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纯粹逻辑学的观念
至此为止的批判性考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为纯粹逻辑学观念的提出做了准备,我们在这里则要试图从概念上澄清纯粹逻辑学的观念,这样,我们便可以了解下面第二卷[1]的具体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至少可以获得关于这个目的的一个暂时的,由几个基本特征所规定的大致印象。
第62节 科学的统一性。实事的关系和真理的关系
科学首先是一种人类学的统一,即思维行为、思维素质连同某些有关的外在活动的统一。我们的兴趣并不在于去了解:是什么东西将这个统一规定为人类学的统一,尤其是规定为心理学的统一。我们的兴趣毋宁在于了解,是什么东西使得科学成为科学,而它无论如何也不是思维行为被归于其中的心理学联系以及整个实在的联系,而是某种客观的或观念的联系,这种联系赋予这些思维行为以统一的对象关系,也包括在此统一性中的观念有效性。
但这里还须要更大的确定性和明晰性。这里所说的客观的联系观念地(ideell)贯穿在科学思维之中,并且赋予科学思维并因此而赋予科学本身以“统一”, 对这个客观的联系,我们可以做双重的理解:一方面是实事的联系,这些实事意向地关系到思维体验(现实的和可能的思维体验);另一方面是真理的联系,在这种联系中,实事的统一本身获得其客观有效性。前者与后者是一起先天地(a priori)被给予的,是相互不可分离的。没有什么事物的存在不受到这样或那样的规定;而一个事物受到这样或那样的规定,这恰恰便是自在真理(Wahrheit an sich),它构成自在存在(Sein an sich)的必然相关项。显然,对于个别真理或事态有效的东西,也对真理的联系或事态的联系有效。但这种明见的不可分割性并不就是同一性。在有关的真理或真理联系中显露出实事和实事联系的存在[2]。但真理的联系不同于“真实地”处在真理联系中的实事联系;这一点会立即表现在下面的情况中:对真理有效的真理并不等于就是对在那些真理中被设定的实事有效的真理。注359
被给予我们的是这样两种在判断中的统一,或者更确切地说,在认识中的统一,它们只能抽象地、相互独立地被想象——一方面是对象性的统一,另一方面是真理的统一。这个表达已经足够宽泛,它既可以把简单的认识行为,也可以把无论有多么复杂的、逻辑统一的认识联系包容在自身之中:任何一个认识联系作为整体本身就是一个认识行为。在我们现在进行一个认识行为时,或者,我更喜欢这样说,在我们生活在这个认识行为中时,我们“所从事的是一个对象之物(Gegenständliches)”,这个对象之物被认识行为以认识的方式所意指、所设定;如果这个认识行为是最严格意义上的认识,就是说,如果我们所做的判断带有明见性,那么这个对象之物便是本原地(originär)被给予的。这个事态现在并非单纯臆指地(vermeintlich),而是现实地(wirklich)出现在我们的眼前,而在其中的这个对象是作为它本身所是出现在我们眼前,即是说,不是作为别的东西,而是完全作为这个认识中被意指的那个对象:作为这些特性的载体、作为这些关系的环节等等。这个对象并非单纯臆指地,而是现实地具有这些特性,而且它正是作为现实具有这些特性的对象而被给予我们的认识;而这无非意味着,作为这样一种对象,它不是单纯地被意指(被判断),而是被认识;或者:这对象如此存在着,这就是已成为现时的真理,是在明见的判断体验中个别化了的真理[3]。如果我们反思这种个别化的过程并进行观念化的(ideirend)抽象[4],那么,被把握的对象便不是那个对象之物,而是真理本身[5]。我们在这里[6]将真理把握为短暂的主观认识行为的观念相关项,把握为相对于可能的认识行为和认识个体的无限杂多而言的那个一。
与认识联系观念地(idealiter)相符合的是真理联系。如果理解是正确的,那么真理的观念性联系就不仅是真理的复合,而且还是复合的真理,因此它们本身作为整体服从于真理的概念。这其中也包括科学,对“科学”一词要做客观理解,即是说,科学是被统一了的真理。在真理与对象之间存有的普遍关系这里,同一门科学的真理的统一是与统一的对象性相符合的:统一的对象性也就是科学领域的统一。与科学领域的统一有关,这门科学的所有个别真理都可以叫作实事上共属的(zusammengehörig),当然,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共属”这个表达的意义要比通常所理解的更广泛。注360
第63节 续论:理论的统一
现在我们要问:是什么规定了科学的统一以及领域的统一。因为,并不是只要把诸真理归集为一个真理的集合体,就能建造出一门科学,这种归集有可能是非常外在的。我们在第一章中说过,注361科学包含着某种论证联系的统一。然而这也仍然不够。因为,这个说法尽管指出:论证本质上属于科学的观念,但却没有说明,哪一种论证的统一构成了科学。
为了达到明晰性,我们首先要做出几个普遍的确定。
科学认识本身是源于根据(Grund)的认识。认识某个事物的根据,这就是说,明察到有这样状况或那样状况的必然性。必然性作为一个真理的客观谓语(这样它便叫作必然真理)差不多就意味着有关事态的规律有效性。注362因而,明察到一个事态是合规律的或明察到这个事态的真理是必然有效的,以及,认识到这个事态的根据或认识到这个事态的真理,这两种表述是等值的。诚然,人们常常在自然的双关意义中也把每个自身陈述一个规律的普遍真理都称为必然真理。如果我们使这种真理与前面所规定的意义相符,那么它毋宁应当被标识为一种说明性的规律根据(Gesetzgrund),从这个根据中产生出一批必然真理。
真理又分为个体的(individuell)真理和总体的(generell)真理。个体的真理(明确地或隐蔽地)包含着有关个体个别性的现实实存的论断,而总体的真理则完全不含有这些论断,而且只允许对个体的(纯粹出自概念的)可能实存做出阐明。
