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8.2.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
《爆规》第3.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规》第4.2.2条,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8.2.2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1.爆炸性气体环境
《爆规》第3.3.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可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2)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当厂房内空间大时,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划分,释放源释放的可燃物质量少时,可将厂房内部按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两次,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3)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一小时释放量的三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3)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为附加2区。
(4)当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60℃时,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4.5m。
2.爆炸性粉尘环境
一般情况下,区域的范围应通过评价涉及该环境的释放源的级别引起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可能来规定。
8.2.3 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1.总平面布局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建规》3.4.2条: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30m。
(3)甲类厂房与裙房和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25m。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12m。
(4)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8-1的规定。
表2.8-1 甲类仓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位:m)
(续)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取≥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13m。
(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6)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2.平面和空间布置
(1)地下、半地下室等设置要求见表2.8-2。
表2.8-2 地下、半地下室等设置要求
(续)
(2)其他一些设置要求。
1)《建规》3.6.6条▲,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②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③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2)《建规》3.6.11条: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建规》3.6.12条: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