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疏散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疏散门是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安全出口是疏散出口的一个特例。
6.2.1 疏散出口设置要求
1.公共建筑
(1)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
(2)公共建筑内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公共建筑内房间设置1个疏散门的规定,见表2.6-12。
表2.6-12 可设一个疏散门的条件汇总
▲《建规》第5.5.15条: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如图2.6-4所示。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15m、建筑面积≤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图2.6-4 公共建筑内房间设置1个疏散门
《建规》第5.5.5条:建筑面积≤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2.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
《建规》第5.5.16条,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6.2.2 疏散门设置要求
▲《建规》第6.4.11条,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轻易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建规》第6.4.10条: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6.2.3 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为安全出口。
建筑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5m。
1.厂房(仓库)安全出口
《建规》第3.7.2条: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表2.6-13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表2.6-13 厂房设置1个安全出口条件
《建规》第3.8.2条: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建规》第3.8.3条: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厂房(仓库)的共同点:地下或半地下厂房(仓库),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公共建筑安全出口
▲《建规》第5.5.8条,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200m2且人数≤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公共建筑还需符合表2.6-14的规定。
表2.6-14 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条件
《建规》第5.5.9条,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个;建筑面积≤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建规》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建规》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建规》第5.5.11条: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200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住宅建筑安全出口
《建规》第5.5.25条,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2个。
(2)27m<建筑高度≤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2个。
《建规》第5.5.26条:27m<建筑高度≤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3)建筑高度>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