个体真理本身是偶然的。如果人们在个体真理这里谈及源自根据的说明,那么在这里就涉及在某些被预设的境况中对这些说明的必然性的证明。就是说,如果一个事实与其他事实的联系是一种规律性的联系,那么,根据那些规定着这类联系的规律,并且在与此相应境况的前提下,这个事实的存在便被规定为是必然的存在。
如果我们涉及的不是对一个事实真理的论证,而是对一个总体真理(就它可能被运用于它自身所包含的各个事实本身这一点而言,它又具有一个规律的特征)的论证注363,那么我们便会看到某些总体的规律,这些规律在殊相化(Spezialisierung)[而非个体化(Individualisierung)]的过程中以及在演绎的推导过程中提出那些须要论证的定律。对总体规律的论证必然会引导到某些按其本质无法再论证的规律上去。这些规律就叫作根据规律(Grundgesetz)注364。
观念上封闭的各个规律都建立在一个根据规律的基础上,并且通过演绎而从这个根据规律中产生出来,这个根据规律是诸规律的最终根据;这些观念上封闭的规律之总体的系统统一就是系统完善了的理论的统一。这个根据规律或是由一个根据规律,或是由一组同质的(homogen)根据规律组成。
我们在普遍算术、几何学、分析力学、数学天文学等等学科中拥有这种严格意义上的理论。人们通常把理论这个概念理解为一个相对的概念,即:一个相对于它所制约的杂多个别性而言的概念,它为这些个别性提供说明的根据。普遍算术为数量定律和具体的数字定律提供说明性的理论;分析力学为力学事实提供说明性的理论;数学天文学为万有引力的事实提供说明性的理论,如此等等。但是,理论之所以有可能运用这种说明的功能,这乃是在我们的绝对意义上的理论之本质的自明结果。——人们在一种松散的意义上把理论理解为一个演绎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最终的根据还不是严格词义上的根据规律,但却作为真正的根据而使得我们更接近根据规律。在封闭理论的阶段顺序中,这种松散意义上的理论构成一个阶段。
我们还要注意下列区别:每个说明关系都是一个演绎关系,但不是每个演绎关系都是说明关系。所有根据都是前提,但不是所有前提都是根据。尽管每个演绎都是必然的,即:每个演绎都服从于规律;但是,推论是遵循规律(推理规律)进行的并不意味着,推论源于规律而且在确切的意义上“建基于”(gründen)规律之中。当然人们也习惯于把每个前提,尤其是一个普遍的前提,标志为从中得出的“结论”之“根据(Grund)”——这是一个必须加以注意的双重含义。
第64节 赋予科学以统一的本质性原则和非本质性原则。抽象的、具体的和规范的科学
现在我们能够回答上面所提的问题了,这些问题就是:是什么在规定着一门科学所具有的诸真理的共属性?是什么构成了一门科学的“实事性”(sachlich)统一?
赋予科学以统一的那些原则可以分为两种,即本质性的和非本质性的原则。
一门科学所具有的诸真理是本质一致的,只要它们之间的联结是立足于那些首先使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之上的;而且如我们所知,这种东西就是源于根据的认识,就是说,它们是指(确切的意义上的)说明或论证。一门科学的诸真理的本质统一就是说明的统一。但所有说明都指明一个理论,并在对根据规律、对说明原则的认识中得以完结。因此,说明的统一就意味着理论的统一,根据上面所述,也就意味着论证规律的同质统一,最终也就意味着说明原则的同质统一。
在一些科学中,理论的着眼点(Gesichtspunkt)、原则性统一的着眼点规定了这些科学的领域,因而它们在观念的封闭性中包含了所有可能的事实和总体的个别性,而这些事实和个别性的说明原则就在一个基本规律之中。这种科学被人们并不十分合适地称之为抽象科学。对它们最恰当的表述实际上是理论科学。可是这个表述是在与实践科学和规范科学的对立中被运用,我们在前面也正是让它保留了这种意义。根据J. v. 克里斯的建议注365,人们也可以把这种科学几乎同样特征性地标识为“法理学的科学”,只要它们在规律中拥有统一的原则以及本质的研究目的。说明的科学这个一同被运用的名称也是确切的,如果这个名称所要强调的是说明的统一而非说明本身。[8]
但对于第二点来说还存在着一些将诸真理归整为一门科学的特别着眼点[9],其中最容易理解的一个着眼点便是一种毋宁说是字面意义上的实事的统一。人们将所有在内容上与同一个个体对象或与同一个经验的种属有关的真理联结在一起。这便是具体的,或用克里斯的术语来说,“本体论的科学”的状况,如地理学、历史学、天文学、自然史、解剖学等等。地理学真理的统一在于它们与地球的关系,气象学的真理则更受限制,它们涉及地球的气候现象,如此等等。
人们也习惯于把这些科学标识为描述的科学,而且我们的确可以承认这些名称的有效性,只要描述的统一受对象的或种类的经验统一所规定,而且在这些科学中确实存在着这种规定科学的统一的描述统一。但是,人们当然不能这样来理解这个名称,就好像描述科学的目的仅仅在于描述,这便违背了那个对我们来说具有决定作用的科学概念。
由于那种面向经验统一的说明有可能会进入到一些彼此相距甚远,甚至完全不同类的理论之中,因此我们有理由把具体科学的统一称之为一种非本质的统一。
无论如何有一点很明显,抽象的或法理学的科学是真正的基础科学,从这些科学的理论组成中,具体科学可以获得所有使它们成为科学的东西,亦即理论性的东西。可以理解,具体科学只要把它们所描述的对象之物与法理学的科学的较低级规律相联接,而且无论如何还要指明上升着的说明的主要方向就够了。因为向诸原则的还原以及建立说明理论一般(erklärende Theorien überhaupt),这些工作属于法理学的科学的特有研究领域,并且,在那些充分发展了的法理学的科学中,这些工作已经在最普遍的形式上得到了完成。当然这里尚未对这两种科学的相对价值做任何陈述。理论的兴趣并不是唯一的兴趣,也不是独自规定价值的兴趣。美学的、伦理的、最广泛词义上的实践的兴趣可以与个体之物相联结,并且赋予对它们的个别描述与说明以最高的价值。但只要纯粹理论的兴趣是决定性的,那么个体的个别之物和经验的联结便是自为地无效的,或者它们仅仅作为方法论的贯穿点而对普遍理论的构造有效。理论的自然研究者,或者说,纯粹理论思考和数学化思考语境中的自然研究者,他们是用一种与地理学家或天文学家不同的眼光来观看地球和星球的;对于理论的自然研究者来说,地球和星球本身是无所谓的,它们只是一些受万有引力作用的事物的例子而已。
