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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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本章的主旨

前面已经指出,教育的法律应该要和各种政体的原则相适应。立法者为整个社会所立的法律也应该如此。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加强了政府的一切动力;反过来,政体的原则也因此获得了新的力量。这就像在物理的运动上,动作的后果必然是反应。

我们现在要探讨每种政体的这种关系;首先从以品德为原则的共和国谈起。

第二节 在政治的国家中品德的意义

品德,在共和国里,是很简单的东西。就是爱共和国。它是一种感情;而不是知识的产物。这种感情,即使国内最卑微的人也和最高等的人一样,都能感觉到。人民一旦接受了好的准则,将比所谓正人君子的人们,更能持久地遵守。腐败往往不是由人民开始。人民正因为自己学识平庸所以对已经确立了的东西便更加强烈地依恋。

对祖国的爱导致风俗的纯良,风俗的纯良又导致对祖国的爱。我们越不能使我们的个人的感情获得满足,则我们便越能够为着公众的感情去牺牲自己。为什么修道士会那样热爱他们的宗教呢?宗教使修道士难以忍受的地方,正是修道士所以爱宗教的原因。他们的教规禁止那些满足普通感情的东西,所以只剩下唯一的一种感情去爱那个给他们以痛楚的教规。这个教规越严厉,也就是说,越压制他们的嗜欲,则他们对于教规所残留给他们的感情便越强烈。

第三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爱共和国的意义是什么

在民主政治之下,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

爱民主政体也就是爱俭朴。在这里,每一个个人既然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同样的利益,那么也就应该享受同样的快乐,抱有同样的希望。这种情况,如果没有普遍性的俭朴,是不可能达到的。

在民主政治下,爱平等把人们的野心局限于一种愿望和一种快乐上。这种愿望和快乐就是使自己对国家的服务超过其他公民。民主国的国民对国家的服务,在分量上,不能完全相等,但是他们应该全都以平等的地位为国家服务。人们一出生便对国家负下了很大的一笔债,这笔债是永远还不清的。

所以在民主国里,一切名望也都是由平等的原则产生的,虽然有时候显赫的功绩或优越的才能看来似乎泯灭了平等的原则似的。

爱俭朴限制了占有欲,人人只求家庭之所必需,如有所余,则归给国家。财富产生权力,但是一个国民不能用它为自己服务,如果用它为自己服务,便不能平等了。财富也给人欢乐,但是一个国民不应享受这些欢乐,因为这些欢乐也同样完全是排斥平等的。

好的民主国,是由树立家庭的俭朴去供应公共的开支的。罗马和雅典就是这样。这些国家的奢侈和铺张浪费正是从节约的资金产生的。法律要求人们有俭朴的风俗,才能有盈余去献给国家。这正像宗教要求人们要有洁净的手,好去贡献祭物给神明。

个人的明慧和快乐主要是因为他们的才干和财产都是中庸的。共和国的法律培养许多中庸的人。它既然有智慧的成员,它的行政也就是智慧的;它既然有快乐的成员,它也将是一个很快乐的国家。

第四节 怎样激励爱平等和爱俭朴

当一个社会把平等和俭朴规定在法律里的时候,平等和俭朴本身就能够大大地激起对平等和俭朴的爱。

在君主和专制的国家里,没有人渴慕平等。平等的观念根本就不进入人们的头脑里去。大家都希望出类拔萃。就是出身最卑微的人们也希望脱离他原来的境地,而成为别人的主人。

关于俭朴也是一样。如果爱俭朴,就应当以俭朴为乐。那些被逸乐所腐化的人们是不会喜爱俭朴生活的。如果以俭朴为乐是自然的或是平常的事情,那么,阿尔基比阿地斯就不会为全世界所称羡了。那些羡慕或赞赏别人的奢华的人们,也是不会喜爱俭朴的;那些眼里只看见富人或只看见和自己一样的穷人的人们,则憎恨自己的贫困;他们却不爱俭朴,也不了解所以贫困的原因。

因此,在一个共和国里,如果要让人爱平等和俭朴的话,就应把这二者订入法律。这条准则,是很真实的。

第五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建立平等

有些古代的立法者,如莱喀古士和罗慕露斯,规定平分土地。这种办法只能在一个新共和国建立的时候实行。要不然,就应该是因为古老法制业已腐败不堪,所以人们的思想才有了这样一种倾向,就是穷人认为他们不得不要求这样一个补救办法,有钱人则不得不表示同意。

如果立法者采用平分土地而不同时制定法律给予支持,那么,他所建立的政制,不久便要消逝。在法律没有预防的地方,不平等便会乘隙而入,而共和国也就完了。

因此,如果要保持平等的话,关于妇女的妆奁;关于赠予、继承、遗嘱,以及其他一切契约的方式等等,就要订立规章。因为如果我们对自己的财产能够任意给谁,任意处分的话,那么私人的意志便要扰乱基本法律的秩序。

梭伦准许雅典人在没有后嗣的时候,得以遗嘱将财产留给他们所中意的人(71) ,这是和古代的法律相违背的。依照古代的法律(72) ,财产必须留给立遗嘱人的家族。梭伦的这个做法甚至也和他自己所定的法律相违背,因为他曾经用取消债务的办法来求取平等。

禁止一个人继承两个人的遗产(73) 的法律,对民主政治是一条好法律。这条法律渊源于公民土地及分配财产的均分制。法律不许一个人占好几份。

规定女子为继承人时必须与最近戚属结婚的法律,也来自同一渊源。犹太人在采用同样的分配制度之后,也有了这条法律。柏拉图(74) 的法律也是建立在这个分法之上的,所以也有同样的规定。在他以前,雅典曾经有这条法律。

雅典有一项法律我不知有什么人曾经了解它的精神。该项法律准许和同父异母的姊妹结婚,但不许和同母异父的姊妹结婚(75) 。这个习惯是渊源于共和国的,因为共和国的精神不许可一个人获得两份土地,因此也不许他继承两个人的遗产。一个人和同父异母的姊妹结婚,只能获得一份遗产,就是他的父亲的遗产;但是如果他和同母异父的姊妹结婚的话,就有可能因为该姊妹的父亲没有男嗣而把财产留给她,结果和她结婚的兄弟便获得两个人的财产了。

