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技术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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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重现期估算

当调查洪水资料用于设计洪水计算时,除了需调查洪峰流量外,还需调查洪水流量所对应的重现期或者经验频率。对于中小流域,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确定历史洪水重现期。

(1)调查到的历史洪水如果从发生年份至今为最大洪水,可将发生年份到调查时的年份数作为重现期。2015年在某山丘区进行历史洪水调查时,收集到1996年的调查成果。某老人1909年生,六岁(1915年)迁移至该区,他见到的最大洪水是1937年洪水,其次是1949年洪水、1986年洪水。本次调查确定1996年后再未发生超过1986年洪水。此处调查期可从1915年起算至调查时的2015年,重现期N为2015-1915+1=101年,三场历史洪水序位分别为1937年、1949年、1986年洪水。

(2)当历史洪水发生年份距现在较近,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的重现期往往偏小,此时应尽量通过调查、历史文献考证、与邻近地区(流域)对比等方法,向前追溯。例如2015年某山丘区洪水调查到1986年发生一次洪水,至调查时只有29年,以此作为重现期(30年)可能偏小。通过调查与考证分析,它在101年调查考证期中序位第三,即在101年调查考证期内还有两次历史洪水比1986年大,其余年份洪水比1986年小,则1986年洪水重现期N为101/3≈33年。

(3)在N年调查考证期中,有一个近年发生的历史洪水与其他(a-1)个历史洪水在数值上不相上下,它在N年连续顺位的序位可在(1-a)的范围内,此时可采用平均序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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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重现期N′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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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N=100年,调查到的某年洪水与其他3次(即a-1=3)洪水不相上下,则该年洪水重现期N′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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