最后我们还要提到科学统一的另一个同样非本质的原则。这个原则产生于一个统一的评价的兴趣,即是说,这个原则在客观上受一个统一的基本价值(或者说,受一个统一的基本规范)的规定,我们在本书第二章的第14节中已详细地讨论过这一点。因而,这个原则在规范学科中构成了真理的实事共属性,或者说,构成了领域的统一。显然,人们在谈到实事的共属性时会最自然地把它理解为一种建立在实事本身之中的共属性;因而人们所说的实事的共属性是指那种源自理论规律的统一或具体实事的统一。在这种理解中,规范的统一和实事的统一相互对立。
根据我们前面已做的阐述,规范的科学依赖于理论科学——首先是依赖于在“法理学”科学的最严格意义上的理论科学——,这种依赖的方式在于,我们重又可以说,规范科学从理论科学中获得所有那些使它们成为科学的东西,这种东西就是理论性的东西。
第65节 关于科学或理论一般的可能性的观念条件问题A.与现实认识有关的问题
现在我们提出“科学一般的可能性条件”的重要问题。由于科学认识的本质目的只有通过在“法理学”科学的严格意义上的理论才能达到,所以我们用“理论一般的可能性条件”的问题来取代“科学一般的可能性条件”的问题。理论本身由诸真理组成,这些真理的联结形式是演绎形式。故而对我们问题的回答还包含着对一个更一般的问题的回答,即真理一般(Wahrheit überhaupt)的可能性条件以及演绎的统一一般(deduktive Einheit überhaupt)的可能性条件的问题。——当然,之所以采用这种提出问题的形式,乃是因为顾及到了历史上的相似问题。我们在这里所做的显然就是对“经验的可能性条件”问题进行十分必要的普遍化。经验的统一对康德来说是对象的规律性的统一;就是说,经验的统一从属于理论统一的概念。
然而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意义还须要做更仔细的阐明。首先可以在主观的意义上理解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最好把它表述为关于理论认识一般的可能性条件的问题,更一般地说,关于推理一般的和认识一般的可能性条件的问题,也就是对于任意一个人类生物而言的可能性问题。这些条件部分是实在的,部分是观念的。我们在这里忽略不计第一类条件,即心理学条件。不言而喻,与心理学有关的认识可能性包含了我们在思维中所依赖的所有因果性条件。根据我们前面的阐述,注366观念条件可以是双重的类型,它们或者是意向活动的条件,即:它们建基于认识本身的观念之中,而且是先天地建基于这个观念之中,它们并不顾及人的认识在其心理约束性方面的经验特殊性。或者,它们是纯粹逻辑的条件,就是说,它们纯粹地建基于认识的“内容”之中。从一方面来看,先天明见的是,例如思维主体必然能够进行所有类型的行为,理论的认识就是在这些行为中得以实现的。特别是我们作为思维生物必须具备这样一种明察的能力,即:明察到作为真理的命题以及作为另一些真理之结论的真理;并且,明察到规律本身、作为说明的根据的规律、作为最终原则的根据规律,如此等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同样明见的是,无论真理本身,尤其是规律、根据、原则是否被我们明察到,它们本身仍然是它们所是。并不是它们只有在能够为我们明察到时才有效,而是我们只有在它们有效时才能明察到它们,因此我们必须将它们看作是对它们的认识之可能性的客观的或观念的条件。据此,属于真理本身、属于演绎本身、属于理论本身(即属于这些观念统一的普遍本质)的先天规律必须被描述为这样一种规律,这种规律表达着认识一般的,或者说表达着演绎认识一般和理论认识一般的可能性的观念条件,而且这些条件纯粹建基于认识的“内容”之中。
这里所涉及的显然是先天的认识条件,它们可以在脱离于所有与思维主体和主体性观念之关系的情况下受到考察和研究。这些相关的规律在其含义内涵中根本不具有这种与主体的关系;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详细阐述过的那样,注367这些规律从不谈论,甚至不以观念的方式谈论认识活动、判断活动、推理活动、表象活动、论证活动这类东西,而是谈论真理、概念、命题、推论、根据和结论等等。但不言而喻,这些规律也会经历明见的转变,通过这种转变,它们获得与认识和认识主体的明确联系,并且自身做出与认识的实在可能性有关的陈述。在这里也和在其他地方一样,关于实在可能性的先天论断是通过将观念的(通过纯粹总体命题而表达出来的)关系转用于经验的个别性而逐渐形成的。注368
我们已经把作为意向活动条件的观念的认识条件与客观-逻辑学的条件区分了开来,从根本上看,这些观念的认识条件无非就是那些属于纯粹认识内容的规律性明察的转变而已,这些明察通过这种转变可以有效地用来对认识进行批判,并且通过进一步的转变可以有效地用来对认识进行实践-逻辑学的规范。(因为即便是纯粹逻辑学规律的规范性转变在这里也与前面所说的课题相衔接。)
第66节 B.与认识内容有关的问题