菲洛(76) 说,虽然雅典人得娶同父异母的姊妹,不得娶同母异父的姊妹,但是拉栖代孟人则只准娶同母异父的姊妹,而不许娶同父异母的姊妹。对此殊可不必置辩。因为我在斯特拉波的著作(77) 里看到,在拉栖代孟一个女子和她的兄弟结婚时则用该兄弟继承财产中的一半作妆奁。显然,制定这项法律的目的是要防止前项法律的恶果。他们把该兄弟财产的一半给姊妹作妆奁,这是要防止姊妹家庭的财产移转到兄弟的家庭去。

塞内加在谈到西拉奴斯和他的姊妹结婚的时候说,这种许可,在雅典是有限制的,但在亚历山大里亚是普遍的(78) 。在一君统治的政体里,几乎是没有什么财产分配的问题的。

有一种法律是民主政治下保持这种土地分配的好办法。这种法律规定,有几个子女的父亲应选择其中一人继承他的财产(79) ,其余的子女则给无子女的人们做养子女。这样,国民的数目就老是可以和分配财产的数目维持均衡。

卡尔西敦人法列阿斯(80) 为财富极不均的共和国想象出一个平均财富的方法。就是:富人必须出嫁资,但是不得接受嫁资。穷人嫁女儿时要接受聘金而不给嫁资。但是我不知道曾经有哪个共和国实行过这种法规。这种法律,把国民的生活状况作出显著的区别来,以致国民反而憎恶法律所欲建立的平等。有的时候法律对于它所打算达到的目的,所走的道路还是不要显得太直接才好。

虽然在民主政治之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但是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却很困难,所以在这方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准确,不一定总是合适。建立一个人口分级制(81) 就够了。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把生活的差别减少或加以规定,然后用特别法征收富人的税,减轻穷人的负担,这样仿佛把不平等给平等化了。只有中等富裕的人才能给予或容忍这类的补偿。因为巨富的人,对于一切不能给他们权力和荣誉的东西,都看做是一种侮辱。

民主政治中的一切不平等都应当以这种政治的性质为依据,甚或以平等的原则为依据。例如,人们可能害怕那些需要经常不断地劳动才能生活的人由于担任公职而更加困穷起来;或是害怕这些人疏忽公职上的责任;人们可能害怕手艺人骄傲起来;害怕被释放的奴隶太多,势力超过原有的公民。在这种情形之下,为着民主政治的利益,民主政治公民间的平等是可以取消的(82) 。不过,这里所取消的只是表面上的平等而已,因为一个任公职而致倾家荡产的人,他的情形将比其他同胞们更坏;当他不得不疏忽他的责任的时候,其他的公民便将因此陷入比他还糟的境地。

第六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培养俭朴

在一个良好的民主国家里,只把土地平均分配是不够的。应该像罗马人一样,把土地分得很小。古利乌斯告诉他的士兵们说(83) :“一个公民对一块足以养活一个人的土地绝不会认为太小。”

财富的平等保持着俭朴;而俭朴保持着财富的平等。二者虽然不同,但是性质如此,因而不能分别存在。它们互为因果;要是民主政治失掉了其中的一个,则其他的一个也必跟着消失。

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是以经营贸易为基础的话,那么就会真有这样的可能,个人有巨大财富而风俗并不变坏,这是因为贸易的精神自然地带着俭朴、节约、节制、勤劳、谨慎、安分、秩序和纪律的精神。这种精神存在一天,它所获致的财富就一天不会产生坏的效果。当过多的财富破坏了这个贸易精神的时候,害处便来了;一向没人感觉到的不平等的纷乱,便产生出来,并立即为人们所看到。

要维持这种精神,就应该由重要的公民亲身经营贸易,应该使这个精神占统治地位,不受他种精神的阻碍;并应该由全部法律加以维护。这些法律应该随着贸易的增加,进行财富的分配,使每一个贫穷的公民获得相当宽裕的生活,可以和别人同样地工作。这些法律又应该使每个有钱的公民的生活维持中等水平,使他不能不用劳动去保持或取得财富。

在经营贸易的共和国里,继承时把父亲的产业平均分给所有的子女,是极好的法律。结果,无论父亲曾有多大财富,他的子女都不能像他那样富有,因此便不得不避免奢侈,像他们的父亲一样地工作。我这里谈的只是经营贸易的共和国,因为那些非经商的共和国,立法者是要制定许多不同的法规的(84)

希腊有两种共和国:一种是黩武的,如拉栖代孟;一种是经商的,如雅典。前一种共和国要公民过闲散的生活,后一种共和国则想法去激发对劳动的喜爱。梭伦把游闲当做一种犯罪,并且让每一个公民说明他是用什么方式谋生的。诚然,在一个好的民主国里,每个人都应该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每个人的花费应该以生活必需品为限,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们的必需品将从哪里来呢?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不是一切民主国家都能够建立土地平分制度。在某些情况之下,这类办法是不合实际的、危险的,甚至将震撼政制。我们不是老是非走极端的道路不可。一个民主国所以要平分土地,原是为了保存民风;如果人们看到这办法已经不适合于这个民主国的时候,便应当采用其他方法。

如果要设立一个固定性的团体作为风俗的典范的话,元老院是一个办法。要有年龄、品德、勋绩而庄重的人才能够进元老院。元老们在公众面前就像神明的塑像一样,能够激励人们的道德感情,这种感情将深深地影响到每一个家庭。

这个元老院尤其应当保守旧时的法制,并注意使人民和官吏永不叛离这些法制。

关于风俗,保存旧习惯是很有好处的。腐化的人民是不易做出伟大的事业的;他们几乎未曾建立过会社、建造过城池、制定过法律。反之,多数建设是由风俗朴素、谨严的人民做出来的。所以应当使人们记起古时的箴规训则,这通常就是把他们重新引回到品德的道路上。

