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团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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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团的本质

尊贵的来宾们!

尊敬的同仁们!

亲爱的同学们!

遵照传统,我应通过一个专业性的发言来郑重表明我即将正式履职。对于一门专业学科,当它面对着所有其他学科,思索着能从其他学科中得到什么,又能够对其他学科贡献什么等问题之时,它就必然会追问到终极的问题,并竭力寻求答案。这些问题首要的就是对于科学整体性关联的思考;显而易见的是,在科学的无限领域之中,具体科学之间的边界只不过是内部界限问题;但是,每个具体科学终会遭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从而感触到全部人类知识所存在的共同边界,这一障碍冷酷地封锁着我们的通路,阻碍我们透过现象世界(Erscheinungswelt)认识隐藏在其背后的本质和永恒真理。

今天我邀请诸位前来,共同针对一些根本性问题进行探讨,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法学中首要的难题,同时它们也深深地根植于所有人文科学之中,且与自然科学不无联系。我这样做是出于某种内在力量的驱使,因为这些问题曾是我整个学术生涯的出发点,并始终是其中心点。这就是有关人的社团单位(Verbandseinheiten)3的问题:要研究的是各种形态迥异的组织性质,我们将它们置于社会载体(der gesellschaftliche Körper)这一类概念之下,并以此描述它们的共同特征,其中既包括崇高的国家和教会,也包括极微小的基层居民组织(Gemeinde)和极松散的合作社(Genossenschaft)。

对于法学而言,探讨人的共同体(Gemeinschaft)本质的问题有着双重必要性。从第一个方面说,法是共同体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首先,如果不回溯到共同体的产生,那么法学对于法律产生的问题就无从下手;其次,法学必须回答随即而来的问题:是否仅有国家享有权利地位,还是包括其他都能享有,诸如以自治章程为形式的团体和以习惯法为形式的非组织性共同体;再次,法学必须确定进行权利创设的个人相对于共同体的地位;最后,法学必须厘清权利创设过程中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的关系,以及理性表述和意思行动(Vernunftaussage und Willensaktion)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学要持续关注法律生活的话,则要在每一步都研究它在共同体公共生活中的功能,以及它与公共生活中其他功能的关联。假如没有一种关于人的共同体本质的特定观念作为基础,这些任务显然是无法完成的。不过,在这里,建构共同体概念并非是一个独立的认识目标,而只是一种了解法之本质的认识媒介。我今天并不打算详谈这一点。我更想讨论的是另一个方面,即在法学中出现的共同体问题。前面说过,法原本是共同体生活的一部分,而这里要补充的是,共同体生活的秩序也是法的一部分。该法律秩序不仅包含个人生活的外部关系,还规范着国家、教会、社区(Gemeinde)和合作社的生活。与个人不同的是,法律秩序并非仅仅对这些团体的外部关系进行规范。不!法律秩序要同时掌控和渗透到其内部。因此对法学而言,团体本质的问题不是前置问题,而是核心问题。团体的生活规范已是法律一部分,为了理解和评价这些内容,我们需要首先试图了解,它究竟是什么,它哪些内容涉足法律,以及它哪些内容被法律所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