从这些考察中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认识一般的可能性,尤其是理论认识的可能性的观念条件问题上,我们最终还要回溯到某些规律上去,这些规律纯粹地建基于认识的内容之中,或者说,纯粹地建基于认识内容所隶属的范畴概念之中,而且这些规律如此抽象,以至于它们不再包含任何作为一个认识主体的行为的认识。正是这些规律,或者说,正是构建这些规律上的范畴概念,才构成了那些在客观-观念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理论一般的可能性条件的东西。因为我们不仅可以在理论的认识方面提出可能性条件的问题,正如我们至今为止所做的那样,而且我们也可以在理论认识的内容方面,亦即直接就理论本身提出这个问题。必须反复强调的是,我们这样就把理论,同样也把真理、规律这类东西理解为可能认识的一个确定的观念内容。与对这个内容的杂多个体个别认识行为相符合的是这样一个真理,这个真理也就是这个观念同一的内容。以同样的方式,与杂多的个体复合认识——在任何一个这样的复合认识中,同一个理论现在或以后、在这些或那些主体中得到认识——相符的是这样一个理论,即作为此观念同一内容的理论。这样,这个理论便不是由行为构造起来的,而是由纯粹观念的要素、由真理构造起来的,而且这种构造是在纯粹观念的形式中进行的,是在根据与结论的形式中进行的。
如果我们现在把可能性条件的问题直接与这个客观意义上的理论相联系,即与理论一般相联系,那么这个可能性便只能具有纯粹概念地被思维的客体所具有的那种意义。这样我们便从客体被带回到概念,而可能性就意味着有关概念的“有效性”,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意味着有关概念的有本质性(Wesenhaftigkeit),这和常常被标识为概念的“实在性”(Realität)的东西是一回事,它与“虚象性”(Imaginarität)相对立,或者我们最好说,它与无本质性(Wesenlosigkeit)相对立。人们在这个意义上谈论实在定义,这些定义保证了概念的可能性、有效性、实在性,人们同样也在这个意义上谈论实数和虚数的对立,谈论各种几何构成的对立等等。显然,可能性这个措辞由于转用到概念上而具有双重意义。真正意义上可能的是包含在有关概念之中的对象的存在。这种可能性通过对概念本质的认识而得到先天的保证,而对概念本质的认识例如是根据对一个包含在概念中的B 241对象的直观表象而明晰地显现给我们的。但由于这种转用,概念的本质性本身也被标识为可能性。
与此相关,关于一种理论一般的可能性问题以及关于这门理论所依据的条件的问题便获得了一个可轻易把握的意义。理论一般的可能性或本质性当然是由对某个确定的理论的明晰认识来保证的。但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是什么在观念-规律的普遍性中决定了这种理论一般的可能性?也就是问,是什么构成了理论本身的观念“本质”?理论的“可能性”是由原始“可能性”构成的,这种原始的可能性是什么?换言之,理论的本质概念是由原始的本质概念构成的,这种原始的本质概念是什么?再进一步的问题是:那种建基于这些概念之中、赋予所有理论本身以统一的纯粹规律是什么?也就是问,那种包含在所有理论的形式之中并先天地规定了这些理论可能的(本质的)变化与方式的规律是什么?
如果这些观念概念(Idealbegriffe)或规律划定了理论一般的可能性的范围,换言之,如果它们表达了本质上包含在理论这个观念中的东西,那么就可以直接得出:任何一个被主张的理论只有在与这些概念或规律相一致时,它才是理论。对一个概念的逻辑论证,即对这个概念的观念可能性的论证,乃是通过向此概念的直观的或演绎的本质的回复而完成的。因而,对一个已有理论本身的(就是说,根据它的纯粹形式而进行的)逻辑论证需要回复到理论形式的本质上去,从而也需要回复到这样一些概念和规律上去,这些概念和规律构成理论一般的观念成分(“理论可能性的条件”),而且还先天地和演绎地支配着理论这个观念向任何可能的理论类型的转化。这里的情况与更广泛的演绎领域中的情况完全一样,例如与各种简单的三段论的情况一样。尽管这些三段论自身可以被明察到,但它们却只有在向形式的推理规律的回复中才能得到最终的和最深刻的论证。由此便逐渐产生了对三段论关系的先天根据的明察。在任何一个更复杂的演绎那里,特别是在一个理论那里,情况也是如此。在明晰的理论思维中,我们明察到被说明的事态的根据。如果我们要想更深刻地明察构成这种思维的理论内容的理论关系本质,以及更深刻地明察这种思维的成就的先天规律根据,我们就只有回溯到形式和规律上去,以及回溯到这些形式和规律所属的完全不同的认识层次的理论关系上去。
指明更深刻的明察和论证也许会有助于使理论研究的无与伦比的价值得以显现,这些理论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前面所提的问题:这里所谈的是建立在理论的本质之中的系统理论,或者说,这里所谈的是先天的、理论的、法理学的科学,它与科学本身的观念本质有关,也就是说,它与科学本身所具有的、在系统理论方面的内涵有关,与科学本身的经验的、人类学方面无关;在更深的意义上也可以说,这里所谈的是理论的理论、科学的科学。不过,使我们的认识得以丰富的这种成就当然必须与这些问题本身以及与解决这些问题的内涵本身区分开来。
第67节 纯粹逻辑学的任务。第一:确定纯粹含义范畴、纯粹对象范畴以及它们的规律性复合
我们努力的目标在于更深入地理解纯粹逻辑学这门先天学科的观念,根据这里对这个观念所做的暂时确定,我们可以把它所须解决的任务大致分成三组:
第一项任务在于确定或科学地澄清较为重要的概念,并且主要是确定所有原始的概念,这些概念使客观联系之中的认识关系,特别是使理论关系“成为可能”。换言之,这里的目的在于那些构造了理论统一这个观念的概念,或者也在于那些与上述概念有着观念规律联系的概念。可以理解,这里已经出现了一些第二层次上的构造性概念,即:有关概念的概念以及其他观念统一的概念。已有的理论是一种对被给予的各种定律的演绎联结,而这些定律本身则是某种对被给予的各种概念的联结。如果这些被给予性尚不确定,理论所具有的“形式”的观念便得以产生,于是素朴的概念便为概念的概念以及其他观念的概念所取代。在它们之中已经包括这样的概念:概念、命题、真理等等。