除此而外,一个国家的革命和新政体的建立,只有通过无数的困苦与艰难,才能成功,而很少是游闲的、风俗腐化的人民所能做到的。那些进行革命的人们虽曾愿意人民能够享受革命的幸福,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这种愿望也是很难实现的。在这种场合,古时的法制通常就可以起矫正作用,新的法制则常常引起弊端,一个政府在漫长的岁月中走向腐化就像走下坡路一样,是在不知不觉中走下去的;如果要恢复良好的政治,那就非付出巨大的努力不可。

有人问,我们所说的元老院的元老们的任期应该是终身的或是有期限的。无疑,应该是终身的;罗马(85) 、拉栖代孟(86) ,甚至连雅典,都是如此。我们不应该把雅典的元老院和最高裁判所混为一谈。前者是一个三个月更换一次的机关,后者的成员是任期终身的,是永久的典范。

因此,一般的准则应该是:如果设立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做国民的典范,仿佛就是风俗的宝库的话,那么,它的成员的任期就应该是终身的;如果设立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事务的话,它的成员便无妨更易。

亚里士多德说,精神像躯体一样也会衰老。这种想法只对于一个官吏个人来说是对的,至于对一个元老的议会,是不能适用的。

在雅典,除了最高裁判所而外,还有风俗保卫员和法律保卫员(87) 。在拉栖代孟,所有的老人都是监察员。在罗马,监察工作由两个特设的官吏担任。元老院监督人民,所以监察员应该既监督人民又监督元老院。监察员的职务是重建共和国内一切被腐化了的东西,警告游惰,谴责疏忽,纠正错误。至于犯罪则依法惩处。

罗马的法律规定,对奸淫的控告应当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持风俗的纯洁,用意至善。这使妇女有所畏惧,也使对她们应当实行监督的人有所畏惧。

年轻的人极端服从年老的人,是维持风俗最好的方法。这样,双方都受到约束:年轻人为着要尊重老人,而老人为着要尊重自己。

公民极端服从官吏,是使法律具有力量的最好的方法。色诺芬(88) 说:“莱喀古士使拉栖代孟和其他城市大不相同的地方,就是他特别要拉栖代孟的公民服从法律;官吏一叫,他们便跑向前去。可是在雅典,如果有人认为富人们是依附于官吏的话,富人们便将感到苦恼。”

父权对于保存风俗也有很大的作用。我们已经说过,在共和国里,是没有在其他政体下所见到的那种强制权力的。因此,法律必须寻求其他权力,以资弥补。用来弥补的,就是父权。

在罗马,父亲对于子女有生杀之权(89) 。在拉栖代孟,每一个父亲都可以教训别人的儿女。

罗马共和国灭亡后,父亲的权力也跟着消失。君主国并不需要怎样纯洁的风俗,它所要求的只是每个人都生活在官吏权威之下。

罗马的法律使青年养成服从的习惯,把未成年期规定得很长。我们沿袭罗马旧法,也许是错误的。君主国并不需要这样多的约束。

共和国的这种服从,可能要求父亲一生都要有管理子女的财产的全权;罗马以前就是这样规定的。不过,这不是君主政体的精神。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在贵族政治之下,如果人民是有品德的话,人民所享受的幸福便将和平民政治差不多,国家也将强盛起来。但是在贵族政治之下,人们的财富是很不平等的,所以不常看见有多大品德;因此,法律应该尽可能地鼓励宽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

宽和的精神在贵族政治下就叫做品德;它的地位就像平等的精神在平民政治中的地位一样。

如果说,环绕着君王们的显赫与豪华就是君主们权力的组成部分的话,那么贵族们仪表上的谦逊与朴实就是贵族们的力量了(90) 。当他们不矫饰任何高贵的样子时,当他们同平民混在一起时,当他们同平民穿相似的衣裳时,当他们让平民共同享受他们一切的快乐时,平民便会忘记自己的贫弱。

每一种政体都有它的性质和原则。所以一个贵族国家就不应该有君主国家的性质和原则。如果贵族们的个人私有特权高于贵族团体的特权的话,那就是君主政体了。元老院应该有特权,元老们则仅仅受到尊敬而已。

贵族政治的国家有两个主要的致乱之源,一个是治者与被治者之间存在着过度的不平等,一个是统治团体成员之间也有同样的不平等。这两种不平等产生怨恨和嫉妒。这二者都是法律应该预防或压制的。

第一种不平等的主要情况是:显要人物的特权的光荣恰恰就是平民的耻辱。罗马禁止贵族和平民结婚的法律(91) 就是这样。这项法律唯一的效果就是使贵族更为骄傲,更为可厌。人们应该看看,护民官在他们的演说中是怎样从这里获取有利材料的。

这种不平等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公民纳税的条件和贵族不同。有四种不同的情形:(一)贵族有不纳税的特权;(二)贵族用欺诈手段逃避纳税(92) ;(三)贵族以担任职务的报酬或薪俸名义为借口侵占公款;(四)贵族把平民变成自己的附庸,而分享他们向平民所征收的贡税。最后一种情况是不常有的;有这种情况的贵族政府是一切政府中最残酷的。

当罗马倾向于贵族政体的时候,它很好地避免了这些弊端。官吏们从来不从他们的官职上领受薪俸。共和国内的主要人物和别人一样地纳税;他们甚至比别人纳更多的税;而且有时候就只有他们才纳税。末了一点:他们不但不分享国库的收入,反而把他们所能够从国库取得的一切钱财,把幸运所恩赐给他们的一切财富,全都分散给平民,这样使人们原谅他们所享有的荣誉(93)

分散钱财给人民,这在民主政治是有害的,但在贵族政治却是有益的。这是一条基本准则。前者使人民丧失公民的精神,后者使人们恢复公民的精神。

如果不把国库的收入分散给人民的话,就应该让人民知道这些收入的管理是很好的。把这些财富让人民看一看就多少等于让人民享受了。威尼斯陈列的那条金链子,历次凯旋式在罗马展览的宝物,在农神庙保藏的财宝,实际上就是人民的财富。

