,而私法社会化的基本观念则成为近现代法学家的重要课题,影响深远。作为自成一派的法学家,基尔克通过这篇文章展现了鲜明的原创性,同时也展现出了19世纪末德国法学家所特有的语言风貌和学术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