基本联结形式的概念当然是构造性的,那些完全一般地对于定律的演绎统一而言的基本联结形式的概念尤其是构造性的,例如,联言的、选言的、假言的联结形式,它们将定律结合成为新的定律。此外还有将较低级的含义要素结合成为简单定律的联结形式,并且这又会导向各种类型的主语形式、谓语形式,导向联言的、选言的结合形式,导向复数形式等等。确定的规律规整着逐步进行的复合,通过这种复合,新的和更新的形式的多样性便从原初的形式中产生出来。这里要考察的研究范围自然还包括这些复合规律,这些规律使我们有可能获得那些可以根据原初概念和形式推导出的诸概念的组合性概况,这里要考察的研究范围自然也包括这个组合性概况本身。注369
与至此为止所提到的概念以及与含义范畴有着切近的规律性联系的是另一些与它们相关的概念,如对象、事态、一、多、数、关系、联结等等。这些概念是纯粹的或形式的对象范畴。它们因而也必须受到考察。这两个方面所涉及的都始终是这样一些概念,这些概念的功能已经表明,它们是不依赖于任何一种认识质料的特殊性的,所有在思维中特别出现的概念和对象、命题和事态等等都必须纳入到它们之中;因而这些概念唯有在涉及不同“思维功能”时[10]才能产生,就是说,这些概念唯有在可能的思维行为本身之中或在它们之中可把握到的相关项中,才可能拥有其具体的基础。注370
现在我们必须确定所有这些概念,必须个别地研究它们的“起源”。并不是我们对纯粹逻辑学的有关概念表象或概念表象素质的产生这类心理学问题的兴趣不大。这里涉及的不是这个问题;这里涉及的是现象学的[11]起源,或者说——如果我们宁可完全排除关于起源的不合适的、模糊的措辞的话——这里涉及的是对有关概念的本质的明察,就方法论方面而言,这里涉及的是对单义的、明确区分了的语词含义的确定。要想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就只能通过在相即的观念化(Ideation)中对各个本质进行直观的当下化(Vergegenwärtigung),或者,如果我们所涉及的是复杂的概念,就只能通过对寓居于这些概念之中的基本概念之本质性的认识,以及对它们的联结形式的概念之本质性的认识。
所有这些都仅仅是准备性的,而且看起来是微不足道的任务。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必然带有术语阐释形式的外观,并且很容易被外行看作是小题大做的枯燥文字游戏。但只要这些概念尚未被区分,只要这些概念尚未通过在观念化的直观中向它们本质的回溯而得以澄清[12],那么任何进一步的努力都将是毫无希望的。概念的模棱两可在逻辑学领域所带来的厄运要大于在任何一个其他的认识领域;只有在逻辑学领域,概念的混乱才会如此严重地阻碍认识的进步,甚至阻碍着认识的开端;只有在逻辑学领域,概念的混乱才会如此严重地妨碍对真正目标的明察。这部《导引》所做的批判性考察处处都指明了这一点。
对此第一组问题的意义做再高的估价也不为过,而且问题在于,整个逻辑学学科的最大困难是否恰恰就在它们这里。
第68节 第二:建立在这些范畴中的规律和理论
第二组问题涉及对这样一些规律的寻找,这些规律建基于两个种类的范畴概念之中,而且这些规律不仅涉及这些概念的复合的可能形式以及通过这种复合而完成的对理论统一的变化改造的可能形式注371,而且更多地是涉及已形成的构成形式的客观有效性,即:它们一方面涉及纯粹建立在范畴构成形式上的含义一般的真与假,另一方面(就它们的对象相关项而言)又涉及建立在它们的单纯范畴形式上的对象一般、事态一般等等的有与无。[13]这些朝向含义与对象一般的逻辑-范畴普遍性,因而也是可想象的最高普遍性注372的规律,本身又在构造着理论。一方面,即在含义这方面,是推论的理论,例如三段论,但它只是一个推论的理论。另一方面,即在相关项这方面,纯粹多的学说(Vielheitslehre)建基于多的概念之中,纯粹数的学说(Anzahlenlehre)建基于数的概念之中,如此等等。——每一门学说都是一个自身封闭的理论。因此,所有与此有关的规律都导向在有限数量上的一批原始的或基本的规律,它们直接植根于范畴的概念之中,并且必然(借助于它们的同质性)论证着一门包罗万象的理论,这门理论将那些个别的理论作为相对封闭的组成部分包含在自身之中。
这里的意图在于规律的领域,因为在这些规律的形式普遍性中包含着所有可能的含义和所有可能的对象,所以任何特殊的理论和任何特殊的科学都服从于这些规律,任何一门只要是有效的理论和科学都必须根据这些理论来运行[14]。并不是说任何一门个别理论都把这些规律中的每个个别规律预设为其可能性和有效性的根据。毋宁说是那些观念上完善的范畴理论和规律构成了一个包罗万象的基础,任何一个确定的、有效的[15]理论都从这个基础中获得属于其形式的本质性观念根据:它们是这样一种规律,任何理论都根据这些规律来进行,任何理论都只有从这些规律出发才能作为有效的理论而在其“形式”方面得到具有最终根据的合理证实。只要理论是一种由个别真理和联系构成的全面统一,那么显而易见,那些包含在真理的概念之中以及包含在这种或那种形式上的联系的可能性之中的规律就一同被包容在这个被划定的领域之内。尽管理论的概念是一个较为狭窄的概念,或者毋宁说,由于理论的概念是一个较为狭窄的概念,对此概念的可能性条件的研究是一个比对真理一般和对命题联系的原始形式的研究注373更加全面的任务。
第69节 第三:有关可能的理论形式的理论或纯粹流形论
如果我们完成了所有这些研究,那么一门与理论一般可能性条件有关的科学的观念便会得到充分的展示。但我们马上看到,这门科学超出自身又指明了一门填补性的科学,这门填补性的科学先天地涉及理论的本质种类(形式)以及从属的关系规律。一言以蔽之,如此便产生出一个关于理论一般的更全面科学的观念,这门科学在其基础部分中研究那些构造性地包含在理论的观念中的本质概念和本质规律,然后过渡到对这观念的区分上,而且它并不研究这理论本身的可能性,而是先天地研究这些可能的理论。