在贵族政治之下,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贵族不征赋税。罗马的第一等贵族,从不与闻税务。征税的事交由第二等贵族去办理,即使这样,日子久了也会发生巨大的不便。在贵族国家里,如果由贵族征税的话,一切个人都要受税收人员随意摆布,也没有高级的法去加以纠正,负责革除流弊的人员,反而愿意享受流弊中的好处。贵族们便要像专制国家的亲王们一样,随意没收人们的财产。

这样取得的利益,不久便将被看做世袭财产;贪婪将随时扩大这种财产的数额。征税将要降低,国库的收入将等于零。有一些国家并没有受到任何显著的打击,却因为这个缘故而衰微下去,不但邻国骇异,就连自己的公民也莫名其妙。

法律也应该禁止贵族经营商业。因为这种有资财的商人,将会垄断一切贸易。贸易是一些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职业。所以专制国家中最不幸的,就是那些君主自己从事买卖的国家。

威尼斯的法律(94) 禁止贵族做买卖,因为如果贵族做买卖,即使是很诚实的话,也可能获得过分的财富。

法律应该使用最有效的手段,使贵族以公道对待人民。如果法律尚未建立护民官的话,法律自己就应该是护民官。

对犯罪行为进行各种庇护,以致连法律也不能执行,这就使贵族政治趋于毁灭,而接近了暴政的边缘。

法律应该时时压制权势上的骄横,应该设立一个临时的或永久性的职官,去威慑贵族,如拉栖代孟的民选长官和威尼斯的国家检查官。这种官吏不受任何程序上的拘束。这种政治需要很猛烈的“动力”。在威尼斯设置了一个石嘴兽,张着嘴接受一切告密人的告密(95) 。你也许会说,这就是暴政的嘴。

贵族政治的这种专制的官职同民主政治的监察官职有些类似。在性质上,民主政治的监察官也一样是独立的。诚然,在监察官任职期间,对他们的行为不应该追究;对他们应该信任,绝不要挫折他们的勇气。罗马人是值得钦佩的;一切官吏(96) 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监察官是例外(97)

贵族政治有两件很坏的事情,就是贵族太穷,或太富。要防止他们的贫穷,特别要紧的就是要他们及时偿还债务。至于节制他们的财富,就需要制定明智的、缓和的规章。但是不要没收财产,不要采用分田的法律,不要取消债务。因为这些做法会产生无穷的祸害。

法律应该废除贵族的长子继承权(98) ,目的是把贵族的遗产不断地分割,使贵族的财富总是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应该完全废弃“立承嗣”“遗产赎回权”“贵族财产的世袭”和“收养义子”这些东西。君主国家用来使家族的显耀绵延不绝的一切方略,贵族国家是绝不可采用的(99)

在法律使家族平等化了之后,它的任务便是保持家族间的团结。贵族间的纠纷应当迅速加以解决,否则个人间的纠纷将会变成家族间的纠纷。公断能够解决争讼,或是防止争讼的发生。

最后,有些家族从虚荣心出发,主张本家族比其他家族更尊贵或年代更古老,以显耀自己。这种主张,不应受到法律的维护,它应该被看做是个人的弱点。

我们只需看一看拉栖代孟就够了。我们将看到,民选长官们是如何善于抑制君主、贵族和平民的弱点的。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

荣誉既然是君主政体的原则,那么法律就应该和这个原则相适应。

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荣誉可以说就是贵族的产儿,又是贵族的生父。

法律应使贵族世袭,但这并不是把贵族当作君主的权力和人民的软弱之间的疆界,而是当作二者之间的连锁。

立承嗣以保存宗族的产业,这对君主政体是很有用处的,虽然它对于其他政体并不适宜。

遗产赎回权也是有用处的,它使贵族家庭由于亲长的浪费而致丧失的土地得以恢复。

贵族的土地应该和贵族本人同样享有特权。一个君主的尊严和他的国土的尊严是分不开的;一个贵族的尊严和他的采地的尊严也是分不开的。

这一切特权应该是贵族特有的东西,是不得传递到人民手里的,除非是我们有意违背政体的原则,并减少贵族和人民的力量。

立承嗣会阻碍贸易;遗产赎回权会产生无数的争讼。在王国内所出卖的一切地产,至少在一年的期限内,所有权人不能确定。附着于采地的特权,产生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对容许这些特权的政府是非常麻烦的负担。这些就是由有贵族而产生的特殊的不便。不过这些不便,同贵族一般的作用相比较,便无所谓了。但是如果把这些特权传递给人民的话,那么,政体的一切原则就都毫无用处地被破坏了。

君主国可以准许一个人把他绝大部分财产留给他的子女中的一人。这种许可只有在君主国是适宜的。

法律应该维护同君主政体的政制相符合的一切贸易(100) ,这样人民才能够满足君主和他的朝廷无厌的欲求,而免于使自己毁灭。

法律在征收租税的方式上应建立一定的秩序,以免手续比租税本身还要烦琐。

征税繁重首先使人民愈益劳苦;劳苦产生疲倦;疲倦产生怠惰的心情。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敏捷

君主政体比共和政体有一个显著的优点。事务由单独一个人指挥,执行起来,较为迅速。但是这种迅速就可能流于轻率,所以法律应该让它缓慢一些。法律不但要维护各种政制的性质,同时还要矫正从这种政制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端。

红衣主教李索留(101) 劝告君主国要避免由于准许人们集会结社而发生的麻烦;集会结社将在一切事情上造成困难。如果这个人不是心里有专制主义,就是脑子里有专制主义的思想。

由于朝廷对国家法律的无知,以及朝臣会议的迫促匆忙,所以君主的事务几乎得不到慎思熟虑的处理。如果司掌法律的团体能够举步稳当,对君主的事务,又能慎思熟虑,那便是最好的恭顺(102)

如果官吏们通过他们的拖延、控诉、恳求等手段,都不能遏止君主即使在品德上的迅速行径,同时君主又仅仅依靠他们的骁勇,对他们凭着无限度的勇气与忠实所做出来的事情,也给以无限度的报酬,——如果这样的话,就是世界上最完美的君主国,又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君主政体比专制政体有一个很大的优点。依照君主政体的性质,在君主之下,有许多阶层,这些阶层是和政制分不开的,所以国家比较长久,政制比较巩固,进行统治的人们,比较安全。

