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5卷):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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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一词,虽然在学术界尚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文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较高文化的结晶,具体表现为物质生活水平(方式)、精神文化产品、典章制度规则,以及社会组织机构等,因而有了我们平时所说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等诸种形态。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障公民各项权利、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以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规范体系,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产生的,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范畴,同时又对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与完善起着推动作用。由于法律文明包括了法律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思想(精神)文明,因此,法律文明的内涵非常丰富,而在历史上又经历了曲折的发展,留下了众多的法律文化遗产。而这些法律遗产,对我们今天法律文明的进步,意义重大。所以,要推进新时期法律文明的进步,必须先要了解法律文明的历史。

第一,法律文明史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梳理出一条人类法律文明发展进化的历史线索,提升我国法学研究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为新时期我国学术研究的进步与发展积累知识。如上所述,我们已经在法律史研究的具体领域,都有了多卷本专著的出版。但法律文明通史的研究,则还刚刚开始,需要我们做出努力来予以推进。

第二,法律文明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法律文明发展的成果,为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学研究进步所用。在法律文明的诞生与进化过程中,人类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如古代近东(两河流域)地区的成文法典,埃及的司法审判制度,希伯来的契约精神,希腊的宪政文化,罗马的私法文化,中世纪欧洲基督教会法中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以及近代部门法的萌芽,中华法系的制度遗产,伊斯兰法中的务实精神,以及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崛起过程中得以广泛传播和确立的法治传统和法治理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代法的各项变革,如公民权利的尊重、政府权力的限制、国家公益事业的法律推动,以及人性化法律政策的出台,等等。所有这些人类法律文明发展过程中凝聚着的法律精华,都是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所应当挖掘、吸收、利用的宝贵遗产。

第三,法律文明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从整体上、从全局上来理解和把握法这一社会文明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演变。本书的研究,涉及的是关于法的文明的整体而不是法文明的某一部分。我们平时所说的中、外法律制度史,研究的是制度;中、外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思想;中、外法学史,研究的是学说。前者属于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而后两者属于思想文明、精神文明。在目前我国学术界,这几个部分的研究基本上是分开的。我们的教学和科研也相应分开进行,这样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可以加深我们的研究层面,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我们所要研究的对象的内涵与本质。本书试图顺应近年来人类文明史整体研究的趋势,将上述几个方面的研究整合在一起,从而获得与以往的研究所不同的视野、方法和成果。

第四,法律文明史的研究,还可以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间的法律文化交流。每一个国家,都有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文明形态,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法律文明形态既有相异相斥之处,也有相同相融之趣。了解各个法律文明形态的诞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就能帮助我们加深彼此的了解和理解,在推动我们吸收、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法律文明的同时,也可以将中国历史上和现代的法律文明介绍给世界其他国家与地区,通过法律文明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以期营造一个和谐的世界法律文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