就是说,在充分完成了上述任务的基础上,我们有可能用纯粹范畴的概念来确定地构造出可能理论的多种概念,我们有可能构造这样一些理论的纯粹“形式”,这些理论所具有的本质性已得到规律性的证明。但这些不同的形式并非相互之间没有联系。我们会遵照一定的程序来构造可能的形式,遵照一定的程序来纵观这些形式之间的规律性联系,就是说,我们也能够遵照一定的程序将一些通过变更而起着规定作用的基本要素转移到另一些这样的要素之中,如此等等。即使我们不是拥有所有普遍定律,我们也将至少会拥有一些对于特定种属的理论形式而言的普遍定律,这些定律在这个已划定的范围内统治着这些形式的合乎规律的展开、联结和变化。
显然,这里所要提出的定律必然会具有与第二组理论的原理和定理不同的内涵和特征,例如与三段论规律或算术规律不同的内涵和特征。但另一方面,从一开始就很明显,对这里提出的定律的演绎(因为这里不可能有真正的基本规律)必定只能立足于第二组理论。
这是一门关于理论一般的理论科学的最终的和最高的目标。这一目标对于认识实践来说也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目标。毋宁说,将一门理论纳入到它的形式等级之中,这种做法具有最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因为,随着演绎的和理论的领域的展开,理论研究的自由活力也开始增长,诸方法的财富和成果也开始增长。因此,通过极为有效方法的帮助、通过向范畴的类型的回溯,或者(这完全是一回事)通过向理论形式的回溯,此外也有可能进一步通过向更广泛的形式或形式种群(Formklasse)及其规律的过渡,我们能够解决那些在一个理论学科之内或在这学科的某一个理论之内所提出的问题。
第70节 对纯粹流形论这个观念的阐释
前面所做的这些论述可能会使人感觉有些模糊。但它们所涉及的不是一些含混不清的想象,而是一种具有确定内涵的构想,对这一点,最普遍意义上的“形式数学”或现代数学的最高成果流形论已做了证明。实际上这门理论恰恰就是(在相关性的变化中)对我们刚才所提出的理想的部分实现。——这当然不是说,原初受数字领域和数值领域方面的兴趣引导并因此也被此兴趣所限的数学家本身正确地认识到了这门新学科的观念本质,而且在自己完全上升到对一门包罗万象的理论的最高抽象上。这门可能的、仅仅在形式上被确定的理论的概念之对象相关项就是一个可能的、由此形式理论来主宰的认识领域一般的概念。但这样一个概念被数学家(在他的那个圈子里)称之为一个流形(Mannigfaltigkeit)。因而对这个领域的规定仅仅在于:它隶属于那种形式的理论,或者说,它的客体之间可能具有某种联结,这些联结服从于某些具有这种或那种形式(形式在这里是唯一确定性的东西)的基本规律。这些客体在质料方面是完全不确定的。——数学家在论述它们时宁可说“思维客体”。这些思维客体既不被直接地规定为个体的个别性或种类的个别性,也不间接地受它们质料的[16]种或属所规定,而是仅仅通过被划归为它们的各种联结所具有的形式而得到规定。这些联结本身和它们的客体一样,在内容上是未被规定的,被规定的仅仅是它们的形式,也就是说,那些被认为对它们有效的基本规律的形式在规定着这些联结。而这些基本规律的形式又像规定领域那样,或者毋宁说,又像规定领域形式那样规定着构造性的理论,或者更确切地说,规定着理论形式。例如,在流形论中,+不是数字相加的符号,而是一种联结一般的符号,对这种联结有效的是a+b=b+a等等形式的规律。流形的思维客体使这种“运算”(以及其他据此而可被证明为先天相容的“运算”)得以可能,这便是对流形的规定。
一门流形论的最普遍观念就是一门这样的科学,它确定地组织各种可能理论(或领域)的本质类型并研究它们相互间的规律性关系。这样,所有现实的理论都是那些与它们相应的理论形式的殊相化,或者说,单项化(Singularisierungen),正如所有经过理论加工的认识领域都是个别的流形一样。如果在流形论中有关的形式理论果真得到施行,那么,为建立这种形式的所有现实理论而做的全部演绎性工作便也随之得到了完成。
这是一个具有最高方法论含义的着眼点,没有这个着眼点,对数学方法的理解便无从谈起。同样重要的是前面已用向纯粹形式的回复加以说明的那种做法,即把纯粹形式纳入到更全面的形式或形式种群之中。这里实际上就是数学所具有的那种出色的方法论工艺的主要部分所在,这一点不仅可以通过对流形论的观察来证明,它是几何理论和几何理论形式普遍化的结果,而且,这种方式的第一个,且是最简单的一个事例也可以提供证明,这个事例就是实数领域(或者说,实数的相应理论形式,“实数的形式理论”)扩展为形式的、有了双重延伸的普通复数领域。事实上,只有从这个见解中才能找到钥匙来解决那些始终未澄清的问题,例如,在数的领域中怎么可能在方法上探讨像实在概念这类不可能的(无本质的)概念。然而这里并非是对此做进一步阐释的地方。
当我在前面谈到产生于几何理论的普遍化之中的流形论时,我指的是关于n维流形的学说,无论它是欧几里得的流形,还是非欧几里得的流形,此外还指格拉斯曼注374的因次论和W. 罗万·汉密尔顿注375的理论,后者与前者相近,首先在几何学上可以替代前者。这些流形论中也包括李注376变换群的学说,G. 康托尔注377对数和流形的研究,以及许多其他的学说和研究。