西塞罗(103) 认为罗马设立护民官保全了共和国。他说:“诚然,一个没有首领的人民的冲动力是更可怖的。一个首领知道事情就在他身上,所以他会用心思;但是人民在激动的时候,是完全不知道他们是在把自己投进危险里去的。”这种说法可以适用于专制的国家。专制的国家就是有人民而没有护民官。这种说法也可以适用于君主国,君主国的人民在一定方式上是有护民官的。

诚然,我们各处看见,当一个专制国家发生骚乱的时候,人民为感情所激动,往往把事情推向极端。他们所做出的一切纷乱都是极端的。但是在君主国里,事情就常常不会做得过分。首领们为自己着想是有所顾忌的,他们怕被人抛弃;“依附的中间势力”(104) ,不愿意平民太占上风。国内的各阶层完全腐败是不常有的事,君主就依附于这些阶层。谋乱的人既没有意志、也没有希望去颠覆国家,所以他们不能、也不愿推翻君主。

在这种情况之下,明智而有权威的人们便出来了。他们采取温和手段,商议解决的办法,改正弊端,法律重新恢复了效力,受到了人们的遵从。

因此,在我们一切的历史上,都是只有内战而没有革命,但是在专制的国家,却都是只有革命而没有内战。

著述某一些国家内战史的人们,甚或那些煽动这些内战的人们,都能够充分证明,君主可以没有什么疑惧,把权力交给某些阶层的人士,来为自己服务。因为这些人士,就是犯了错误,还是专心致力于法律和义务;他们只能缓和,而不会刺激叛乱者们的激奋和猛烈的情绪(105)

红衣主教李索留,也许想到他曾经过于贬抑了国家各阶层的作用,所以他企图以君主和臣子(106) 的美德来维持国家。但是他对他们所要求的东西太多了,所以实际上除了天使而外,是没有人能够像他所要求的那样审慎、聪慧、果断和富有知识,君主政体存在一天,我们恐怕没有荣幸看见他所要求的那种君主和臣子吧!

在良好的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样,在国家的基本法律下生活的君主,总要比暴君快乐;暴君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约束他的百姓的心和他自己的心。

第十二节 续前

宽宏大量,在专制的国家里是找不到的。君主自己就没有这种伟大的品质,怎能以此影响别人?在专制君主的地方,是找不到光荣的。

在君主国里,我们看见臣民环拱王座,受到他的光辉的照耀。每个人可以说占据了较大的空间,能够锻炼品德。这些品德所给心灵的,不是独立,而是伟大。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的意义

路易斯安纳的野蛮人要果子的时候,便把树从根柢砍倒,采摘果实(107) 。这就是专制政体。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但是胆怯、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

在专制政体之下,一切事物的运转只取决于两三个概念,所以并不需要什么新的概念。我们训练野兽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不改变它的主人,不改变所教的东西和所教的步法。这样,只通过两三个动作,把印象灌入脑子里就够了。

一个幽居在深宫的君主,倘使他一旦离开他那淫逸的地方,便要引起那些幽闭他的一切人们的忧虑。他们不能容忍君主的人身和权力落到别人的手中。因此,君主很少亲身作战,并且几乎不敢通过他的将官进行战争。

这样的一个君主,在宫中没有任何人敢违抗他,已成习惯,当他看到人们向他进行武装抵抗的时候,他是愤怒的。通常,他就被愤怒或报复的情绪所支配。加之,他不懂什么是真正的光荣。所以他所进行的战争便充满着战争自然具有的狂暴,他所遵循的国际法的范围,比其他国家都狭窄。

这样一个君主的缺点是很多的,所以他左右的人们很怕他的天然的愚蠢暴露在阳光之下。他藏在深宫里,没有人知道他的情形,好在专制国家的人民只需要君主的空名去治理他们。

当查理十二世在本达的时候,他听说瑞典的元老院内有些人反对他。他便写信回国说,他要寄一只鞋去进行监督统率。这只鞋将要像一位专制君王一样,进行监督统率。

如果君主成为俘虏,他就被看作死亡,而另外一个君主便登上王座。这个俘虏所订的条约无效;他的继位者将不批准这些条约。诚然,他就是法律,他是国家,又是君主;所以当他已不是君主的时候,他便什么也不是了。如果不把他当作死亡,国家就要灭亡了。

土耳其人所以决定和彼得一世单独缔订和约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俄罗斯人告诉土耳其的宰相,说瑞典已有另一位君主登基了(108)

国家的保存只是君主的保存而已,或者毋宁说只是君主所幽居的宫禁的保存而已。不管什么事情,只要不直接威胁这个宫禁或首都,对那些无知、自大、偏见的人们,是不会产生任何印象的。至于事物间的联系,他们是不会探寻、预见,甚至想象到的。政治同它的各种动力和法律,在这种政体之下,必然是有局限性的;政治的治理和民事的治理是一样的简单(109)

一切都简化为:使政治、民事的管理和君主家庭的管理相调和,使国家的官吏和君主后宫的官吏相调和。

这样一个国家,如果四面为沙漠所环绕,和它的叫做野蛮的民族相隔离,并能够把自己看做是世界上唯一的国家的时候,那是再好不过的情况了。它不能倚靠军队,所以最好是破坏自己一部分的国土,以资隔离。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恐怖的目的是平静。但是这种平静不是太平。它只是敌人就要占领的城市的缄默而已。

力量并不在国家,而是在建立国家的军队,所以要防卫国家就必须保有军队;不过军队对于君主是可怕的。那么我们怎样才能使国家的安全和君主人身的安全相调和呢?

