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方案:遗嘱
当泪的潮涌渐渐退远,理想的岛屿就会浮现。
——中国诗人 顾城
遗嘱(will)是一种古老的财富传承工具。由于财富都符合“自私性原则”,故创富者很容易想到,要对财富进行一定程度的安排。所以,遗嘱必须基于创富者的自主意愿。《三国演义》里刘备白帝城托孤,实则是口述了一份“遗嘱”,不过那个时候,刘备想要令他的遗嘱有效执行,需要借助的是君权威慑和道德感化。而到了近代,遗嘱被赋予了法律性,令其执行力更强了。
世界各地对遗嘱的法律规定不同。例如,中国内地接受遗嘱的形式可以是纸质,也可以是录音、录影等;而香港地区比较传统,规定遗嘱必须是纸质的。又如,香港地区认为遗嘱可以完全遵从订立人意愿,遗产爱给谁给谁;而台湾地区则认为有些至亲是必须享受遗产的,所以规定有“应留份”。
遗嘱作为遗产继承方案有什么好处呢?最大的好处是简便易行。首先,订立遗嘱的方法相对比较容易操作。内地的遗嘱有5种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各有相关规定,在此不展开讨论。香港地区的遗嘱比较传统,且形式单一,必须为纸质,须由两面见证人见证。如果要减少争议(如订立遗嘱时当事人是否意识清醒等),还可以由律师和医生同时见证。不过,因为香港的遗嘱必须为纸质形式,所以存在保存风险,如有损坏或遗失,均有可能造成遗嘱失效。
其次,遗嘱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进行替换,重新订立一份,即可替换上一份遗嘱,通常以最晚的一份遗嘱为执行标准。比如,订立上一份遗嘱的时候没结婚,后来结婚了,就可以重新订立一份;订立上一份遗嘱的时候只有一个孩子,后来生第二个孩子了,也可以重新订立一份;订立上一份遗嘱的时候父母健在,后来父母去世了,也可以重新订立一份等。这样就便于更改意愿。
但我们知道,简单不等于好,最简单更不等于最好,遗嘱同时亦存在明显劣势。第一,遗嘱是一次性遗产分配方案,没有持续性。订立人去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遗嘱。执行后,受益人分得遗产,这笔遗产就“失控”了,更加难以防范许多创富者担心的“败家子”的出现。实际上,“富不过三代”并非只有中国人担心,西方人亦然。德国谚语就说:“一代创造,二代继承,三代毁灭。”所以,西方发明出其他金融和法律工具来防止这一现象不断重演。持续性较好的遗产分配方案是信托(参考第三章“持续方案:信托”)。
第二,遗嘱没有隐私性。遗嘱是一份法律文件,所有受益人都会看到这份文件。遗嘱一经公开,各受益人的受益明细、每人各获得多少遗产也就全部公开了,这样难免造成不公平感。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创富者有非亲属、非婚生子女之类不愿公开的受益人,此时就没办法保护这方面的隐私。隐私性较好的遗产分配方案是保险(参考第三章“安全方案:保险”)。
那么,陈先生是否应该订立遗嘱呢?任何人都应该设立遗嘱。但具体到陈先生的实际情况,仅仅订立一份遗嘱是不够的。他起码需要配合信托、保险等金融工具。遗嘱的作用,是安排他关于这些金融工具的分配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