通过曲律的变更,类似空间的流形的不同种属可以相互过渡,与此方式相同,只要一位哲学家对黎曼-黑尔姆霍尔茨注378理论有初步的了解,他便可以大致地想象出,规律性的纽带是如何把不同类型的纯粹理论形式联结在一起的。我们可以轻易地证明,只要认识了这些作为纯粹范畴理论形式的理论的真实意向,所有形而上学的迷雾、所有那些属于数学研究的神秘色彩都将被荡之殆尽。如果我们称空间为现象世界的排列形式,那么,关于“诸空间”的说法,例如平行公理所指的“诸空间”,便是一个背谬。同样[17],如果几何学被称之为关于现象世界的空间的科学,那么各种几何学的说法便也是一个背谬。但如果我们把空间理解为世界空间的范畴形式,并且与此相关地把几何学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几何学的范畴理论形式,那么空间就被纳入到一个有规律地划定了范围的种属之中,这个种属是纯粹范畴性地被规定的流形的种属,在涉及这个种属时,人们自然便可以在更全面的意义上谈论空间。同样,几何学理论也就被纳入到一个相应的种属之中,这个种属是那些理论上相互联系着的、受到纯粹范畴性规定的理论形式的种属,这样,人们便可以在相应扩展了的意义上将这个种属称之为这些“空间”流形的“几何学”。无论如何,这门关于“n维空间”的学说实现了前面所定义的理论学(Theorienlehre)所具有的一个理论上封闭的部分。这些先天的、纯粹在范畴上得到规定的各个理论形式(形式演绎系统)相互有规律地联系成为一个系列,在这个系列中,欧几里得关于三维空间流形的理论是一个最终的观念个别性。“我们的”空间,即通常意义上的空间,与这种流形本身的关系在于,流形是“我们的”空间所具有的一种纯粹的范畴形式,也就是说,流形是这样的一个观念种属,“我们的”空间构成这个观念种属中的一个个体个别性,但它并不构成这个观念种属中的一个最终的特殊差异。——另一个出色的例子是关于复数系统的学说,在这些系统以内,关于“普通”复数的理论既不是单个的个别性,也不与相应的理论有关,总数、序数、量数、向量(quantité dirigée)以及如此等等的算术在某种程度上是纯粹个体的个别性。与每个个别性相符合的是形式的种类观念,或者说,是关于绝对的总数、关于实数、关于普通复数等等的学说,我们应当在更为普遍的形式意义上理解这里的“数”的概念。
第71节 工作的分配。数学家的成就和哲学家的成就
因而这是一些被我们在前面所定义过的意义上视为属于纯粹逻辑学或形式逻辑学领域的问题,同时我们对这门逻辑学的领域进行了尽可能的扩展,使它与我们所设想的一门关于理论的科学的观念相一致。在这门科学所包含的理论中,有很大一部分早已将自身构造成为“纯粹分析学”,或者更确切地说,构造成为形式的[18]数学,并且和其他一些不再是在完整[19]意义上的“纯粹”学科,即形式学科,例如几何学(作为关于“我们的”空间的科学)、分析力学等等一起受到数学家们的探讨。而从这些实事的本性来看,人们的确必须进行一种分工。建构理论、严格地在方法上解决所有形式问题,这将始终是数学家的本真研究领域。特别的方法与研究素质在这里设为前提,而且它们在所有纯粹理论那里本质上都是相同的。近来可以看到,数学家们甚至也要求学习和掌握以往被归入哲学最本己领域的三段论理论——这门长期以来一直被误认为是业已完结了的理论,而且这门理论在数学家们的手中获得了意想不到的发展。同时,在数学家们这方面还发现并以真正数学的精致构造了关于新的推理种属的理论,这些理论或是被传统的逻辑学忽视了,或是被传统逻辑学误识了。没有人能够禁止数学家们去利用所有那些可以根据数学形式和方法来进行探讨的东西。只有那些不了解作为现代科学,尤其是不了解作为形式数学的数学并且仍然用欧几里得和亚当·里泽注379来衡量数学的人,才会仍保留那种普遍的偏见,就好像数学之物的本质是在于数和量一样。如果哲学家反对“数学化”的逻辑学理论,并且不想把他暂时的养子转交给亲生的父母,那么超出其自然权限的不是数学家,而是哲学家。哲学的逻辑学家们在谈到数学推理理论时喜欢带着轻蔑的态度,但这种态度却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这些理论中和在所有严格发展了的理论中一样(我们当然必须在严格的意义上来理解这句话),数学的探讨形式是唯一科学的形式,只有它才能提供系统的封闭性和完整性,只有它才能为所有可能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能的形式提供一个概观。
但如果对所有真正理论的探讨都属于数学家的研究领域,那么留给哲学家的东西还有什么呢?这里必须注意,数学家实际上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只是一个富于创造的技术师,他仿佛是一个仅仅关注着形式联系的构造师,把理论作为一个艺术作品建造起来。就像实践的机械师在建造机器时并不须要去最终明察自然的本质和自然规律的本质一样,数学家在构造数、值、推理、流形的理论时,也不须要去最终明察理论一般的本质以及决定着这些理论的概念和规律的本质。所有“特殊科学”的情况也与此相似。“自然秩序上的在先之物”()恰恰不是“为我的在先之物”()。注380使通常的、富有实践成效的科学成为可能的东西幸好不是这种本质性的明察,而是科学的直觉和方法。正因为如此,我们不仅需要个别科学的创造工作和方法工作,它们更多是以实践的解决和统治为目的,而不是以本质性的明察为目的,而且我们还需要一种持续的“认识批判的”和唯一属于哲学的反思,这种反思仅仅听从理论兴趣的支配,并且帮助理论兴趣获得它应有的权利。哲学研究以完全不同的方法和素质为前提,同样,哲学研究要达到的是完全不同的目的。哲学不想插手特殊研究者的工作,而只想明察他在方法和实事方面的成就的意义和本质。对于哲学家来说,我们熟悉这个世界,我们拥有作为公式的规律,根据这些规律,我们可以预言事物未来的进程,可以重构事物过去的进程,但这还不够;他还要弄清“事物”、“进程”、“原因”、“结果”、“空间”、“时间”等等的本质[20];此外,他还要弄清,这些本质对思维着它们的思维的本质,对认识着它们的认识的本质,对意指着它们的意指(Bedeutung)的本质等等具有哪些奇特的亲和力。如果说科学为了系统地解决它的问题而建造起各种理论,那么哲学家则要询问,理论的本质是什么,是什么使理论得以可能,如此等等。只有哲学研究才为自然研究者和数学家的科学成就提供了补充,从而使纯粹的和真正的理论认识得以完善。特殊研究者的发现术(ars inventiva)和哲学家的认识批判是相互补充的科学活动,只有通过这些科学活动,那种完整的、包容了所有本质关系的[21]理论明察才能得以形成。
以下的个别研究是对纯粹逻辑学这门学科的哲学方面所做的准备性工作,这些研究将揭示,哪些是数学家不愿做也不能做的工作,然而却是人们非做不可的工作。
