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媒体写作指南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有效保护信源

“如果你收到法院的传票,你会提供信源的真实身份与名字吗?”媒体法教授阿曼达·马丁在课堂上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学生们都认为,从道义上讲肯定不能提供,但是面对传票与蹲监狱的可能,还真是需要考虑一下。

马丁教授则强调,从美国之前的多宗类似案件来看,媒体有权利保护匿名信源,法院大多数也会支持媒体。“如果出了这类问题,你们可以聘请我。”马丁教授同时还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记者作为历史的记录者,所有新闻作品都建立在采访之上,记者只有与信源之间建立起充分的互信关系,才可能不断获得有效的信息。而所谓与信源之间的互信关系,直白地说,就是要有效保护信源。

记者圆满完成一次报道任务,最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就是对信源的采访,包括公开场合的发言或者采访、非公开场合的谈话,以及明确为“不可报道”的交谈。

一般说来,公开场合的发言或采访最容易报道,只要把录音听清楚,语句调顺,必要时加上引号即可直接发表。但这里面也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即正确理解发言者的观点,不能断章取义或者歪曲观点。

经常有采访对象抱怨某报纸将他说的话写反了、意思表达不准确,等等。避免这类问题的一个关键是,记者对采访对象要有一定的了解,包括其职务、立场、职业履历等,同时要对发言时的语境有所了解,不能简单地把听到的有冲击力的词搬出来。

例如,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在2013年曾经发表一次讲话,中间谈到中国与亚洲其他国家的关系,一家媒体以《李显龙:中国或得到钓鱼岛,但会输掉世界地位》为题发表报道,立刻引发舆论关注。新加坡与中国外交部先后公开发表声明,称李显龙发言的本意并不是这样,新加坡外交部还专门发布了发言全文。

类似的案例在新闻业内很多,尤其在互联网抓眼球、拉流量的“标题党”时代,这样的标题确实能够引发关注,但对媒体自身公信力的损害更大。

此外,对于采访对象的一些直接引语,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的确认和授权后才可引用。互联网时代的确认成本并不高,也非常有利于与信源建立更密切的互信关系。

最头疼的,是信源在非公开场合的谈话以及明确告知“不能报道”的采访。从新闻记者作为社会监督者的身份来说,这类消息往往更有报道价值。但是一旦这些信息被公开,媒体很可能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此时媒体对信源的保护,就需要上升到职业道德的高度去看待。

最典型的例子当属美国政治史上著名的“水门事件”。

1972年,《华盛顿邮报》两名记者伍德沃德、伯恩斯坦的报道揭露,为了取得竞争对手内部的情报,尼克松竞选班子曾潜入位于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安装窃听器并偷拍相关文件。

报道的所有信息均来源于匿名人士,两名记者称其为“深喉”(Deep Throat)。面对国家权力机关、政党机构的多轮质询,乃至在尼克松辞职、媒体大获全胜之后,《华盛顿邮报》以及与“深喉”接触过的媒体记者,也从未对外证实过其真实身份。

直到2005年,“深喉”人士才被证实为美国联邦调查局前副局长马克·费尔特。是他当时秘密约见了伍德沃德,告知水门大厦闯入者的信息,并称白宫人员认为“水门事件”的利害关系极大。两人的最后一次会面是在凌晨两点,地点在弗吉尼亚州罗斯林一处地下停车库里。费尔特提醒伍德沃德,自己可能被跟踪和窃听,因为联邦调查局千方百计要找到他和其他知情者,防止他们披露更为广泛的犯罪网络。两名记者及其所在的《华盛顿邮报》,自始至终都尽职尽责保护了信源的安全。

类似的事件在世界新闻史上还有很多,那些通过匿名信源得到、经过记者编辑核查后而正式发表的报道,往往会引发重大的社会影响,极大地维护公众利益。这也让匿名信源成为媒体报道敏感话题和人物的一项重要武器。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的《媒体法律手册》(Media Law Handbook)中明确写道:“新闻工作者享有为消息来源和未公开的信息保密的权利,这对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公众的知情权必不可少。”

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媒体与新闻学院教授弗雷尔·盖尔利认为:“对于记者来说,所有采访获得的内容在经过核查之后都是可以用的,无论信源是公开还是匿名的。”

盖尔利教授说,记者要使线人畅所欲言,就必须承诺为他们的身份保密。媒体有权不受政府或其他部门的事前审查。如果没有这些特免权,会严重削弱媒体监督政府和揭露腐败的能力。

“大多数媒体职业操守中都要求记者保护消息来源。对记者而言,这既关系到职业信誉,也有实际操作的必要。违反保密承诺的记者,将来不会受到其他线人的信任。正因为如此,记者即使面临藐视法庭的指控,也不会公开自己的消息来源。”盖尔利教授明确表示。

在《华盛顿邮报》以及其他一些媒体,记者被要求向编辑报告具体信源情况,同时编辑、记者会进行交叉查证,以确保信息的可靠性。“编辑有责任了解报道中所使用消息的来源,以便能与记者共同评估使用它们的适当性。出现在报纸上的任何消息来源应至少为一名编辑所知。”

当然也存在匿名信源被滥用的情况。比如,1980年《华盛顿邮报》记者珍妮特·库克(Janet Cooke)新闻造假案,2003年《纽约时报》记者杰森·布莱尔(Jayson Blair)新闻造假案,2004年《今日美国》记者杰克·凯利(Jack Kelley)新闻造假案,在这些丑闻中,记者都是借匿名信源之名,自行编造虚假事实。

“简单地说,有这样几个原则:首先,不能造假;其次,对于有可能实名引用的内容要反复去确认,不能偷懒;再次,对于确实需要匿名发表的内容,在反复核实之后,要保护好信源。”盖尔利教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