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5卷):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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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1世纪宏观调控法发展趋势

宏观调控法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调节手段,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干预,但市场经济与生俱来就具有自身调节功能,它排斥外来因素的干预,主张自由的市场贸易活动。因此,随着历史车轮的辗转,人们发现其中折射的某种规律——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经济永远在打太极,目的在于达至一种平衡与发展,处理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成为宏观调控法未来发展的核心问题。

(一)法律回应的核心问题

21世纪宏观调控法的发展仍然摆脱不了对这一核心问题的回应。21世纪的政府干预具有现代性,表现为政府主动培育市场,引导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无论是政府干预模式、手段还是工具怎么变化、调整,这一发展趋势不会变。我们的政府应该具有这样的胸襟和眼光,因为今天所谓市场缺陷问题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世袭、垄断该领域。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与完善,某些所谓市场缺陷可能不再是缺陷。所以,我们的政府应该树立这样的理念:市场调节是第一性的,一个好的政府应该积极培育良好的市场,为其发展创造条件。21世纪宏观调控法的发展将会体现这种富有现代性的政府调控理念。

(二)调控规则的国际化趋势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时代,全球经济一盘棋。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问题都会产生传导效应,成为全球性的经济问题。无论是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还是2009年由希腊所引发的欧债主权债务危机,都说明全球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国际调节将成为21世纪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新的特色。这里所说的国际调节主要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或者全球性以及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如上述欧盟、WTO等通过国际条约、惯例、备忘录等形式对国际市场经济进行调节。国际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是三元化,即除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外,还需要并早已产生了国际调节。〔454〕国际调节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这种法律就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国际竞争法、国际投资法及具有国际宏观调控性质的立法所组成。〔455〕因此,诸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将在未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任何国家的国内宏观调控法也会越来越多地考虑到国际效应。

(三)调控价值的生态效应

传统宏观调控法的思想是大力促进经济的发展,但近几十年来,人们开始强调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所下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456〕2002年党的十七大虽然提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发展之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但对经济发展中环境、生态资源的保护尚比较含糊。随着环境日益恶化,生态效应越来越成为宏观调控法重要的考量指标。中国以工业为主导的投资模式,一方面帮助中国崛起为“世界工厂”,另一方面也令资源的消耗量迅速增长,造成许多环境问题。〔457〕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低碳经济成为各国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发展低碳经济必须加强法制建设。〔458〕《21世纪议程》指出:“为了有效地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改革和实践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可实施的、有效的、并且是建立在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理的基础上的法律和法规。”〔459〕所以,未来国家会在税法、财政法、自然资源法、产业政策法和金融法方面进行变革,使宏观调控制度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这种生态效益的价值考量将成为21世纪宏观调控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立法模式的民主化

法律是民主的保障,未来宏观调控法的民主化首先将会在立法上体现出来。首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将会被制定出来,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其制定时会充分听取民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已经体现这种民主化的要求。例如,德国的经济联合会对国家的经济规划和经济政策有相当大的影响,这种强烈影响渊源于国家在顾问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中给予联合会以不同程度的参与权和参加权。国家离不开经济联合会经常性的信息和参与,因为它们能为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决策提供真实的材料。〔460〕另外,德国在宏观调控中还经常以各种方式使用官方聘请的专家及小组,倾听他们的意见,有些还甚至颁布法律强制政府听取专家意见,如1961 年8 月14 日颁布的《组织专家委员会就整个经济发展提供意见的法律》。日本在实施产业政策时,一般要听取各种审议会的意见。审议会是为政府提供政策研究、政策咨询的民间研究机构。政府的各省、厅在确定产业政策的有关事项时,一般先要向这种审议会或调查会提出咨询,然后根据提出的咨询报告做出决定。这种做法已形成惯例。〔461〕其次,具体宏观调控法的执行也会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诸如听证制度、公开制度、咨询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将在具体调控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应用。再次,国家经济干预的强制色彩越来越淡化,主要依靠指导、鼓励、服务等具有导向性的柔和手段。

(五)调控效果的社会化

体现在宏观调控的一部分立法将由民间组织完成。知识社会的到来,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快速运转,使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这必然将原来按部就班的政府体制推到“决策爆炸”和“立法爆炸”的临界点之外。为使政府抓最主要的问题,提高决策权和立法权的效率,转移部分立法权和决策权势属必然。〔462〕甚至已经有一些民间社会组织未经授权而自行制定有关涉及宏观调控的法律。例如,思想库三十集团(G30)全球衍生工具研究小组于1993年7月制定了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惯例和原则》,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另据德国《经济周刊》报道:欧洲和美国的企业家同欧洲政治家们一起组成了欧洲网络协会,以便为因特网制定全球性规则。〔463〕

可以预见,今后由民间社团组织经由国家授权或不经国家授权而制定有关自律性规则的情形,还会出现更多。这会是今后立法(包括宏观调控立法)的一种不可忽视的趋势,这种立法趋势弱化、分化了传统的国家主权,意味着一种新的调节机制——社会调节正在形成和发达,人类社会最终将会进入共同治理的时代。〔464〕

21世纪宏观调控法将更加注重各种调控制度的组合运用。宏观调控制度包括财政法、税法、自然资源法,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法和金融法等。单一制度的调控往往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甚至会导致经济越调越糟。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宏观调控法的组合运用情况,主要是财政制度与货币政策的共同调节。但是,这两种制度的组合调节效果还可以进一步提高。所以,未来的宏观调控法将会从各类调控制度的比较优势出发,综合运用,并有可能整合成一部新的《宏观调控法》,以此作为组合调控的依据,灵活应对市场经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