请看,俄罗斯的政府以何等的辛勤,企图脱离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对于它要比人民沉重得多了。它解散了庞大的队伍,减轻了刑罚,建立了法院,开始传授法律知识,训育人民。但是还有一些特殊因素存在,这些因素也许要再把它拖进它企图逃脱的苦难中去。

在专制的国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它是恐怖之上再加恐怖。在伊斯兰教诸帝国里,人民对君主非常尊敬,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宗教的关系。

宗教纠正了一些土耳其的政制。土耳其的臣民并不以其国家的显耀与强盛而感到光荣;他们和国家的联系是通过宗教的力量和原则的。

如果一个君主宣告自己是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和一切臣民遗产的继承者的话,那么他的国家便是一切专制国家中最给自己添加烦恼的国家了。农业常常因此而废弛。如果君主又从事买卖的话,则各种工业也都要遭受毁灭。

在这种国家里,什么也不修复,什么也不改进(110) 。盖房子只够居住便罢;不挖壕沟,也不栽树;什么东西都取自大地,但不还给大地任何东西。全都是荒芜的地方,全都是沙漠。

倘使用法律废除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的继承权,你想是不是就能减少大人物们的贪婪和悭吝呢?不能。这种法律反而会刺激这种贪婪和悭吝。大人物们不免要使用千百种的压迫手段,因为他们想,他们所能够据为己有的,只有金和银了;金和银,他们能够掠夺,又能够隐藏。

因此,要防止国家的完全瓦解的话,用一些既成的习惯去节制君主的贪欲,是个好办法。所以土耳其的君主通常只从老百姓的遗产(111) 中抽取百分之三,就认为满足。但是,因为他把绝大部分的土地给了他的军队,自己却有任意处分的权限;因为他在帝国的军官死亡时攫取他们所有的遗产;因为他取得那些死而无嗣的人们的财产的所有权,又因为女子只有用益权;——因为这些缘故,国家大部分财产的占有都是不稳定的。

按照班谭的法律,国王取得遗产,甚至连被继承人的妻子儿女及住宅也在内(112) 。老百姓为着要避免这种法律的最残酷的规定,不得不让他们的子女在八岁、九岁、十岁甚至更小的时候就成婚,以免成为父亲的遗产中不幸的一部分。

在没有基本法的国家,王位的继承是不能固定的。君主从自己家族之中或家族之外选择一个王位继承者。即使建立长子继位制也是没有用的;君主总是可以选择一个别人的。王位的继承者有时是由君主自己宣布的,有时是由他的臣子们宣布的,有时是经过内战宣布的。这就是专制国家比君主国家容易瓦解的一个原因。

王室的每一个王子都有被选择为王的同样资格,所以一个王子登基为君,就首先把兄弟们绞死,土耳其就是如此。或者是把兄弟们的眼睛都挖掉,波斯就是如此。或者是使他们变成疯子,莫卧儿就是如此。如果不使用这些预防方法,——例如在摩洛哥,则王位空缺时,可怖的内乱便跟着到来。

按照俄罗斯的宪法(113) ,沙皇可以从皇室或是皇室之外,选择他所中意的继承者。这样的一种继承制度产生了千百次的革命,并使得帝位颠簸不定,这种帝位的不定性可以和该国传位的武断性相比拟。王位继承的顺序是人民应该知道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所以最好要用最显著的事实为依据,例如依据出生和出生先后的一定顺序。这种办法可以杜绝阴谋,压制野心。一个软弱的君主,将不必再为继承问题而焦虑;临死时人们也不必让他说话了。

王位继承有基本法律规定的时候,便只有一个太子可以继承大统,他的兄弟们无论实际上或表面上都没有权利和他争夺王冠。兄弟们不能假借或利用父亲的私人的意旨。所以国王的兄弟也就不再比其他任何一个臣民更有被逮捕或杀戮的问题了。

但是在专制国家,国王的兄弟是国王的奴隶,又是国王的劲敌,所以为着谨慎起见,就把国王的兄弟幽禁起来,伊斯兰教国家尤其是如此。伊斯兰教国家的宗教认为胜利或成功是上帝的裁判,所以这些国家没有法律上的元首,只有事实上的元首。

在那些王子们都知道如果不当皇帝便要被幽禁或被处死的国家里,篡夺王位的野心所受到的激励远远超过我们欧洲各国家。在我们欧洲的国家里,没有当上国王的王子们都享有一定地位。这个地位即使不能充分地满足他们的野心的话,也大可满足他们的不过分的欲望。

专制国家的君主们时常败坏婚姻制度。他们通常娶了许多妻子,尤其是在世界上专制主义可说已经生了根的那块地方——亚洲。他们子女太多,所以几乎不可能爱护他们,儿子们之间也没有兄弟之爱。

帝王的家庭就像国家一样。它本身太软弱,而它的首领太有权力。它看来庞大,但瞬息间就可能灭亡。阿尔达克塞尔克塞斯(114) 把他所有的儿子全都杀光,因为他们阴谋反对他。五十个儿子都阴谋反对父亲,似乎是不可能的;要是说这个阴谋是因为他拒绝把他的妃子让给他的长子,那更是不可能的。这样想反而比较合理些,就是:这事件是出于东方的后宫的某些阴谋。这些后宫是诈欺、叛逆和奸计在不声不响中支配着的地方;是黑暗笼罩着的地方;在那里,一个年迈的君主,一天比一天昏庸起来,便是宫中的第一个囚犯。

从上面所说,就好像人类的天性将会不断起来反对专制政体似的。但是虽然人类喜爱自由,憎恶残暴,大多数的人民却还是屈从于专制政体之下,这是容易了解的。要形成一个宽和的政体,就必须联合各种权力,加以规范与调节,并使它们行动起来,就像是给一种权力添加重量,使它能够和另一种权力相抗衡。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杰作,很少是偶然产生的,也很少是仅凭谨慎思索所能成就的。专制政体正相反。它仿佛是一目了然的。它的各部分都是一模一样的;因为只要有情欲,就可以建立专制政体,所以是谁都会这样做的。

第十五节 续前

气候炎热的地方,通常为专制主义所笼罩。在这种地方,情欲早动而早衰(115) ,智力成熟得早,浪费财产的危险较少,使自己成名的便利较少;年轻人就关在家里,彼此之间来往较少。他们比欧洲气候下的人结婚得早,所以也就成年得早。土耳其以十五岁为成年(116)

