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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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竞争性谈判的程序是什么?

答:(1)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

(2)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代理机构的选定:代理机构的选定的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

(4)组建谈判小组。

(5)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与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6)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若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7)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个被邀请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若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可以按照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或以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顺序。

(8)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以及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尽早报价有助于防止串标。

(9)评审公示:评审公示的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单、谈判文件修正条款、各供应商报价与谈判专家名单。

(10)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可发出成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