第72节 对纯粹逻辑学观念的扩展。纯粹或然性学说作为经验认识的纯粹理论
我们至此为止所阐述的纯粹逻辑学概念包含着一个理论上封闭的问题范围,这些问题与理论的观念有本质的关系。只要任何一门科学都不可能不具有那些出于根据的说明,即不可能不具有理论,那么纯粹逻辑学就最普遍地包含着科学一般的可能性的观念条件。但另一方面要注意,如此理解的纯粹逻辑学决不因此而将经验科学一般的观念条件作为特别案例包含在自身之中。诚然, 有关这些条件的问题是更为有限的问题;经验科学也是科学,而且从它的理论内涵来看,经验科学显而易见要服从于前面所划定的纯粹逻辑学领域中的规律。但是观念规律不仅仅以演绎统一规律的形式规定着经验科学的统一;正如经验科学也不能被还原为单纯的纯粹理论一样。理论光学,亦即光学的数学理论并不会穷尽光学的科学;同样,数学力学也不会穷尽整个力学,如此等等。但经验科学的理论产生于认识过程之中,并在科学进步过程中发生多重的变化,而这整个认识过程的复杂机制同样也不仅仅服从于经验的规律,而且还服从于观念的规律。
经验科学中的所有理论都只是假设性的理论。它们不提供那种出自明晰确然的基本规律的说明,而只提供出自明晰或然的基本规律的说明。所以,这些理论本身只具有明晰的或然性,它们只是暂时的,而非永久的理论。这在某种方式上也是针对那些需要在理论上得到说明的事实而言。虽然我们是从这些事实出发,它们被我们视作被给予的,我们只是想要“说明”它们。但是,由于我们上升到了说明性的假设,由于我们通过演绎与证实——有可能在多次改变之后——而把它们设定为或然性规律,这样,事实本身也不会保持原状不变,而是在不断进步的认识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借助于这种被看作是可行的假设的认识的增长,我们越来越深入到实在存在的“真实本质”之中,我们在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修正我们对显现出的事物的理解,这些理解总是或多或少地带有不相容性。对我们来说,事实原初只是在感知的意义上(以及类似在回忆的意义上)“被给予”。在感知中,我们误以为在我们面前的是事物本身和过程本身,也可以说,我们误以为我们可以无间隔地直观和把握事物本身和过程本身。我们在感知判断中表述我们在感知中直观到的东西;这便是科学最初的“被给予的事实”。但在认识进步的过程中,我们所承认的那些感知现象在“现实的”事实内涵方面的东西却发生了变化;那些直观地被给予的事物——“第二性质的”现象——被看作是单纯的“现象”;而为了规定在它们之中的真实之物,换言之,为了客观地规定认识的经验对象,我们需要一个与这种客观性意义相适合的方法,以及一个通过这种方法而获得的[22](并且不断扩展的)科学的规律认识的领域。
但是,正如笛卡尔和莱布尼茨所认识到的那样,在所有客观科学的经验操作之中起主宰作用的不是心理学的偶然性,而是一个观念的规范。[23]我们要求:在对说明性规律的价值评判中以及在对现实事实的规定中,每次只有一种被合理证实了的做法,而且这是对于科学所达到的任何阶段而言。如果因为新的经验事例的涌现,一个或然性规律或理论被证明为不可靠,那么我们并不能从中推出这样的结论,即:对这门理论的科学论证也必然是错误的。在以往经验的领域中,以往的理论是“唯一正确的”理论,在扩展了的经验领域中,有待重新论证的理论是“唯一正确的”理论,它是唯一通过具体的经验思考[24]而得到合理证实的理论。与此相反,尽管通过其他客观合理的途径已经表明,某一门经验理论在已有的经验认识的水平上是唯一合适的理论,我们也许仍然会判断说,这门经验理论的论证是错误的。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即使在经验思维的领域中、在或然性的领域中也必定有观念的要素和规律,经验科学一般的可能性、关于实在之物的或然性认识的可能性[25]便先天地建基于这些要素和规律之中。与这个纯粹规律性领域有关的不是理论这个观念,或者更普遍地说,不是真理这个观念,而是经验说明的统一这个观念,或者说,或然性这个观念;这个纯粹规律性的领域构成了逻辑工艺论的第二大基础,并且一同属于这个应做相应扩展理解的意义上的纯粹逻辑学的领域。
在下面的个别研究中,我们将限制在更为狭窄的领域内,限制在质料的本质顺序中的首要领域内。
[1] 在A版中为:部分。
[2] 在A版中为:构造出实事和实事联系的有效性。
[3] 在A版中为:是在明见的判断中的体验。
[4] 在A版中为:这个行为。
[5] 在A版中为:对象便不是那个对象之物,而是真理本身,并且,真理以对象的方式被给予。
[6] 在A版中还紧跟:——在观念化的抽象中——。
[7] 在A版中为:部分。
[8] 在A版中还紧跟:因为,说明属于任何一门科学本身的本质。
[9] 在A版中为:非本质的。
[10] 在A版中为:通过对不同的“思维功能”的反思。
[11] 在A版中为:逻辑学的。
[12] 在A版中为:被澄清。
[13] 在A版中为:这些规律建立在范畴概念之中,并且,这些规律不仅涉及这些概念的复合,而且更多地是涉及由这些概念所构成的已形成的理论统一的客观有效性。
[14] 在A版中为:任何一项理论研究都必须根据这些规律来运行。
[15] 在A版中为:(即真实的、有效的)。
[16] 在A版中为:内在的。
[17] 在A版中为:还有。
[18] 在A版中为:纯粹的(尤其是形式的)。
[19] 在A版中为:同一。
[20] 在A版中为:在本质中的“事物”、“进程”、“自然规律”等等。
[21] 在A版中为:和全部的。
[22] 在A版中为:一个相当大的。
[23] 在A版中为:但是,正如莱布尼茨——他也许是第一个如此敏锐地——强调过的那样,我们在所有这些过程中的操作都不是盲目的,都并非不具有观念的权利。
[24] 在A版中为:或然性思考。
[25] 在A版中为:经验科学的可能性、关于一般实在之物的或然性认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