那里无所谓财产的让与。在一个没有固定财产权的国家,人民依赖自身多于依赖财产。

财产的让与,在政治宽和的国家,自然是许可的(117) 。在共和国更是如此,因为它对公民的正直有较大的信任,又因为这种政体激励温仁宽厚;这种政体似乎是每个国民所最喜爱的。

假使罗马共和国的立法者曾经建立了财产的让与制度(118) 的话,就不致发生那么多的叛乱和民事纠纷,也就不必经历这些灾祸的危险和补救的困难。

在专制国家,由于人民的贫困与财富的不稳定,自然产生了重利盘剥。每个人的放款所冒的危险越大,他的钱的价值也就越高。因此,这些不幸的国家到处是苦难;一切都被掠夺,甚至告贷的门路也断绝了。

所以在这种国家里,商人不能经营大规模的贸易,他的收入仅仅足以糊口。如果他购进大批货物的话,则购货资金利息上的损失将要多于从货物所可赚得的钱。因此,这种国家是几乎没有贸易法律的。法律被减缩到仅仅剩些警察法规而已。

一个政府,如果没有做不正义的事情的爪牙,便不致成为一个不正义的政府。但要这些爪牙不给自己捞一把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贪污便是当然的现象。

在这种政体之下,贪污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所以没收财产是有用处的。没收可以安慰人民。没收得到的钱是很可观的贡税,是君主不可能从凋敝不堪的人民征收得到的。而且,在这些国家里,没有一个家庭是君主乐意保护的。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情形是完全不同的。没收会使财产权不稳定,会掠夺无辜的子女;会在应该惩罚一个罪犯的时候摧毁整个家庭。在共和国里,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119) ,便是做了一件坏事,就是破坏平等,平等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罗马法律(120) 规定,除了最重大的叛逆罪而外,不得没收财产。仿效这项法律的精神,把没收限制在一定的犯罪上,这当然是很明智的事。布丹(121) 很正确地说过,在地方的习惯规定有夫妻各人的私有财产的国家,没收应当只适用于取得的财产

第十六节 权力的授予

在专制政体的国家,权力是全部授予了受权力委任的人的。宰相就是专制君主本身;每一个个别的官吏就是宰相本身。在君主政体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就比较不那样迅速;君主授予权力,但又加以节制(122) 。他对权力分配的方法是,当他把权力的一部分授予别人时,就必定给自己保留更大的一部分权力。

因此,在君主国里,城市的首长虽由省长管辖,但由君主管辖的地方更多些;军队里个别的军官对将军的服从不能大于对君主的服从。

多数的君主国家都明智地规定,那些指挥权稍稍广泛的人,不得隶属于任何军团,因此,他们要有君主特别的命令才能进行指挥,他们可以被任用,也许不被任用,他们可以说是在役,但也可以说是不在役。

这种情况和专制政体是不相称的。因为,如果没有实际职位的人仍然有特权和头衔的话,那么国里必将有本身就是尊贵的人。这便和专制政体的性质相违背了。

如果一个城市的长官并不受省长的管辖的话,那么每天都需要一些折中办法使双方能够融洽。这种事情从专制政体来说,是荒谬的。加之,如果这个个别的市长可以抗命的话,省长怎能由他本人来替他的省份负责呢?

在专制政体之下,威权总是反复不定的。最低级的官吏的权威也不比专制君主的权威稳定。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无论在哪里法律都是明智的,并且是家喻户晓的;所以即使是最小的官吏,也能够有所遵循。但是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没法遵从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那么官吏当然遵从自己的意志了。

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君主只能按照他所懂的东西表示他的意志,结果,便需要有无数的人替君主表示意志,并且同君主一样地表示意志。

最后,由于法律是君主一时的意志,所以那些替他表示意志的人们就必然也是像君主一样,突然地表示意志。

第十七节 礼物

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级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对君王也不能例外。莫卧儿的皇帝(123) ,不接受臣民的任何请求,如果他们不送礼物的话。这些君主,甚至连他们自己所给人的赏赐,也要受贿赂。

但是这种政体是必然如此的。在这种政体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是公民;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没有任何义务;人们认为彼此间惟一的联系就是,这一部分人加给另外一部分人的惩罚;最后,在这种政体之下,事务是很少的;在那里,人民很少有机会去谒见大人物,向他提出自己的要求,提出抗诉就更少了。

在共和国里,礼物是可厌的东西,因为品德不需要它们。在君主国里,荣誉是比礼物更强有力的鼓舞力量。但是专制的国家,既没有荣誉又没有品德,人们所以有所作为,只是因为希望获得生活上的好处而已。

柏拉图(124) 主张,履行职务而收受礼物的人要处以死刑。这是属于共和国的思想。他说:“不管是为着好事或坏事,都不应当接受礼物。”

罗马有一项坏法律(125) ,就是准许官吏接受小礼物(126) ,假使这些礼物一年不超过一百埃巨的话。没有接受过别人任何东西的人,并不期望任何东西。接受过别人一点儿东西的人,马上就想要再多一点儿,接着就想要得更多。不但如此,对一个不应该接受礼物而接受了的人,要使他服罪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对一个可以接受少量礼物却接受多了的人,要使他服罪就不那么容易;他常常可以找到一些借口、一些托辞、一些原因和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为这种行为辩解。

第十八节 元首的恩赏

我们已经说过,在专制的国家,人们所以有所作为,只是因为希望获得生活上的好处,君主的恩赏,除了金钱而外,没有别的东西可以赏赐。在君主国里惟一占支配地位的是荣誉,所以君主的恩赏原来应该仅仅限于以荣誉为基础的名位。但是有名位就有奢华,有奢华就必然有需求,所以君主就不得不赏赐一些可以获得财富的名位了。但是在共和国里,品德占支配地位。品德本身就是一个鼓舞力量,并排除一切其他的力量,所以国家的奖赏只是表扬这种品德而已。

