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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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采购领域有哪些基本的法律和法规?如何快速有效地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

答:政府采购领域有两部基本的法律,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两部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四部法律法规以及基于它们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的法律体系。

快速有效的学习基于以下七个方面:

(1)厘清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狭义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最狭义的法律是指宪法之外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厘清法律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广义而言,法律(广义)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常以令的形式发布;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即一般规范性文件,不包含法律(广义),以通知、函等形式下发。

(3)厘清三个日期的区别与联系。一部法律(广义)通常会涉及三个日期,即该法律的通过日期、颁布日期和施行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施行日期不得早于颁布日期。

(4)找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版本。可借助竞争情报信息的收集方法。这里提醒读者注意,有的部门规章的内容已经修改了,但规章的标题没有改变,这就导致不同网页有着标题相同但内容不同的规章。鉴于此,建议读者可以在政府官方网站查找所需要的规章,但仍需要注意该规章失效与否。

(5)掌握法律条文的编排结构。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其中,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若某一条由几个自然段构成,那么这一条就由几款构成,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中常会使用“前款”。

通常,法律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宪法中为总纲),最后一部分是附则。总则依次包含立法宗旨(和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原则等内容,大多由一章构成,如《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非常多,总则由数章构成。附则包含了法律施行的日期、原有法律的失效等内容。

对于标题相同的两部规章,可以从附则或法律标题题注来判断哪一部较新,哪一部较旧。例如,1990年第12号的《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附则就载明了该规定的施行日期是1990年4月1日,而2000年第4 号的《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附则就载明了该规定的施行日期是2000年9月12日,1990年3月7日发布的《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了解法律的效力。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或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裁决。

(7)辅以法律释义、司法解释、案例进行学习。有的法律有相应的法律释义或司法解释,可以借助它们进行学习。此外,可借助一些问答、案例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