君主国和共和国颁发重赏,就是国家衰朽的标志,这是一般性的规律。因为重赏证明这些国家的原则已经败坏,君主国的荣誉的观念已经失掉了力量,共和国公民的称号已经减低分量了。

最坏的罗马皇帝就是那些赏赐最多的皇帝,例如:卡里古拉、格老狄乌斯、尼禄、奥托、维蒂利乌斯、康莫都斯、海里欧伽巴露斯和卡拉卡拉。最好的皇帝,像奥古斯都、维司巴西安、安托尼努斯·比乌斯、马尔库斯·奥列利乌斯和佩尔提纳克司等,都是节俭的人。当好皇帝在位的时候,国家的原则又有了地位,荣誉的财宝代替了其他的财宝。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新的推论

我在结束本章之前,不能不略略应用一下我的三个原则。

第一个问题:法律应不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我的意见是:在共和国,应该;在君主国,不应该。在共和国,公职是品德的标志;是国家对公民的信托。公民的生活、行动与思想,都应该完全是为了国家,所以不得拒绝担任公职(127) 。在君主国,公职是荣誉的标志。荣誉有它自己的奇思异想,只有“时间”和“方式”都适合它的意思,它才能接受。

已故的撒地尼亚王(128) 对拒绝接受荣衔和公职的人,都处以刑罚。这样,他在不知不觉间遵从了共和政体的思想。他在其他方面的统治方法充分地证明,他并没有这个意思。

第二个问题:强迫公民在军队中接受一个比他从前还低的职位,这是不是一条好的准则?在罗马人中,时常可以看到今年的上尉到下年成了他的中尉的部下(129) 。这是因为在共和国里,品德要求我们必须为国家不断地牺牲自己,并做自己本不愿意做的事情。但是在君主国里,荣誉——不管是真是假——是不能容忍所谓降格的。

在专制国家里,荣誉、职位、爵位,完全被人滥用,所以它们毫无区别地让君主当臣仆,让臣仆当君主。

第三个问题:同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文职与武职?我认为在共和国可以同时担任,在君主国就应当分开。在共和国,如果使军职和文职分开,而使军职成为一个特殊身份的话,那是极端危险的。在君主国里,如果把文武两职授予同一个人也是同样危险的。

在共和国里,一个人只是以法律和祖国的保卫者的资格才能拿起武器;因为他是公民,所以在一定的时期内他要去当兵。如果公民和士兵竟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的话,那么那些服兵役而自信是公民的人,便要因此感到自己只是士兵。

在君主国里,军人的惟一目标,只是荣耀;至少是荣誉或财富。对这样的人,应该很小心,不要给予文职。相反地,应该用文官节制他们。应该使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人民的信任,又有武力去滥用这种信任(130)

有一个国家,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在那里,我们看到,人们是如何害怕军人成为一种特殊的身份,人们如何把军人的身份和公民的身份,甚至和官吏的身份结合为一,使这些身份成为国家的保证,使人始终不忘掉国家。

罗马人在共和国灭亡之后,把文职和武职分开;这不是武断的做法,而是罗马政制变化的结果,是和君主政体的性质相符合的。奥古斯都朝代才开始有这种划分(131) ,以后的一些皇帝(132) 不得不把它完成,以便和缓军政府的暴戾。

曾经和瓦连图斯竞争王位的普罗哥比乌斯把总督的官职授予波斯王族的一个亲王荷尔米斯达斯(133) 的时候,又恢复了该官职从前所有的军队指挥权。普罗哥比乌斯这个做法,如果没有很特殊的理由,那是完全不合道理的。一个渴望君权的人所追求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

第四个问题:公职是否可以买卖?在专制的国家里,是不可以的;那里的国民在职或去职,应由君主迅速处置。

但是在君主国里,出卖官爵却是好事,因为它诱导人从事人们不愿意为品德而从事的事业,并把这事业作为一个家族的职业;它使每个出钱买官的人尽其职责,又使国家的各等级较为稳固持久。隋达斯很好地指出,阿那斯塔西乌斯把所有的官职都卖掉,因而把帝国变成一种贵族政体。

柏拉图(134) 不能容忍这种买卖。他说:“这就像一只船,收一个人的钱,便让他当舵手或航海员。这条规则在人生的任何一种行业上都是坏的,而只有在领导一个共和国时是好的,有这种事么?”不过柏拉图说的是以品德为基础的共和国。而我们谈的是君主国。在君主国里,出卖官职虽然有时没有公开的条例,但由于朝臣的贫穷与贪婪,也仍然是要卖官职的。偶然的买卖可能比君主的选拔得到更好的人才。简言之,由财富而致显贵,这种方法可以激励并培养人们的勤劳。而勤劳正是这种政体所急需的(135)

第五个问题:什么样的政体需要监察官?

共和国需要监察官。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破坏品德的不只是犯罪行为。疏忽、错误、爱国心一定程度的冷淡、有危险性的事例、腐败的种子,也破坏品德。这些东西并不违犯法律,而是逃避法律;不是破坏法律,而是削弱法律。这一切都应该由监察官加以纠正。

雅典曾经有人把被老鹰追袭而逃入他怀中的一只麻雀打死,最高裁判所的法官便将这个人判处刑罚,这使人们骇异。又有一个儿童把自己的小鸟的眼睛挖掉,最高裁判所的法官便把这个儿童处死刑,这使人们惊愕。我们应该注意,这里的问题不是对犯罪的处罚,而是一个共和国关于风俗的裁判;风俗是共和国的基础。

君主国就不需要监察官,君主国是以荣誉为基础的;从荣誉的性质来说,全世界的人都是荣誉的监察官。任何人有了玷污荣誉的事,便要受到责难,就是自己没有荣誉的人也要责难他。

在君主国,如果设置监察官的话,则腐化监察官的正是监察官所要纠正的那些人。监察官对于君主政体的腐败,是无能为力的;但是君主政体的腐败对于监察官却是一种不可抵抗的力量。

专制政府不应该有监察官是显而易见的。但中国的事例,似乎破坏了这条规律。在本书后面,我们将看到中国设立监察制度的特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